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学

出版时间:2003-8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作者:赵旭东 编  页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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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公司法学》是公司法教学的最新教材。《公司法学》在总结和比较研究现有教材的基础上,在坚持教材的通说性和规范性的前提下,内容和体系都有突出的发展和创新。在内容上,《公司法学》突出其先进性,对现有教材进行更新,吸收和反映了公司法研究领域的最新成果。在体系结构上,《公司法学》进行创新,使其更具学理性和接近课堂教学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为强化理论性和实务性,《公司法学》在一些章节专设“本节理论探讨”和“本节实务研究”栏目,介绍理论热点和常见的实践问题。为加强教材应有的引导和帮助学习功能,《公司法学》还特设了“导语”、“本章参考文献”、“本章思考练习题”部分。  《公司法学》不仅适合于高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学习的需要,同时也适合于自学者作为参考书。

作者简介

赵旭东,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兼任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1999年被评为北京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2002年被评为第三届全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主要致力于民商法、尤其是法人制度、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方面的研究。著有《企业法律形态论》、《法人制度论》、《民商法实务研究》等学术著作。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上发表有多篇学术论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第一节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公司的概念二、公司的特征【本节理论探讨】关于公司财产权的性质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公司的社团性与一人公司【本节实务研究】关于强制执行公司财产用于股东债务清偿第二节 公司与其他企业法律形态一、企业法律形态概述二、公司与独资企业三、公司与合伙企业【本节理论探讨】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关系合伙是否应作为第三民事主体合伙企业的财产【本节实务研究】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第三节 公司的沿革和作用一、公司的沿革二、公司的作用第四节 公司法的性质和地位一、公司法的性质二、公司法的特点三、公司法的作用四、公司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本节理论探讨】公司法究竟属公法还是私法、属商法还是经济法如何界定公司法的强制性和任意性【本节实务研究】公司可否以章程改变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第五节 公司法的形式一、统一公司法二、单行公司法和特种公司法三、商法典四、民法典五、特别法律、法令六、其他单行法中有关公司的规定【本章参考文献】【本章思考练习题】第二章 公司的类型第一节 公司的分类一、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两合公司二、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三、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四、国营公司、公营公司与民营公司五、母公司与子公司六、关联公司与公司集团七、本公司与分公司八、本国公司、外国公司与跨国公司【本节理论探讨】_无限公司与合伙的区别无限公司与两合公司的取舍美国公司类型与大陆法国家公司类型的比较企业集团的性质与法律地位【本节实务研究】能否执行子公司财产清偿母公司债务分公司能否以自己名义签约和作为诉讼主体.企业集团的下属企业对集团的债务是否承担责任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价和适用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评价和地位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二、国有独资公司的适用和评价【本节理论探讨】国有独资公司的合理性和适用范围第五节 上市公司一、上市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二、公司上市的目的和作用三、公司上市的条件四、公司上市的程序第六节 外商投资企业(公司)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二、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类型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性质四、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适用【本节理论探讨】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冲突与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改革【本章参考文献】【本章思考练习题】第三章 公司的设立第一节 公司设立概述一、公司设立的概念二、公司设立的原则三、公司设立的方式【本节理论探讨】公司设立行为的性质【本节实务研究】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所为的与设立无关的行为是否有效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登记一、公司登记概述二、公司设立登记的意义三、公司设立登记的程序四、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五、分公司的设立登记【本节实务研究】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第三节 公司设立的效力一、公司设立完成二、公司设立失败三、公司设立无效【本节理论探讨】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本节实务研究】公司设立瑕疵的民事法律后果第四节 公司设立的条件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本节实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股的股东人数第五节 公司设立的程序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第四章 公司章程第五章 公司的能力第六章 公司资本制度第七章 股东出资制度第八章 股东与股权第九章 公司组织机构第十章 公司债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第十二章 公司的合并、分立与组织变更第十三章 公司的终止与清算第十四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章节摘录

《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这一规定容易让人产生误解,合伙财产中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合伙人只能统一的管理和使用,而只有对于合伙积累的财产,合伙人才共同享有所有权。这是由于当时我国尚未产生合伙企业这一特定的法律概念,“合伙”被广泛用于各种简单、临时性的合伙。《合伙企业法》在这方面有了显著进步,其第19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此条规定相对于《民法通则》来说,有两个重要的意义:一是不再区分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和合伙企业经营取得的财产,二是明确“合伙企业的财产”这一重要的概念,合伙企业的高效运作,必然要求有相对独立的财产供其支配,要求合伙企业财产趋向于独立和集中。合伙企业以其名义拥有财产,使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一定相对独立的性质,实质上是为了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合伙企业形成后,合伙人对投入财产已经在物质形态上丧失了所有权,只是在其价值形态上具有按份额主张的权利。合伙企业财产本质上只能是合伙人共有财产,合伙的财产归全体合伙共有,而不是各个合伙人单独拥有,即合伙财产不是合伙人财产的简单集合。对于合伙财产共有的类型在理论界却存在着分歧,有的学者主张合伙人对合伙财产应该为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合伙人只有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才可要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确定自己的份额。有的学者则认为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共有是按份共有。从合伙关系分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依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利益和承担亏损,合伙人根据其享有的一定份额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合伙财产应为合伙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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