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之法理探究与实践

出版时间:2012-3  出版社:科学出版社  作者:王玉梅  页数:232  

内容概要

作为农民合作社的一种,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发展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作为一个新型的商事主体,农村专业合作社甚至还不为多数商法学者们所知,因而商法学界对此领域的研究少之又少。本书运用比较分析、系统法学分析、历史分析方法,立足于中国宏观的政策背景,关注国家的政策导向,考察中国农村发展的历史和现状,注重基础的法理研究,即解决商法理论上这一新型的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的基本问题,并试图通过各项具体制度的完善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本书适合高校等相关研究机构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理论研究的科研人员阅读,可供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域的从业者参考,可为相关决策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作者简介

  王玉梅,1962年11月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分别于1984年、1991年、1999年获法学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1996年至1997年在香港李字祥律师事务所研习。2001年至2002年为法国巴黎第一大学访问学者并获其法学硕士学位。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体育法研究会理事,北京市第十二届、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农村委员会委员。先后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出版专著《中国的外国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研究》,主编《合同法教学案例》,独著《合同法》,合著《经济法概论》等十余部法学教材。主持《关于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问题》、《公司并购中的法律尽职调查研究》等多项课题研究。

书籍目录

前言
第一章 概论
 第一节 我国农村经济组织形式的回顾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村经济组织形式
  二、人民公社的建立与废止
三、改革开放初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四、农村经济组织的发展创新
五、我国农村经济组织发展演变的特征及趋势
 第二节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概况
一、农民专业合作杜的运行机制和模式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状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范围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与典型实例
 第三节 农民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外部环境引发的障碍与困难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运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法律问题
 第一节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法律性质和特征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性质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征
 第二节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原则
一、国际合作社原則的演进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国际合作社原则的继承与发展
 第三节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组织的异同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异同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合伙企业的异同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协会的异同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股份合作社的异同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社区合作社的异同
第三章 国外农民合作组织的理论和实践
 第一节 国外农民合作组织的理论综述
一、合作社思想渊源
二、农业合作社理论研究述评
 第二节 国外农业合作社发展概况及其法律制度
一、德国农业合作社
二、法国农业合作杜
三、日本农业合作社
四、美国农业合作社
 第三节 国外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特点和启示
一、国外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历程和趋势
二、合作社发展的特点
三、国外合作社发展的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第四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殊法律问题
 第一节 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资格的限制
一、社员资格限制的理论基础
二、各国立法对社员资格限制的方式及其发展趋势
三、我国立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资格限制的问题及完善
 第二节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
一、商事登记理论概述
第五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运作中政府的定位问题
致谢

章节摘录

我国农业发展的历史源远流长,时至今日,农业作为第一产业依然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和支撑,而农民也依然是我国人数最多的社会群体,“三农”问题始终是关系到国家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课题。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对农村的发展高度重视,农业制度历经改革发展,逐步形成了一条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并向现代化农业不断发展迈进的农村经济发展道路,农业、农民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断提升。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种变化不仅源于我国农产品市场格局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急剧转变,更因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后我国农业正逐步与世界农业全面接轨而日显紧迫。在此背景下,农民生产经营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进一步加大,农民对联合起来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需求更为迫切,以合作社为主要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运而生。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巩固农业基础地位、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产业化、增强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等方面均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分析现阶段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制约因素,合理借鉴国外的先进制度,对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章从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各阶段农村经济组织形式的回顾入手,梳理我国农村经济组织的发展历程,总结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现的必然趋势,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及现存问题,以期对相关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第一节 我国农村经济组织形式的回顾 农村经济的发展,与农村经济组织发展状况紧密相连,而农村经济组织的发展,又直接受农村经济组织发展的内在机制约束。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走过了一条从封建小农经济向现代化农业产业化不断发展迈进的曲折道路,农村经济组织的形式发生了多次重大的变化,对农村经济以及整个国民经济产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影响。①分析我国农村经济组织的发展历程,重构农村经济组织的发展机制,对促进我国农村未来经济及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村经济组织形式 (一)从土地改革到互助组(1949~1952年)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彻底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创造条件,我国在华东、中南、西南及西北等新近解放的地区(即“新区”,所涉农业人口数和土地面积都占全国总数的2/3以上)继续开展土地改革运动。①土地改革推翻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构建了农民个体土地所有制,为国家的民主化、工业化、独立、统一和富强扫除了主要障碍,并提供了基本前提。然而,这种农民的个体所有权是通过组织大规模的农村阶级斗争的方式直接重新分配原有土地产权的结果,并不是土地产权市场长期自发交易的产物。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互助合作组织与土地改革具有密切的联系,土地改革之后开始的互助合作运动的一个重要目的是调剂劳动力和生产工具的余缺,抵御自然灾害对农业的破坏以发展农业生产。土地改革后,耕畜和农具的严重缺乏,农田水利失修,战争的破坏和劳动力伤亡,加上自然灾害,严重束缚了农业生产发展。因此,1951年12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中明确提出:“要克服很多农民在分散经营中所发生的困难,要使广大贫困的农民能够迅速地增加生产而走上丰衣足食的道路,要使国家得到比现在更多的商品粮食及其他工业原料,就必须提倡‘组织起来’,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发挥农民劳动互助的积极性。”②该决议强调互助“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的集体劳动”,并提出引导农民走上互助合作道路的三种形式是临时互助组、常年互助组和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然而,从国家规划和社会变迁的角度来看,互助合作进行农业生产劳动只是国家进行农业合作化过程的开端。互助合作开启了中国农村历史上最有特色的组织创新――集体及新型的财产所属方式的创新。 概言之,互助组是1953年之前建立在农民个体土地所有制基础上的一种松散的劳动互助合作组织,是在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同时建立起来的个体农民对土地等生产资料的个体所有形式,是农民在生产过程中的劳动互助和部分生产资料的互惠交流,并不涉及所有制关系的改变。这说明,虽然农民进行了一种社会主义性质的共同劳动,形成了一种社会主义性质的共同利益,但在最根本的制度及财产制度上,它是建立在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民个体私有产权基础之上的互助合作。它并没有改变土地改革后所形成的农民对土地等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权和以家庭为单位的经营形式。所以,互助组内的产权制度实际上是以农民为主体的个体私有产权。 (二)从互助组到初级社(1953~1955年) 按照中共中央的农业合作化计划,在实行互助组之后,接下来就是引导农业互助组向合作社迈进。互助组实行自由结合,贫下中农先进入,但到初级社时,农民几乎全部进入。初级农业合作化的基本做法是:在允许社员有小块自留地的情况下,社员的土地必须交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使用,合作社按照社员入社土地的数量和质量,从每年的收入中付给社员以适当的报酬。其直接后果是推动了农村土地制度的再一次变革,土地由农民所有、农民经营转变为农民所有、集体经营。①这次变革是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基础上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变革,它使农村土地制度具有了半社会主义的性质。 土地入股、统一经营是初级合作社的基本特征。从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来看,农民仍然是土地的所有权人,农民让出合作社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之外的其他主要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仍然以农民的私人所有为主。因此,拥有所有权的农民可以按入社后生产资料的数量和质量而享有不同的收益。在此基础上,农户个人收入也由两部分构成,即来自土地所有权的土地报酬与来自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这样的产权与分配制度,不仅照顾了农户对土地的所有权并获得所有权收益,又体现着建立在劳动差别上的收入差距,实际上对农户的经济行为有一种正面的激励效应。 (三)从初级社到高级社(1956~1957年) 1955年10月以前,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重点主要还是放在发展初级社方面,高级社只是试点。②1955年10月11日,中共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提出:要重点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在有些已经基本实现半社会主义合作化的地方,根据生产需要、群众觉悟和经济条件,从个别试办,由少到多,分批分期地由初级社转变为高级社。此次会议过后,高级社就由个别试办转向重点试办,农业合作化运动的中心转向建设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从1956年初开始,高级合作社在全国范围内就进入了大规模的发展阶段。 许多地方出现整村、整乡的农民加入高级社的情况。有的新建立初级社随即转入高级社;有的互助组超越初级社的阶段直接成立或并入高级社;有的甚至没有经过互助组,也没有经过初级社,在个体农民的基础上直接建立高级社。高级合作化的速度不断加快,兴办的高级社也不断增多。这表明,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已基本完成,由农民的个体经济改造成了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我国农村建立起了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农业。 高级农业合作化是农村土地所有制度的又一次重大革命,它废除了土地私有制,使土地由农民所有转变为农业合作社集体所有,这也标志着农民土地私有制改造的完成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确立。与初级社相比,高级社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土地所有权的变动,土地无偿转归公有,并取消土地报酬。在初级社内,虽然土地折价入股,由合作社统一经营,但农民拥有土地私有权,并根据其所有土地的情况而得到相应报酬。而进入高级社后,所有一切因土地私有而获得的土地收益都一律不能归农民所有。高级社时期的主要特征是按劳付酬,土地和农具都不参与分配,由集体管理、集体使用,并以劳动力付出的劳动多少为年终最终分配的唯一标准。①由此来看,农民个体失去了对土地的所有权、直接占有权、自主经营使用权甚至是排他性的收益权。 从新中国成立到1953年建立的互助合作组织,是比较健康的。这一阶段将分得土地的农民组织起来进行生产合作,避免了当时小农户经济有可能出现的两极分化现象,有效地保护了处于恢复时期的生产力;同时,为农村供销社掌握农村资源、巩固工农联盟提供了保证。但从1953年开始,党和政府发动与组织广大农民开展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运动,经过短短几年时间,于1958年就全面实施了人民公社体制,其进程过快过急,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 二、人民公社的建立与废止 在普遍建立了高级社后,受“左倾”思想的支配,片面追求组织规模,扩大所有制的公有化程度,同时也为了快速实现国家的工业化以及满足大规模的水利工程等群众性生产运动动员劳动力的需求,1958年8月29日中央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从1958年夏季开始,只经过了几个月时间,全国74万多个农业生产合作社改组成了2.6万多个人民公社,参加公社的农户有约1.2亿户,已经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9%以上②,从而高速度地在全国完成了人民公社化。 1962年确立的人民公社制度强调:①生产资料所有制制度,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所有,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②经营管理制度,生产队在生产经营、财力管理、收益分配等方面拥有法律上的自主权;③收益分配制度,实行评工记分,按工分分配的制度。①人民公社的制度安排彻底取消了农民对私有财产的占有差别。公社与农民个人在公有制经济中的权益关系十分模糊。农民名义上为公社集体财产的天然的所有者,但其既不清楚自己在集体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当户籍关系脱离所在公社集体时,也无法拿走任何一份集体财产。人民公社的这种所有权及利益机制,既无法激发广大社员对集体财产增值的起码关心,又严重扼杀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更无法避免权力的侵吞。 人民公社的基本特征是“一大二公”和“政社合一”。“公”指公有化的程度高;而“大”则是就人民公社的规模而言,从公社组织的规模看,在全国2.6万多个人民公社组织中,平均每个公社将近5600户,这一规模比1957年高级社的规模扩大了35倍以上。②“政社合一”是指人民公社既是一个组织和管理生产生活的经济组织,同时又是一个组织和管理社会、政治和组织生活的农村基层政权,这一组织真正实现了国家政治体制和乡村社会的经济体制的合二为一。 在人民公社组织内部严重地存在着政企不分的现象。与高级社相比,国家通过无限地扩张公社组织的规模,企图实现在高级合作社时期难以真正实现的对农村社会的控制。 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完全取代了家庭经营的方式,家庭经济功能基本上被消灭。“割尾巴”运动又把此种境况推向了极端,延伸到对生产领域和经营项目上的限制上来。人民公社本质上属于一种“政社合一”的组织,不仅把经济活动政治化,同时把生产经营和社会政治活动混合化。这种经营体制使生产关系脱离生产力发展水平,不仅忽视了农村经济以手工劳动为主的生产力基础,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而且使经营管理脱离经济运作和生产活动,同时使经济分配脱离了产权和劳动贡献,“低效率”和“对公有财产侵蚀”的现象必然产生。到了20世纪70年代末,其产生的矛盾积累到极点,而解决矛盾的关键首先就在于农村经济组织形式上的突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在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恢复以家庭经营为主体的经济组织形式,通过政社的分开,建立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重经营体制,家庭经济组织又成为我国农村中基本的经济组织形式。 三、改革开放初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邓小平同志曾经把“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称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的“第一个飞跃”。①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作为中国农民的伟大创举在全国范围内经历了由不联产到联产、从包工到包产再到包干、从“不要包产到户”到“包产到户”再到“包干到户”的变化过程。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责任制类型的变换过程,实际上也就是农户经营主体的形成过程。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这两个文件的试行,推动了各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恢复和发展。到1979年底,全国1/4的生产队实行了包产到组,尤其是安徽、四川、贵州3省中,实行包产到组的分别占到了生产队总数的61.6%、57.6%、52%。②到1982年6月,实行包干到户的生产队占总数的67%,1984年底,全国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生产队达到100%,其中实行大包干③的占总数的99.1%。④至此,全国农村绝大部分生产队都形成了统分结合、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模式。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革新土地经营方式和生产组织形式,把集体所有的土地长期包给各家农户使用,农业生产基本上变为分户经营、自负盈亏,农民生产的东西在“保证国家的,留足集体的”情况下,“剩下的都是自己的”。这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建立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上的,集体和农户保持着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关系,既发挥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又发挥农民家庭经营的积极性,集体统一管理公共提留,统一经营集体企业,有统有分,统分结合,因而不同于农业合作化以前的小农私有经济,而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中的一种经营模式。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使陷于崩溃边缘的农村经济摆脱困境,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不断提升。有的学者估计,1979~1984年农作物产值增长42.23%,其中家庭承包制改革带来的增长达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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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梅编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之法理探究与实践》是华夏英才基金学术文库之一。本书共五章节,内容包括概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法律问题、国外农民合作组织的理论和实践、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殊法律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运作中政府的定位问题。本书适合高校等相关研究机构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理论研究的科研人员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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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一本资料书,专家著作。
  •   如果读者是想实用性,那强烈建议不要购买。该书的作者类似写教科书,都是概念、特点、对比。没有太多新意,对于实践中现在专业合作社遇到的问题,并没有任何正面性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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