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研究

出版时间:2010-3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作者:董茂云  页数: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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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商务印书馆与法律著作的出版有着非常深的渊源,学界对此尽人皆知。民国时期的法律著作和教材,除少量为上海法学编译社、上海大东书局等出版之外,绝大多数是由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尤其是一些经典法律作品,如《法律进化论》、《英宪精义》、《公法与私法》、《法律发达史》、《宪法学原理》、《欧陆法律发达史》、《民法与社会主义》等,几乎无一例外地皆由商务印书馆出版。目下,商务印书馆领导高瞻远瞩,加强法律图书出版的力度和规模,期望以更好、更多的法律学术著作,为法学的繁荣和法治的推进作出更大的贡献。其举措之一,就是策划出版一套“法学文库”。在当前国内已出版多种法学“文库”的情况下,如何体现商务版“法学文库”的特色?我不禁想起程树德在《九朝律考》中所引明末清初大儒顾炎武(1613-1682)的一句名言。顾氏曾将著书之价值界定在:“古人所未及就,后世所不可无者”。并以此为宗旨,终于创作了一代名著《日知录》。顾氏此言,实际上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研究成果必须具有填补学术空白之价值;二是研究对象必须是后人所无法绕开的社会或学术上之重大问题,即使我们现在不去触碰,后人也必须要去研究。这两层意思总地表达了学术研究的根本追求——原刨性,这也是我们编辑这套“法学文库”的立意和目标。

内容概要

本书是系统探讨法院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制与法制中的作用的国内首部专著。着重解决三大问题:一是香港法院发挥作用的政制与法制基础问题;二是香港法院的基本组织与晚近发展问题,它包括了对法院组织结构和法官制度等问题的研究;三是从法院运行的角度来理解和分析法院的具体作用领域、作用途径及作用力问题,包括法院的运行特征、运行机制,以及新体制之下法院和法官在释法、造法,以及实现普通法与大陆法的衔接中的技术整合问题的研究。  在综合运用历史考察与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吸取学术界已有研究成果,运用翔实的资料、严密的论证,深刻揭示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政治定位与权力运作。在此基础上,建设性地提出了“法院作用受制于观念传统及政治法律传统”,“法院作用与法治及宪政的成熟程度成正比”,“法院作用与人权事业有同步的成长性”等学术观点。对于研究香港法院及中国的司法改革,有重要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董茂云,浙江人,1963年生,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984年获吉林大学法学学士学位,1997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兼任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律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2000年至2006年,曾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与行政法学、比较法与外国法。代表性论著有《比较法律文化:法典法与判例法》、馍美两国判僦比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制特色》、《比较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作用》、《从废止齐案“批复”看司法改革的方向》;合著有《宪政视野下的司法公正》、《行政法学》等。

书籍目录

序前言第一章 香港的政制变迁  第一节  香港政制的历史源流    一、港英政制的源头    二、港英政制的流变    三、港英政制的结构和特点  第二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制结构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制的基本结构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制的特点  第三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制改革    一、高官问责制改革    二、香港的民主化进程第二章 香港的法制变迁  第一节  香港法制的形成与特点    一、香港二元化法制的形成与流变    二、判例法主导下的港英法制体系    三、港英时期的香港法制特点  第二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制体系    一、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制的基础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制的基本结构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判例法的发展第三章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组织第四章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与陪审第五章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民事司法改革第六章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司法独立 第七章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角色定位第八章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司法审判第九章 香港法院的法律解释与宪法性解释传统第十章 香港法院对基本法的解释第十一章 香港法院作用带来的思考参考文献附录

章节摘录

其他财务附属救济程序往往因为双方感情破裂而难以实现,更因为缠诉而耗费家庭财产。所以对婚姻诉讼规则的改革主要集中在降低传统普通法诉讼中的对抗性和改变法官的被动作用。2003年《婚姻诉讼(修订)规则》将婚姻诉讼附属救济程序分为三个阶段。在开始阶段,除被告要提出答辩外,新规则要求双方以简化表格形式相互提交各自的经济状况咨询,并向法院提交双方争议要点和争议事实。在第二阶段审前聆讯中,双方必须出席首次约见,并由法院制定出有约束力的时间表。双方在法官主持下交换意见,法官也会视情况对双方提供协助。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则进入第三阶段的正式审理。新规则要求在每一阶段中,双方必须披露到聆讯当天为止本方所承担的诉讼费用,这样法官和双方当事人就可以清楚地知道对方支付诉讼费用的总体数目,以促使双方在理智的基础上选择下一步的解决方案。新规则在提高法官主动性的同时,通过信息披露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从而降低诉讼成本和提高诉讼效率。香港大律师公会对这项改革的实践也表示了总体上的认同。(二)简化并改善民事司法程序民事司法制度改革致力减少不必要及缺乏理据的非正审申请。滥用该等申请是导致额外费用及拖延诉讼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改革后,如情况许可,法庭可以根据呈交的文件处理非正审申请,而无须进行聆讯。为了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将采取措施,提倡在非正审申请的讼费评定方面,以简易程序评估讼费方式进行,从而减少使用讼费评定的程序。讼费评定官有权根据提交的文件,以书面方式做出临时讼费评定,而无须进行聆讯。此外,民事司法制度改革还就非正审上诉引入一项重要的过滤程序,即针对原讼法庭法官的非正审判决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必须先取得上诉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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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内容不错~对香港法院的研究有较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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