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出版时间:2009-9  出版社:刘永庭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9-09出版)  作者:刘永庭 编  页数:257  

前言

近年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迅速,高等职业教育领域的改革正逐步深化,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亦不例外。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承担着我国培养法律职业工作者的重要任务,而要培养出能够满足法律工作实践需要的法律职业工作者,高职法律教育在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建设、课程体系、教育教学方式方法等方面需要不断地进行探索和改革。本书的编写即是编者所在院校对高职法律类专业教育改革阶段性成果的一种呈现。本书编写突出高职法律专业教育的特点,体现了法律专业课程教学的创新。全书分为四编:第一编是基础理论、制度,包括民事诉讼总论、管辖制度、诉讼参与人制度、证据制度、诉讼保障与辅助制度,第二编是诉讼程序,包括民事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第三编是文书、卷宗,包括民事诉讼中的法律文书、卷宗;第四编是诉讼实训,包括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债务纠纷、房地产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损害赔偿纠纷及涉外民事案件的审理。四个编的架构,适应了法律专业课程学习从基础知识到基础知识的运用再到具体实务操作的层层推进的逻辑过程。全书由刘永庭任主编并统稿,马景顺任副主编。各章编写分工如下:第一、二、三、八、十六章由刘永庭编写,第四、十五章由甄世辉编写,第五、七、九、十章由霍改霞编写,第六、十一章由马景顺编写,第十二、十三、十四章由许建苏编写。作为一种探索,本书的编写限于作者水平,难免存在错谬之处,敬请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内容概要

  《民事诉讼法》分为四编:第一编是基础理论、制度,包括民事诉讼总论、管辖制度、诉讼参与人制度、证据制度、诉讼保障与辅助制度;第二编是诉讼程序,包括民事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第三编是文书、卷宗,包括民事诉讼中的法律文书、卷宗;第四编是诉讼实训,包括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债务纠纷、房地产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损害赔偿纠纷及涉外民事案件的审理。  《民事诉讼法》突出了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特点,理论阐述以必需、够用为原则,结合法律、司法解释和诉讼实务,注重实务操作。  《民事诉讼法》可作为高等职业院校、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应用型本科院校、五年制高职院校法律类专业课程教材,也可作为社会从业人士的业务参考书和培训用书。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基础理论、制度第一章 民事诉讼总论第一节 民事诉讼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制度第二章 管辖制度第一节 级别管辖第二节 地域管辖第三节 协议管辖第四节 裁定管辖第五节 管辖权异议第三章 诉讼参与人制度第一节 当事人第二节 共同诉讼人第三节 诉讼第三人第四节 诉讼代表人第五节 诉讼代理人第四章 证据制度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第二节 当事人举证第三节 法院调查和收集证据第四节 诉讼自认和司法认知第五节 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第六节 质证和证据的审核认定第七节 证据保全第五章 诉讼保障与辅助制度第一节 财产保全第二节 先予执行第三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第四节 期间、送达第五节 诉讼费用第二编 诉讼程序第六章 民事审判程序第一节 起诉与受理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 简易程序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第五节 审判监督程序第六节 诉讼过程中的几种重要法律制度第七节 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第八节 特别程序第九节 督促程序第十节 公示催告程序第七章 执行程序第一节 执行程序概述第二节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第三节 执行开始第四节 执行措施第五节 对执行中特殊问题的处理第三编 文书、卷宗第八章 民事诉讼中的法律文书、卷宗第一节 民事判决书第二节 民事裁定书第三节 民事调解书第四节 民事决定书第五节 通知书第六节 申请书第七节 民事审判中的笔录第八节 民事案件的案由、案号第九节 民事案件的卷宗第四编 诉讼实训第九章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第一节 离婚案件概述第二节 离婚案件的审理第三节 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第四节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纠纷案件的审理第五节 收养关系纠纷案件的审理第十章 继承纠纷案件的审理第一节 继承纠纷案件概述第二节 继承纠纷案件的审理第三节 继承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第十一章 债务纠纷案件的审理第一节 债务纠纷案件概述第二节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第三节 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第四节 合伙纠纷案件的审理第十二章 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理第一节 房地产纠纷案件概述第二节 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审理第三节 房屋拆迁纠纷案件的审理第四节 房屋租赁纠纷案件的审理第十三章 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的审理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概述第二节 宅基地纠纷案件的审理第三节 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的审理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的审理第十四章 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审理第一节 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概述第二节 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审理第三节 法院审理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第十五章 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第一节 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概述第二节 一般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第三节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第四节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第十六章 涉外民事案件的审理第一节 涉外民事案件概述第二节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注意的问题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该条所规定的内容,就是民事诉讼中的支持起诉原则。支持起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民事权益纠纷必须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即当事人的行为确实侵犯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侵权行为。第二,有权支持起诉的只能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不能支持起诉。并且也不是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可以支持起诉,只有那些对权利主体负有保护责任的单位才有权支持起诉。比如,妇联可以支持受害妇女起诉,工会可以支持工会会员起诉。第三,必须是受害者没有起诉。如果受害者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就没有必要再支持起诉。十、人民调解原则人民调解原则,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据国家的法律、政策以及社会公德,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劝导工作,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人民调解虽然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但却是司法工作的第一道防线,与民事诉讼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是人民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它的任务是通过向当事人宣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调解一般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有三条,即自愿、合法和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未经调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一方面,人民法院要经常对调解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另一方面,对他们的工作要进行监督,如有违背政策法律的,应当及时加以纠正。根据200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2)协议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3)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4)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调解协议一旦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那么,当事人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对于一方起诉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审查调解协议的效力。如果调解协议符合法定有效条件,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法院应当维护调解协议的效力。如果调解协议的内容符合合同的可变更或解除条件的,当事人又提出变更或解除的,法院应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一般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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