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出版时间:2007-7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作者:王福友  页数:270  

前言

  本书是在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经济法》基础上(该书经过两版修订,获得教育部200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二等奖)编写的。与“十五”规划教材相比,“十一五”经济法教材的编写具有完全不同的背景:一是教材的功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法学教育属于素质教育,法律知识构成学生人文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法教材不但要实现传播经济法律知识,而且还要发挥培育法律素养的功能,因此经济法教材要更加突出其适用性。二是法学人才培养出现了层次化的特点,与之相适应,不同的人才培养模式对教材提出不同的需求;但目前经济法教材都是以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体系为出发点进行编写的,过分注重教材自身的体系性而导致其缺乏针对性。三是经济法教材在编写技术上没有摆脱传统的编写模式,单纯以知识体系的逻辑展开为线索,而缺少对教材使用者的切实关怀,因此导致教材的使用效果不佳。  基于以上对教材编写背景的理解,我们力求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突破:首先,本教材定位于满足应用性、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在教材的整体设计上,力求摆脱抽象的理论阐释,对于该类型人才培养没有直接意义的理论纠缠,在本教材中力求回避,而是采用简洁的语言把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阐述清楚。其次,教材体系设计上,考虑到经济法课程基本上属于非法学专业开设的唯一法律课程的现实,并力求与经管类职业资格考试相对接,故没有采取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体系,而是选用了经济法课程体系,以增强教材的针对性和适用性。最后,在教材的编写结构上,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设计了“相关链接”、“实例分析”、“拓展提高”等专栏,对于不宜由应用性、技能型人才直接掌握的知识作了拓展,以有利于学生深化学习;在每章正文后面以图示的方式对该章内容进行小结,一方面浓缩教学内容,另一方面对教学内容进行体系化,以提高教材利用的效率。  本书由曲振涛、王福友编著。在教材编写的过程中,我们借鉴了许多学者的研究成果,为此对他们表示真诚的感谢。黄洁教授、赵大利教授在百忙中对本书进行了审定,同时,高等教育出版社的编辑人员为本书的付印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在此一并致以衷心的感谢。本书一定存在着许多不足,甚至是错误,恳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内容概要

  《经济法》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是在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该书经过两版修订,获得教育部200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二等奖)的基础上编写而成。《经济法》共分为五个部分,即法律和经济法基本原理、市场主体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和经济程序法。这些内容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在教材体系设计上,从与经管类职业资格考试相对接为出发点,坚持经济法的课程体系而不是经济法部门法体系,强调教材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在教材结构设计上。设计“相关链接”、“实例分析”、“拓展提高”等专栏,实现教材结构与人才培养目标的相互协调;在教学内容安排上,突出逻辑性,在每章最后以图示的方式对该章内容进行小结,有利于学生对知识的系统掌握,促进教学方法的改进。《经济法》可作为高等职业院校、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校、民办高校及本科院校举办的二级职业技术学院经管类专业的通用教材,也可作为五年制高职、中职相关专业教材,还可作为社会从业人士的业务参考书及培训用书。

书籍目录

绪言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二节 经济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第四节 经济法律责任第二章 公司法第一节 公司概述第二节 公司法概述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第五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和责任第六节 公司债券与公司财务、会计第七节 公司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第八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第三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四节 有限合伙企业第五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三节 外资企业法第五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及权利和义务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第三节 破产宣告与清算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第七章 合同法第一节 合同及合同法概述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及终止第六节 违约责任第八章 担保法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第二节 保证第三节 抵押权第四节 质权第五节 留置权与定金第九章 工业产权法第一节 商标法第二节 专利法第十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第四节 法律责任第十一章 产品质量法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第二节 生产者及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第三节 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第十二章 广告法第一节 广告及广告法概述第二节 广告准则与广告活动第十三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概述第二节 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三节 房地产开发第四节 房地产交易第五节 房地产权属登记第十四章 财税及政府采购法第一节 预算法第二节 税法第三节 政府采购法第十五章 金融法第一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第四节 外汇管理的法律规定第五节 票据法第十六章 证券法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第二节 证券的发行第三节 证券的交易第四节 上市公司收购第五节 相关的证券机构第十七章 会计、审计、统计法第一节 会计法第二节 审计法第三节 统计法第十八章 经济仲裁与经济审判第一节 经济仲裁第二节 经济审判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二、破产人  (一)破产人的概念  破产人,就是受破产宣告、处于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也就是民事权利受到破产程序拘束的人。破产人作为破产债务人,是破产程序中的消极主体,是要接受强制执行的消极主体。债务人要想转变为破产人,必须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从实质要件来说,只有具备破产能力并且存在破产原因的债务人才有可能成为破产人;从形式要件来说,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启动破产程序,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受理的法院有管辖权等。  (二)破产能力  破产能力是指债务人应具备破产宣告的资格。我国《企业破产法》仅适用于企业法人。一方面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具备破产能力,另一方面出于国家宏观政策的考虑,《企业破产法》第134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三J破产原因  所谓破产原因,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破产原因的实质标准是支付不能和资不抵债。  所谓“支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陷入经济困境,缺乏清偿能力,对已经到期的债务,债权人请求清偿时,不能予以清偿或不能继续予以清偿的客观状态。其一是债务人已陷入经济困境,缺乏偿债能力。如债务人的债务总额明显大于其资产总额,并且不能合法筹集到资金,无法进行正常经营等。其二是债务人客观上有未清偿已经到期并且债权人请求清偿的债务的事实。由于债务人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而导致客观上存在未予清偿到期债务事实的,一般也不认定为支付不能。  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已不足以偿还其所有债务,即债务人的资产总额小于其债务总额,因此资不抵债也称为“债务超过”。资不抵债是就债务人的资产总额与负债额相比而言的,它反映的是债务人的一种客观经济状态。

编辑推荐

  其他版本请见:《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经济法(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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