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法理

出版时间:2008-6  出版社:科学出版社  作者:吴宁  页数: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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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时代的伟大实践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理论,而真正适合时代需求的理论又的的确确将会引导时代的社会实践。可以说,自1978年党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拥有较为悠久历史的吉林大学法学理论学科,始终是在跟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而不断发展成熟的;可以说,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年间,吉林大学的法学理论学科积极地发起、推动和参与了一系列对于我国整个法学的基础理论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都具有非常重大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的法学的观念变革、方法更新和理论进步的重大活动;可以说,吉林大学法学理论学科的发展本身就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理论需求和理论发展的一个缩影,也是理论关注实践、参与实践、推动实践、指导实践的一个例证。  在历史进入21世纪初始的2000年,以吉林大学法学理论学科为核心所组建的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经过严格的评审被教育部批准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随后,吉林大学法学理论学科于2001年经教育部批准成为国家重点学科,被纳入“211工程”重点学科建设计划。在2004年,以法学理论学科为依托,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在整合了政治学、国际政治学、国际经济学等学科的基础上组成的吉林大学法律与经济全球化研究所被批准为国家985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2007年,在这样的三大平台基础上以吉林大学法学理论学科的教师为主体的教学团队被教育部确定为首批国家级教学团队。所有这一切都是我们的党和国家以及我国法学理论界和法学教育界对于吉林大学法学理论学科在我国新时期的理论创新和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所做出的重大贡献的高度认可的体现。

内容概要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引发的社会分层的结构性调整使社会弱势群体问题日益凸显。只有将社会弱势群体问题纳入法学视野,并将其归结为生存权、发展权的问题,才能使社会弱势群体获得持之以恒、行之有效的保护。本书试图通过对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这一理论命题意义的厘定,对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正当性予以证明,为实践中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提供法理学解释,进而探索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制度机制。  本书适用于理论法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研究者参考,同时也适合法学研究生及本科高年级学生阅读。

作者简介

吴宁,女,1977年6月生,辽宁海城人,1999年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同年考入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先后于2002年、2005年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和法学博士学位。博士毕业后自2005年7月起担任同济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系讲师。2007年8月至2008年8月赴美国德克萨斯大学奧斯汀分校进行为期一年的访问。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西方法哲学,目前在各类杂志书籍中发表文章10余篇。

书籍目录

总序导论  一、历史的使命:对当代中国弱势群体权利状况的关注  二、当代中国社会弱势群体问题研究现状述评第一章  社会学到法学的视角转换  一、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学视角  二、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学视角  三、法学视角的方法论第二章  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含义  一、作为一种方式的权利保护  二、社会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第三章  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正当性  一、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正当性的理论前提  二、和谐精神的表征  三、人文主义的确证  四、善的社会制度的寻求第四章  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机制  一、社会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正当程序  二、社会弱势群体人权保障的现实实现  三、社会弱势群体保护限度的一般原理  四、社会弱势群体权利救济的制度探索  五、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国际法保护结语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一、历史的使命:对当代中国弱势群体权利状况的关注  当代中国弱势群体的存在具有自身的独特性,表现在中国目前所存在的大量社会弱势群体都是经济体制转轨的伴生物。这种独特性主要源于中国独特的历史境况及中国独特的现存社会结构。有目共睹,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中国经历了暴风骤雨式的经济体制改革,这种变革对原有的社会经济运行方式及由此而决定的社会行为方式带来强烈的冲击,然而法律等社会上层建筑由于自身存在的滞后性特点,远没有跟上经济体制变革的步伐,远远落后于经济体制的变革。结果是,原有的权利、利益分配格局被打破,但并没有形成新的调整权利、利益的稳定的、有效的制度形式。这种经济和政治改革步伐不一致所产生的差距是造成社会成员之间地位和权利失衡的主要原因。再者,中国社会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城乡二元结构的分割,户籍制度又深刻地强化着城乡的分离,其中深藏着不平等的基因,成为城市公民和乡村公民权利不平等的隐患。  当我们考察当代中国社会弱势群体状况的时候,我们发现,导致他们在社会上处于弱势地位的根本原因除了社会弱势群体自身各种条件的弱势之外,更主要的是他们在制度性资源占有上的弱势。当代中国弱势群体在自然条件处于弱势地位的同时,在权利的享有、权利的实现、权利的救济等各个层面上都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这使得他们的弱势地位没有途径进行改善,结果是弱者更弱。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社会弱势群体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在法律权利享有上不平衡。中国社会长期以来形成了独特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这种状况在今后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将继续存在。这种社会结构引发了利益分配、权利享有上严重的不平衡。目前,占中国绝大多数人口的农民在利益与权利的分配上越来越处于弱势地位,有学者将这种现象概括为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  ……

编辑推荐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是2000年经教育部批准的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是我国理念法学领域的唯一重点研究基地。  2002年,中心的法学理论科学经教育部批准成为国家重点建设学科。2004年,以中民为基础和依托,以法学理论学科为核心,联合经济学、政治学、国际政治等学科设立的吉林大学法律与经济全球化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被确定为985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2007年,经过教育部的验收评估,中心法学理论学科作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成果获得通过,并同时被教育部批准继续成为新一轮国家重点学科进行建设。2007年,以中心教师为主体的吉林大学法学理念学科教学团队被教育部批准为国家级教学团队。  中心的建设目标是建成全国领先、并在国际上有重要影响的理论法学领域的科学研究中心、人才培养中心、学术交流中心、信息中心和咨询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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