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律规则原理

出版时间:2010-2  出版社:科学出版社  作者:华新 等著  页数:224  字数:282000  

前言

  《环境学系列丛书》是继《环境学》①和《环境调控丛书》②之后进一步系统阐述环境学原理的系列著作,共5本,包括《环境学原理》、《环境多样性原理》、《人与环境和谐原理》、《规律规则原理》、《五律协同原理》。《环境学系列丛书》就《环境学》和《环境调控丛书》提出的环境科学基础理论和调控策略展开论述。作者基于现象一规律一科学的对应关系,建立自然、技术、经济、社会、环境等五类现象一五类规律一五类科学的对应关系,论述环境科学的学科定位和学科体系;阐明环境规律的科学含义和环境规律体系;从自然环境多样性、人类需求与创造多样性、人与环境相互作用多样性三个层面阐述环境多样性的科学事实;从适应生存、环境安全、环境健康、环境舒适、环境欣赏五个层次阐明人与环境和谐的科学内涵;论述规律规则原理,阐明制定环境规则的理论基础;论述五律协同原理,建立五律解析系统分析方法和五律协同系统综合方法,开拓环境调控研究领域,在水环境调控、人口一环境调控、经济一环境调控、能源一环境调控、土地资源调控、水资源调控等方面提出新见解、新策略、新建议。《环境学系列丛书》对《环境学》奠定的环境科学基础理论起了夯实作用,具有理论性、战略性和应用性,对于环境科学教育和国家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内容概要

本书是《环境学系列丛书》之四,阐述环境学基本原理之三——规律规则原理。    规律规则原理是环境管理的基本规律。制定符合客观规律的环境规则,是环境管理的基本科学问题。环境规则分为环境基准与环境质量标准、环境技术规则、环境社会规则和环境经济规则四大类。它们分别与环境自然规律、环境技术规律、环境社会规律、环境经济规律相对应。本书对规律规则原理的内涵、四类环境规则进行了阐述和分析,概要性地描述了现有环境规则的全貌和历史沿革,探讨了制定环境规则的理论基础。    本书可供政府工作人员、科研人员和相关专业研究生参阅,也可作为环境学课程的辅助教材供环境科学专业学生使用,还可作为环境通识教育课程辅助教材和国民科学素质教育读物供大学生和一般读者阅读。

书籍目录

序前言第1章  绪论  1.1  规律与规则    1.1.1  什么是规律    1.1.2  什么是规则    1.1.3  规律与规则的区别与联系  1.2  规律规则原理与规则制定    1.2.1  什么是规律规则原理    1.2.2  规则的形成与制定第2章  环境基准与环境质量标准  2.1  环境基准    2.1.1  环境基准定义    2.1.2  环境基准的发展    2.1.3  环境基准概览  2.2  环境质量标准    2.2.1  环境质量标准简介    2.2.2  环境质量标准主要内容    2.2.3  环境质量标准的制订第3章  环境技术规则  3.1  环境技术政策    3.1.1  环境技术政策简夼    3.1.2  我国主要环境技术政策    3.1.3  环境技术政策的制定  3.2  环境标准    3.2.1  环境标准简介    3.2.2  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3.2.3  环境保护和管理技术规范第4章  环境社会规则  4.1  环境伦理    4.1.1  环境伦理的发展    4.1.2  环境伦理规范体系  4.2  环境法律    4.2.1  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    4.2.2  中国环境保护法体系    4.2.3  国际环境法  4.3  环境管理    4.3.1  环境管理规则的研究、制定和履行    4.3.2  环境管理体制    4.3.3  环境管理政策与制度第5章  环境经济规则  5.1  环境经济战略    5.1.1  环境经济战略内涵    5.1.2  环境经济战略的发展  5.2  环境经济政策    5.2.1  产业发展政策    5.2.2  财政政策    5.2.3  金融政策    5.2.4  价格政策    5.2.5  清洁生产政策    5.2.6  绿色国民经济核算  5.3  环境经济制度    5.3.1  罚款和赔偿制度    5.3.2  排污收费制度    5.3.3  资源环境产权制度    5.3.4  排污权交易制度    5.3.5  生态补偿制度

章节摘录

  2.2.1 环境质量标准简介  1.环境质量标准定义  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良性循环和保障社会物质财富,基于环境基准,结合社会经济、技术能力制定的控制环境中各类污染物质浓度水平的限值。环境基准和环境质量标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环境质量基准是由污染物与特定对象之间的剂量一反应关系确定的,不考虑社会、经济、技术等社会因素,不具有法律效力。环境质量标准是以环境质量基准为依据,并考虑社会、经济、技术等因素,经过综合分析制定的,由国家管理机关颁布,一般具有法律强制性。环境质量基准与环境质量标准有密切的关系。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污染物容许剂量或浓度原则上应小于或等于对应的基准值。  2.环境质量标准应用  环境质量标准是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核心。由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构成的环境标准体系的主体部分是进行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基础,可为环境管理部门提供工作指南和监督依据。  1)空气方面  近几十年来,美国、瑞典、日本、联邦德国等很多国家,先后建立了各自的环境质量标准。在空气方面,美国1970年颁布的空气质量标准,对常见的飘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碳氢化物、一氧化碳及臭氧六种污染物,都有第一标准和第二标准两种规定。第一标准是为保护公共卫生;第二标准是为保护公共福利,包括防止对土壤、水体、农作物、牧畜、商品、运输,以及对个人的财产、舒适和安宁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对第一标准要求三年内达到,对第二标准没有严格的期限,只要求在合理期限内达到。苏联从1951年起颁布了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标准,根据定义,这个浓度应对人不产生直接或间接危害,不损害工作能力和不影啊隋绪。同时对植物、局部气候、大气透明度等也不产生有害影响。  2)水方面  最早的水质标准是饮用水质量标准。1971年世界卫生组织制定了国际饮用水标准,包括感官、物理化学性质、有机物、微生物及有害物质等各项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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