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

出版时间:2010-2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作者:樊启荣  页数:213  字数:2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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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以我国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为依据编写而成;在内容上以“保险合同法”为重点;在体例编排上基本与我国现行《保险法》之体系结构相契合,分为保险法绪论、保险合同总论、保险合同分论,共计3篇11章;在论述上兼顾保险法理论研究的新成果、保险立法的新发展以及保险实务之新见解,以期对保险合同法有一全面而深入的了解。

作者简介

樊启荣,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保险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湖北省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主要从事保险法、商法基本理论的教学与研究,出版学术专著3部,先后在《中国法学》、《法学

书籍目录

第一篇  保险法绪论  第一章  保险法序说    第一节  保险的定义    第二节  保险与危险    第三节  保险法的概念    第四节  保险法的体例    第五节  中国保险立法简史第二篇  保险合同总论  第二章  保险合同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定位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特征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分类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形式    第六节  保险条款  第三章  保险利益    第一节  保险利益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保险利益的规范目的    第三节  人身保险之保险利益    第四节  财产保险之保险利益    第五节  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  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生效    第四节  保险合同效力的变动  第五章  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律上的义务    第一节  合同成立前的告知义务    第二节  保险费的给付义务    第三节  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    第四节  防灾防损义务    第五节  保险事故发生时的通知义务      第六节  损失的证明义务  第六章  保险人法律上的义务    第一节  保险格式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    第二节  危险承担义务    第三节  承担必要的合理费用的义务  第七章  保险格式条款之内容控制与解释    第一节  保险格式条款之内容控制    第二节  保险格式条款之解释第三篇  保险合同分论  第八章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同意权及其行使    第三节  保险金受益人及其权益    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第五节  死亡保险的特殊规制  第九章  损失补偿保险合同    第一节  损失补偿原则    第二节  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    第三节  足额保险、超额保险与不足额保险    第四节  重复保险    第五节  保险代位    第六节  保险人承保责任之限制  第十章  责任保险合同    第一节  责任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责任保险之保险标的    第三节  责任保险的  第三人    第四节  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及其承担    第五节  责任保险的和解与抗辩控制  第十一章  再保险合同    第一节  再保险及其类似制度比较    第二节  再保险合同的基本范畴    第三节  再保险合同的属性和功能    第四节  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的关系    第五节  再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六节  再保险责任及其承担附录一  主要参考书目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附录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章节摘录

四、保险凭证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其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相同,只是内容较为简单。实践中,保险凭证没有列明的内容,以同一险种的正式保险单为准;保险凭证与正式保险单内容相抵触的,以保险凭证的特约条款为准。我国通常在下述保险业务中使用保险凭证:(1)为简化单证手续而使用保险凭证,即以保险凭证代替保险单。例如,在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与外贸公司根据预约保险合同,将保险凭证印制在外贸公司的发票上,当外贸公司印制发票时,保险凭证也就同时办妥。其内容包括被保险人名称及住所、承运船舶名称、航程及开航日期、货物的名称及数量、运输标志、承保险别、保险金额等。经被保险人填写后,将副本交保险人。保险人亦无需另行签发保险单,保险事故发生后,即按该保险凭证条款理赔。此外,汽车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也使用保险凭证,以简化单证手续,便于投保人携带及有关部门查询。(2)在保险单以外签发保险凭证。主要适用于团体保险,即在主保险单之外,对参加团体保险的个人再分别签发保险凭证。保险凭证的法律意义在于,既具有保险单的法律效力,又简化了单证手续。第六节 保险条款一、保险条款的涵义保险条款,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而载明于保险合同或者并人保险合同而作为其内容的、以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条文。保险条款构成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依据,亦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享受权利和利益的依据。二、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保险条款依其产生效力的基础,可以分为法定条款与约定条款。法定条款相对约定条款而言,是指法律规定保险合同必须载明的条款,且其内容亦为法律所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不得任意变更。法定条款构成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之一,但法定条款不是保险合同必备的条款,保险合同缺乏法定条款时亦能成立,当事人双方没有订立的法定条款,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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