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时期的西欧与中国

出版时间:2005-11-01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作者:侯建新  页数: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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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书是《经济一社会史研究丛书》之一,2001年由济南出版社初版。承蒙学界关爱,2003年被教育部评选为全国研究生用书。时隔五年,重新读来,不少地方需要修改。由于时间仓促,也为尊重评选它为教材的专家们的意见,整体说来全书未作大改动。删去重复之处,增订一些必要的新材料,新加“近代乡村借贷比较”一章,还调换了书后的“附录”内容,以助于对全书中心的理解。总之,作为教材,希望它更适于读者的阅读与思考。对农本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问题的研究,海内外仍在不断探讨之中。本书是围绕这个主题多年思考的一个结集,其主要特征是,将中古晚期和近代早期西欧的经济成功置于经济一社会的整体架构内,探究其得以成功的深层次缘由;同时与中古晚期和近代早期的中国社会进行了实证性比较,以期深化这一主题,深化关于西方与中国的历史思考。这是一个宏大的课题,跨度大,涉猎面广,加上本人学力浅薄,书中会有诸多不完善不深入以至错谬之处,恳请读者原谅并不吝赐教。感谢济南出版社,尤其原书责任编辑张元立,他们使该书的第一版得以问世。感谢天津师范大学欧洲经济一社会史研究中心的诸位同仁,切磋琢磨,砥节砺行,他们的友谊和帮助令我如沐春风。感谢关心这部书的所有前辈、朋友和读者。此外,赵文君讲师与我共同完成第十二章“近代乡村借贷比较”,孙立田副教授和龙秀清教授等重新编辑了“参考及进一步阅读书目”,研究生刘芮、孙晓明、徐华娟帮助审核引证资料和译文,还有历史教学杂志社的任世江先生、高等教育出版社的李海风女士均提出不少好建议,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内容概要

本书将中古晚期和近代早期西欧的经济成功置于当时经济一社会的整体架构内,探究其得以成功的根源;同时与中古晚期和近代早期的中国社会进行了实证性比较,以期深化西方与中国的历史思考。作者试图从经济与社会、效率与法治、物质积累与精神积累的双向互动中,寻求社会变迁的轨迹。《社会转型时期的西欧与中国(第2版)》视野恢弘,实证求真,融会中西,多所创见。西欧是工业化、现代化的故乡。对农本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问题的研究海内外学术界倾注了经久不衰的热情。

作者简介

侯建新,1951年生于天津市,历史学博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历史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国世界中世纪史研究会理事长。主要研究方向为英国及欧洲经济一社会史、中外农村现代化进程比较、史学理论,先后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七五”、“八五”、“九五”项目和国家“十五”重点教材等,著有《现代化第一基石》、《农民、市场与社会变迁》等书,主编《经济一社会史评论》等,并发表论文近百篇。现任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兼院长、博士生导师,东北师范大学等校兼职教授。

书籍目录

引言上编:西欧篇 第一章 何谓资本主义  一、“资本主义”概念  二、资本主义起源研究的主要流派  三、小结   第二章 资本来源:个人财富的普遍积累  一、“前原始积累”  二、土地产出率的增长  三、开拓新垦区  四、现代意义的经济增长  五、“内贸”与“外贸”  六、小结   第三章 谁为“积累”提供保障?  一、西欧的法律体系与庄园习惯法  二、劳役量限定与法庭审判  三、王权非生产性消费与“王在法下”传统  四、小结   第四章 特权城市与农奴制解体  一、建城:挣脱农奴制  二、特权城市——兼评《中世纪法国公社》  三、一个法国学者的考证  四、小结   第五章 人文主义思潮的勃兴  一、人文主义思潮的核心  二、人文主义与时代  三、人文主义者举证:达•芬奇  四、个人与上帝直接对话   第六章 乡村社会结构变迁  一、社会交往的变化  二、富裕农民群体兴起  三、阶级结构的变化  四、骑士、乡绅和绅士都不是贵族下编:中西比较篇   第七章 从主体权利看中西传统政治制度  一、“主体权利”的文本解读  二、西欧:原始契约性贵族等级制  三、中国:皇权专制主义  四、余论  第八章 农业劳动生产率比较  一、宋代劳动生产率考察,兼评“贸易决定论”  二、鸦片战争前的劳动生产率与乡村社会考察  三、近代冀中农业劳动生产率、储蓄率考察   第九章 农业雇佣经济与雇工比较  一、农业雇佣经济比较  二、雇佣经济发展与不发展探究  三、雇工社会地位与生活状况比较   第十章 乡村基层组织比较  一、乡村基层组织及其管制  二、乡村诉讼与村规  三、乡村精英阶层分析第十一章 近代农民生活与消费水平比较  一、民国年间冀中农民的生活与消费  二、工业革命前英国农民的生活与消费   第十二章 近代乡村借贷比较  一、普遍负债是中国乡村高利贷的沃土  二、前近代社会英国乡村的借贷及其蜕变  三、现代意义上的乡村借贷制度及其比较   第十三章 英国历史与传统农业变革目标  一、世界上第一批乡村工业  二、高产农业探源:变革历程与目标  三、家庭农场主应成为当代中国农民企业家主体  参考及进一步阅读书目附录1 廿载不变的追求——侯建新教授访谈录附录2 研究生课堂讲坛:主体权利与西欧中古社会演进附录3 应当关注经济活动中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社会转型时期的西欧与中国》读后

章节摘录

中世纪的西欧人认为,这些由习惯限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农奴占有土地的权利,都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发生争议,都应依据法律在法庭范围内解决,即使领主与佃户发生争议也一样。所以领主不能直接惩处农奴,一定要经过法庭解决。在一个案件中,庄园主试图剥夺一个农奴的某块地产,理由是该佃户持有土地超过了规定的数量。这个农奴争辩说,其他佃户也有类似情况,“此前一直根据习惯持有几份地产,而无需特许状,也从未受罚和受指控”,他“准备通过租户(即由庄园的全体租户)和其他必要的合法方法证实这一点”。该案件的处理意见是这样的:“将这个问题搁置起来,直到达成更充分的协商等”①。不知这个判决是佃户共同体作出的还是陪审团作出的,但我们至少可以得到两点信息:一是如发生争议领主不能直接处置农奴的土地;二是庄园法庭起码暂时抵制了领主收回土地的企图而支援了佃户。另一事例也说明了同样的问题:某庄头指控一个农奴装病不服劳役,在家干私活,而该农奴据理否认。法庭调查后表明,庄头的告发与事实相左,这样做完全出于宿怨,结果庄头反以诬告罪被处以罚款。②此案表明,不仅在财产上领主与佃户发生争议要经过法庭,领主及其代理人对庄园的日常管理及对佃户的处罚也要经过法庭。这并不是说,农奴不受压迫和不贫困,而仅仅是说,他们已根据一种法律体系取得了某些权利,尽管是程度较低的权利;他们有条件和环境坚持一些自己的权利,从而获得某种程度的保护,避免遭受任意和过分的侵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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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这是一本足以改变你观点甚至观念的书。
  •   老师推荐的,所以就买来看了,虽说是研究生专用书,但是其实也没有想象的那么深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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