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救行为论

出版时间:2008-6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杨家庆  页数:306  

前言

  以刑法规范及其发展完善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刑法学,是法学体系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部门。而刑法学的发展和完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刑法学研究和教育的发展状况。因此,我们既要促进当下各种刑事法思想与理论的交流,力促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又不能忘记对年青一代人才的培养,以期薪尽火传、承传不灭。这就对我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是专门从事刑事法研究的新型综合性学术研究机构,经教育部1999年11月批准,首批成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百所重点研究基地之一,也是刑事法领域唯一的国家级重点研究机构。中心依托中国人民大学雄厚的人文社会科学基础与人大法学院坚实宽广的法学学科实力,以具有辉煌业绩和良好传承的国家重点学科——刑法学科为龙头,涵盖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与刑事证据法、刑事侦查与刑事物证技术、刑事法律史等刑事法律学科群中的诸多领域。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生在“中心”的严格要求和精心培养下,勤于学习,勇于探索,撰写的学位论文大多具有锐意创新之处。

内容概要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文丛。就刑法而言,自救行为被认为阻却责任或者阻却违法,一般被视为一种超法规事由。但是,自救行为何以能够阻却责任或者阻却违法以及自救行为在刑法体系中具有怎样的地位等问题,需要从法哲学乃至价值哲学的立场出发进行多维视角的全面研究。现在,作者根据答辩委员们提出的修改建议,全面修改完善了其博士论文,对自救行为的历史嬗变、价值取向、法哲学基础、自救行为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成立要件、自救行为与相关问题的联系与区别等内容进行了深入、细致、全面系统的探讨和研究,并提出了诸多独到见解。

作者简介

  杨家庆,男,苗族,1975年出生,湖南城步苗族自治县人。1993年武冈师范毕业后开始工作,先后当过小学、中学教师,律师和检察官,现为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法官。2003年获湖南大学刑法学专业硕士学位,2007年获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专业博士学位。近年在《政治与法律》,《中国刑事法杂志》等刊物发表论文十余篇,译著有《菲律宾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书籍目录

导论一、选题的动机二、理论与实践的冲突三、研究的现状四、研究的进路五、追问: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之自救行为可否提倡第一章 自救行为的历史嬗变一、自救行为的公认时代(一)自救——源于生物的自保(二)复仇的演进(三)自救的效果(四)由本能到义务(五)最早认可自救行为的成文法 ——《十二表法》二、自救行为的限制时代(一)导致自救行为冲突的主导原因——集团利益(二)武力自卫的限制(三)限制自救行为的产物——赎罪金三、自救行为的禁止时代(一)国家的诞生——私力之公权保障(二)自救行为的禁止和国家诉讼的诞生四、自救与公救共存时代第二章 自救行为之价值取向一、概述二、自救行为的正价值(一)自救行为之基础价值——秩序(二)自救行为之核心价值——正义(三)自救行为之直接价值——效率(四)自救行为之终极价值——自由三、自救行为之负价值(一)容易走向野蛮、产生暴力(二)容易破坏法的安全四、自救行为诸价值冲突的平衡(一)正确处理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的关系(二)正确处理效率价值与正义价值的关系第三章 自救行为之法哲学基础一、自救行为之伦理基础(一)概述(二)社会伦理主义与法益保护主义之争(三)法律情感与自救行为(四)法律信仰与自救行为二、自救行为之法理基础(一)法律与武力(二)公法与私法、公权与私权及其他(三)国家万能主义只是一种理想主义(四)刑罚与私罚(五)自救行为之权利基础——以原权与救济权为中心展开(六)自救权与请求权(七)自救行为根据论第四章 自救行为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一、自救行为与违法性二、普遍概念上的违法三、违法与不法四、违法阻却事由的含义五、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的性质六、自救行为之形式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审读七、自救行为与犯罪构成要件八、自救行为与超法规阻却责任事由第五章 自救行为的成立要件一、不法侵害的客观存在二、时空的紧急性三、自救行为的意思表示四、程度的相当性五、自救行为之主体和对象(一)有权行使自救行为之主体(二)自救行为之对象六、余论(一)事后处置行为——理论与现实的冲突(二)契约可否排除自救行为第六章 自救行为之判例的动向与学说的展开一、判例的动向(一)大陆法系判例中的自救行为——以日本的判例为中心(二)英美法系判例中的自救行为二、学说的展开(一)自救行为否定说(二)自救行为肯定说(三)评价与私见第七章 自救行为相关问题辨析一、错误自救行为(一)误想自救(二)过剩自救(三)误想过剩自救(四)禁止滥用自救权二、自救行为与其他违法阻却事由的区别——以与正当防卫的区别为中心(一)自救行为与正当防卫的区别(二)自救行为与紧急避险的区别(三)自救行为与被害人承诺的区别(四)自救行为与扭送(临时羁押)的区别结语——善待自救一、我国近代中关于自救行为的立法例二、自救行为立法化之论争三、自救行为之立法构想参考文献致谢

章节摘录

  第一章 自救行为的历史嬗变  法谚“紧急无法律(necessitas nonlegen)”就意味着自救行为系以自然法的思想为基础,而被视为具有不可罚性。然而,从法律思想之发展轨迹加以考察,当论及自救行为之违法阻却时,并非仅止于自然法之见解,其理论根据因历史背景、文化思想及各国国情之差异,而有种种论述以及其他规定,所以,要想理解其理论根据,不溯古探究其思想渊源及历史演进,实无法理解其中原理。关于自救行为之思想渊源及早期发展,可从印度法、希腊法、罗马法、教会法以及中世纪德国法之思想窥其一斑。大致而言,自救行为历经了公认时代、限制时代、禁止时代以及自救与公救共存时代,并且自救与公救共存时代会长存。  一、自救行为的公认时代  (一)自救——源于生物的自保  生物的自保性反应,是生物学的正常现象,是生物在自然界生存竞争所需的基本本能。受侵犯的生物个体出于生物本能而激发的对于侵犯者的抗争和反击,它在生物界和人类社会中广泛存在。是否所有的生物都能自保?笔者不敢轻易下结论,但是动物具有侵略性和自保性、部分植物具有自保性这点基本都能达成共识。  洛伦茨提出,人与其他动物一样有攻击行为的普遍本能,这种内驱力须以某种方式释放,哪怕通过竞技体育运动。人类一切行为的背后都有一个规律,就是每个人都出于本能要保全其生命。而所谓“自保”,不外乎就是个体生存的继续,人的欲望无穷,人生也就没有长久的宁静。人总是在不断的追求继续生存的方法,这种追求不断继续生存的方法体现在社会与国家中乃为权力表现之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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