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学

出版时间:2008-12  出版社:科学出版社  作者:屈广清  页数:285  

内容概要

  《国际私法学》以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法律及其司法解释为依据,紧密结合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教育部全国高校法学核心课教学基本要求而撰写。教材重视对国际私法原理的阐释,也兼顾理论与司法实务的结合,重点论述了国际私法的主体,冲突法的基本制度,代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继承、商事关系等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  《国际私法学》条理清晰、内容充实、表述简明、形式灵活,适合各类法律专业本科生、研究生及参加司法考试的人士使用,也可兼做涉外法律工作者的参考书。

作者简介

  屈广清,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院长。主要社会职务: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

书籍目录

再版说明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概念、名称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第五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第一节 自然人第二节 法人第三节 国家、国际组织第四节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第三章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第一节 法律冲突第二节 冲突规范第三节 准据法第四章 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第一节 先决第二节 识别第三节 反致第四节 公共秩序保留第五节 法律规避第六节 外国法的查明第五章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第一节 自然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第二节 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第四节 代理的法律适用第五节 时效的法律适用第六章 物权第一节 物权与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第二节 国有化第三节 信托第七章 债权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合同之债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第三节 侵权之债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第四节 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第五节 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第八章 知识产权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第九章 婚姻与家庭第一节 婚姻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第三节 收养第四节 监护第五节 扶养第十章 继承第一节 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第二节 遗嘱继承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第三节 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第四节 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第五节 中国的相关规定第十一章 商事关系第一节 票据第二节 破产的法律适用第三节 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四节 民用航空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十二章 国际民商事争议概述第一节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念、特点第二节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类型第三节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第十三章 国际商事仲裁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点第二节 仲裁机构第三节 仲裁协议第四节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第五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第六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第十四章 国际民事诉讼第一节 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民事诉讼法第二节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第三节 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第四节 国际民事诉讼的期间、诉讼保全与诉讼时效第五节 国际司法协助第六节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第十五章 区际法律问题第一节 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第二节 区际司法协助第三节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与取证第四节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法院判决执行第五节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仲裁裁决执行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概念、名称  关于国际私法的概念,学者的观点并不统一。但比较多的学者认为: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  事实上,“国际私法”或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PIL),这一名称,在中国来说,完全是舶来品。它在今天,虽已被一些立法和国际立法所普遍采用,但这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和演变过程。而且,至今也还有其他的名称或叫法。所以完全可以说,国际私法“是从书名页起就是有争议的”一个法律学科或法律部门。过去或现在比较普遍使用的名称有以下几种。  一、法则说或法则区别说  由于在历史上,14世纪的意大利国际私法学创始人巴托鲁斯(Bartlus,1314~1357年)从区别“法则”的性质着手判定它们是否可以在域外适用,故当时的国际私法就被称为“法则说”(traite de statuts)。目前我国多译为“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es)。这一名称一直使用到17世纪,流行了约400余年。后来虽相继有荷兰“法则说”学派和法国“法则说”学派的兴起,但它们都遵循了法则区别说的基本理论(即仍认为法律可以从它们的性质上区分为“物法”、“人法”和“混合法”,并且各有不同的适用规则)。因此,巴托鲁斯也被尊称为“国际私法之父”。  二、冲突法  1653年,荷兰法学家罗登堡(Chrisian Rodenburg,1618~1668年)在其所著的《关于婚姻的规则或因习惯冲突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一书中,首次适用了“冲突法”(conflict of laws)这一名称。另一位荷兰著名的国际私法学者胡伯(Huber)也于1684年使用过这一名称。美国国际私法的著名奠基人斯托雷(J·Story)倍加推崇的“近代国际私法之父”、德国著名的法学家萨维尼(Sayigny)于1849年发表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八卷)》一书,其副标题即为《法律冲突与法律规则的地域和实践范围》,目前这一名称仍被广泛适用。

编辑推荐

  《国际私法学》以冲突法为核心构建《国际私法学》的逻辑结构体系。教材内容不具体深及国际统一实体法,更加贴近国际私法的教学要求重视培养实践能力,体现司法考试的要求。大量采用案例、事例、课堂讨论等方式,帮助读者尽快建立起解决国际私法问题的感性认识重视知识面的拓展。充分考虑到国际私法教学课时的要求,在力求内容简洁的同时增设补充性阅读材料,帮助读者深入理解相关内容重视内容的可读性和趣味性,在语言风格上力求严谨中流露生动,使学习成为一种乐趣而非负担屈广清,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院长。主要社会职务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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