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名中国史(上、下)

出版时间:2009-7  出版社: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07出版)  作者: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 编  页数: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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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982年北京大学中国中古史研究中心成立,至今已有二十六七年。从改名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并在2000年12月被正式评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算起,至今也有八年多了。目前在中心承担科研任务的各位研究人员,继承了老一辈学者邓广铭、周一良、王永兴、田余庆等先生的学术贡献和开创的事业,薪火相传,在秦汉史、魏晋南北朝史、唐宋史、中西交通史、敦煌吐鲁番学、历史地理、历史文献学、妇女史、文化史、民族史、社会史、制度史等领域辛勤耕耘,不断取得新的成绩。为反映本研究基地的科研状况,由中心的各位研究者选择了自己在2001年至2007年间的若干篇代表作,集为两册,以此展示本中心的主要研究方向、方法、课题及此期成绩,与学界同仁交流切磋,为历史系学生提供教学参考资料,并用以自勉。在今后,我们还将不定期对本中心的成果做这种选编。

内容概要

  《未名中国史(2001~2007)(套装上下册)》是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的论文结集,精选中心学者张希清、李孝聪、阎步克、王小甫、荣新江、邓小南、陈苏镇、刘浦江、臧健、罗新、辛德勇等在2001—2007年间撰写的史学论文四十余篇,内容涵盖上起秦汉、下讫明清的历史时期,涉及政治制度、思想文化、社会生活等各方面。

书籍目录

上册汉初王国制度考述两汉之际的谶纬与《公羊》学两汉州制新考匈奴单于号研究虞弘墓志所见的柔然官制隋朝冠服“四等之制”辨——兼论唐朝服等波斯与中国:两种文化在唐朝的交融女扮男装——唐代前期妇女的性别意识四海为家——粟特首领墓葬所见粟特人的多元文化安史之乱后粟特胡人的动向“黑貂之路”质疑——古代东北亚与世界文化联系之我见隋唐五代东北亚政治关系大势契丹建国与回鹘文化的关系拜火宗教与突厥兴衰——以古代突厥斗战神研究为中心唐代城市的形态与地域结构——以坊市制的演变为线索下册走向再造:试谈十世纪前中期的文臣群体关于“道理最大——兼谈宋人对于“祖宗”形象的塑造“内外”之际与“秩序”格局:兼谈宋代士大夫对于《周易?家人》试谈五代宋初“胡/汉”语境的消解宋代科举封弥誊录制度述论科举制度的定义与起源申论杨业与云应寰朔四州“以天下为己任”——范仲淹为政之道研究之德运之争与辽金王朝的正统性问题再论阻卜与鞑靼正统论下的五代史观“五德终始”说之终结——兼论宋代以降传统政治文化的嬗变宋代文献记载中的高丽社会——以《宣和奉使高丽图经》为例宋代民间立嗣习俗与妇女生活——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主的分析收养:一个不可忽略的人口与社会问题——宋元民间收养习俗异同初探宋元至明清时期族规家法与两性关系马国贤与铜版康熙《皇舆全览图》的印制——兼论早期中文地图在欧洲的传布与影响地图与档案中国王朝后期中心城市的建设与区域差异的凸显论所谓明铜活字印书于史初无征验——附论明代的金属活字印本

章节摘录

端和彭祖都是景帝之子,封胶西王和赵王都在景帝平定吴楚七国之乱后,其上述表现则发生在诸侯王的置吏权和治民权被收夺后。由此我们看到,诸侯王丧失置吏权和治民权后,其相、二千石按制度应当“奉汉法以治”,不能“从王治”。诸侯王要干预本国事务,只能不择手段地去控制其相、二千石。而这又提示我们,在诸侯王丧失置吏权和治民权之前,情况可能正好相反。那时,王国官吏由诸侯王自置,须向诸侯王负责,因而皆“从王治”,而非“奉汉法以治”,汉朝对此也不能“绳以法”。贾谊曾说:文帝初年“天下少安”,是因为“大国之王幼在怀衽,汉所置傅、相方握其事”,但“数年之后,诸侯王大抵皆冠,血气方刚,汉之所置傅归休而不肯往,汉所置相称病而赐罢,彼自丞、尉以上遍置其私人”,发生谋反事件就不可避免了。他担心的是,年幼的诸侯王一旦长大成人,并运用其置吏权在王国上下“遍置私人”,汉朝就会丧失控制王国的能力。隐含其中的逻辑是,只有汉朝任命的王国傅、相才会听命于汉朝,诸侯王自置的王国官吏则必然听命于诸侯王。而在刘邦、吕后时期,壮王当国是多数现象。故贾谊断言,假若韩信、彭越等异姓诸王仍“案其国而居”,文帝必不能“自安”;假若齐悼惠王、楚元王等同姓诸王仍“案其国而居”,文帝也必不能“为治”。言下之意,王国官吏“从王治”是汉初普遍存在的现象。由于王国法律与汉朝法律大同小异,王国官吏“从王治”,并不能完全排除汉法对王国事务的影响,但必然使王国在日常司法过程中表现出更大的独立性。在这方面,《奏谳书》为我们提供了有价值的信息。《奏谳书》作为议罪案例的汇编,收录了汉高祖六年至十一年间南郡之夷道、江陵、安陆、内史之胡县和汉中、北地、蜀郡、河东、淮阳等郡上报廷尉的司法文书十六篇。和上节所述《二年律令》有关部分不见千石以下王国官和王国地名的情形相似,《奏谳书》中这些文书也全都出自汉朝直辖郡县,而无一例出自王国。笔者推测,这很可能是由于当时王国所辖郡县的司法文书只向本国廷尉上报而不向汉朝廷尉上报的缘故。汉初地方行政重心在县不在郡,司法裁决主要由县道承担,遇到重大或疑难案件时方需逐级上报或奏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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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名中国史(2001~2007)(套装上下册)》是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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