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出版时间:2011-8  出版社:高等教育  作者:张卫平 编  页数:364  

内容概要

  《民事诉讼法(第2版)》由数位长期从事民事诉讼法研究和教学工作的教授共同撰写,积淀了作者的学术研究成果和教学经验。作者根据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律文本——法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系统、清晰地阐述了我国民事诉讼的主要制度和基本原理,内容涉及民事诉讼的概念、特性、基本理念、与相邻制度的关系、诉、管辖、当事人、证据、审判程序、裁判、执行制度等。本书注重对制度与理论的重点、难点的提炼和解析,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注重对制度原理的阐释,因而有利于读者更好地把握和运用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和原理。  《民事诉讼法(第2版)》可供法学专业本科生使用,也可作为其他专业和层次人员的教学参考读物。

作者简介

张卫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筹)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清华法学》主编。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9年初调入清华大学法学院任教。1993年从讲师直接破格评聘为教授,1996年获博士生导师资格。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一百二十余篇,出版个人独著11部。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概述【本章导言】第一节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二、民事诉讼第二节 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一、研究意义二、民事诉讼制度目的的含义三、有关民事诉讼制度目的的学说第三节 民事诉讼与相邻制度的关系一、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制度二、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三、民事诉讼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第四节 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的含义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地位三、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术语表】【思考题】【案例】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本章导言】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三、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体系第二节 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一、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含义二、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的依据第三节 辩论原则第四节 处分原则【术语表】【思考题】【案例】第三章 民事诉讼基本制度【本章导言】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合议制度一、合议制度的含义与意义二、合议制度的组织形式三、合议庭的职能与活动原则四、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第三节 回避制度一、回避制度的含义与意义二、回避制度的适用对象与法定事由三、回避的方式与程序第四节 公开审判制度一、公开审判制度的含义与意义二、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第五节 两审终审制度一、两审终审制度的含义二、我国审级制度的选择【术语表】【思考题】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本章导言】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律事实一、诉讼事件……第五章 民事诉讼的主管与管辖第六章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第七章 共同诉讼、第三人诉讼第八章 诉权与诉第九章 证据、证明第十章 期间、送达和诉讼费用第十一章 裁判第十二章 诉讼保障制度第十三章 第一审程序——普通程序第十四章 第一审程序——简易程序第十五章 第二审程序第十六章 再审程序第十七章 特别程序第十八章 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第十九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第二十章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第二十一章 执行过程第二十二章 执行措施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在理解约束性辩论原则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按照辩论原则的基本要求,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应限于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主张的范围。没有经当事人主张的事项,法院不得判决。无论何种案件,一旦纳入诉讼程序,必然存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在内容上包括诉讼请求的量和质两个方面。辩论原则的机理是法院在诉讼中应当受到当事人主张的约束。具体到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量这一点上,法院也要受到当事人主张的限制,即法院只能在诉讼请求的范围内进行裁判,不得在超出请求的数量范围以外作出判决。原告只要求对方当事人给付借款10万的,法院不得判令对方给付20万。原告只请求对方返还本金的,法院不得判决对方返还本金加上利息。如果原告请求共同被告平均清偿债务时,法院不得判令其中一被告连带清偿全部债务。因为,法院判令其中一个被告负连带清偿全部债务,就超出了原告只是请求共同被告平均清偿债务的诉讼请求范围。当然,实践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权利人因不知道自己究竟还享有哪些权利,而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对自己应有的权利没有加以主张。例如,原告在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时,因不知道还可以主张利息,而未在请求中加以主张。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行使阐明权,对利息加以说明,以便让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主张利息,但不能在当事人没有主张的情况下以职权作出给付利息的判决。从当事人主张的质的方面来看,法院对案件的判决同样要受到当事人主张的限制。即法院的判决不得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项在其性质上相悖。例如,在给付诉讼中,法院判决给付的标的物应与当事人所主张的标的物在质上是一致的。不得在当事人主张A时,判决给付B。在要求对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的诉讼中,法院判决对方所为的行为应以当事人主张所为的行为为限。有时尽管法院判决对方当事人所为行为在形式上与当事人主张的不一致,但如果该行为实质上在当事人主张的范围以内,仍然被认为符合辩论原则的基本要求。辩论原则作为一项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价值,表现在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所谓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并不是像非约束性辩论原则那样,仅仅被理解为当事人在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中享有辩论的权利,而是从辩论原则的实质而言,法院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都要受到辩论原则的拘束。不仅在第一审程序中,法院要受到当事人主张范围的约束,在第二审程序中,法院仍要受到上诉人上诉请求范围的约束,即第二审法院也只能在上诉人上诉请求的范围内作出裁判。尽管在找国民事诉讼实务和理论解释上均按此要求运作和阐释。但却没有原则上、理论上的根据,导致规范根据上的不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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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平主编的《民事诉讼法(第2版)》根据民事诉讼法教学特性,对各章节作了调整,使教材的内容安排更加合理。为使课堂学习更有成效,我们还对每一章的体例进行调整,增加了“本章导言”,引领学生学习;增加了术语表,以使学生注重关键术语;增加了思考题,便于课下复习和理解所学知识;增加了案例,以培养学生运用理论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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