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承认学历学位协议汇编

出版时间:2009-7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作者:《教育涉外服务与管理丛书》编委会 编  页数:142  

前言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高等教育快速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稳步提升,已经越来越得到国际高等教育界的认同。在此背景下,我国与国外学历学位互认工作取得重要突破:1988年至2008年十年间,我国先后与34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相互承认学历学位协议。  相互承认学历学位协议的签署,反映了我国高等教育对外开放事业的不断发展,显示了政府对推进教育对外开放的极大自信,也展示着中国愿与世界各国拓展友好关系的极大诚意,更为国际间学生流动提供了极大便利,为中外学生在更大范围内进一步深造和就业等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们将继续推动此项工作,进一步巩固和深化与外国学历学位互认的成果,增强我国高等教育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和影响力,促进我国高等院校对外交流合作水平和层次不断提高。  为查询方便,现将我国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签订的相互承认学历学位协议文本汇编成书,供各地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和广大高等院校师生参考。欢迎大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内容概要

 本书讲述了:相互承认学历学位协议的签署,反映了我国高等教育对外开放事业的不断发展,显示了政府对推进教育对外开放的极大自信,也展示着中国愿与世界各国拓展友好关系的极大诚意,更为国际间学生流动提供了极大便利,为中外学生在更大范围内进一步深造和就业等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书籍目录

欧洲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爱尔兰政府 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位学历证书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 关于互相承认高等教育等值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 关于相互承认学位证书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科学和高等教育部 关于相互承认文凭、学位和证书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及托管政府 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位证书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丹麦王国政府 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位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 关于互相承认高等教育等值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 关于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法国高等教育和科研部 关于高等教育学位和文凭互认方式的行政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荷兰王国政府 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位证书及入学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罗马尼亚教育部 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和学位证书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 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证书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瑞典王国政府 关于高等教育领域合作的框架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西班牙王国政府 关于相互承认学历学位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 关于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 关于互相承认高等教育学位的协议 美洲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秘鲁共和国政府 关于互相承认高等学校的学位和学历证书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 关于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证书的互认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加拿大艾伯塔省 关于相互承认高等高中后教育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加拿大爱德华王子岛省 关于相互承认高等高中后教育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加拿大安大略省 关于相互承认高等高中后教育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 关于相互承认高等高中后教育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加拿大魁北克省政府 关于相互承认学历、学位和文凭的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加拿大曼尼托巴省 关于相互承认高等高中后教育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加拿大诺瓦斯科合省 关于相互承认高等高中后教育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加拿大萨斯卡彻温省 关于相互承认高中后学历、促进学术、研究交流及学生交换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加拿大新不伦瑞克省 关于相互承认高等高中后教育的谅解备忘录亚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大韩民国教育与科学技术部 关于高等教育领域学历学位互认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关于相互承认学历和学位证书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蒙古国政府 关于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相互承认学位及其他教育证书相当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泰王国教育部 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和学位的协定 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高等和中等专业教育部 关于相互承认高等院校及其科研机构颁发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文凭)及 学位的协议 非洲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 关于相互承认证书、学位和职称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高教部 关于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 关于相互承认文凭、职称和学位证书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 关于相互承认证书、学位和职称的协议大洋洲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澳大利亚政府 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和学位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 关于在高等教育领域内相互承认学历和学位的协议

章节摘录

  第四条 关于专科证书、学历以及考试的承认  持有中国高等教育机构(见附件一)有效专科证书,可申请入读意大利的第一级高等教育课程。申请者须提交其学历证书及经学校认定的课程考试证明,由意大利高等教育机构根据其获得的学分和所学课程内容进行评估,使其继续学业。  如果学生计划在另一国家的高等教育机构中继续其已经在本国开始的课程,在学生的要求下,两国相互承认由学生所在国高等教育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有效学期和通过相关课程考试的证明。  为方便接收国家的高等教育机构进行评估和公平的认定,学生所在国高等教育机构应提供相关证明。  有关考试和有效学期的等值认定权利,归属接收国家的大学。  对于接收国家的大学教学体系中规定的必修课程,如果学生在本国的大学中没有通过该课程的考试,则必须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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