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与国际人权法(第三卷)

出版时间:2012-4  出版社: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作者:凯利·D·阿斯金 多萝安·M·科尼格  页数:1020  字数:960000  译者:黄列 朱晓青 毕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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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妇女与国际人权法(第3卷):走向赋权》是由国际刑法与妇女人权领域的专家撰写的三卷本巨著之一。
 
作为一部全面深入地研究人权法中的社会性别问题的著作,从理论和文化习俗到法律文书以及国际法庭的判例法,对国际法上的妇女权利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剖析和阐释,对妇女权利领域的具体问题与解决方法、针对妇女的犯罪与侵犯、可予利用的资源和积极有效的赋权等,提供了犀利透彻的分析。
 
第三卷强调在特定区域和文化语境下对妇女的赋权,所涉地区和国家包括中东、巴勒斯坦、东欧、美国、澳大利亚和非洲。重点研究了在伊斯兰教、基督教、印度教等宗教传统中妇女在人权领域发挥的作用,以及特定妇女群体如女童、难民妇女、武装冲突中的妇女、寡妇、土著妇女和残疾妇女等的权利。

作者简介

编者:(美国)凯利•D•阿斯金 (美国)多萝安•M•科尼格 译者:黄列 朱晓青 毕小青

书籍目录

撰稿人简介
致谢
凯利·D·阿斯金 多萝安·M·科尼格
导言
帕特里夏·维瑟‘塞勒斯
第一部分 妇女人身权利
堕胎与生殖健康:让国际法更多地回应妇女的需要
玛雅·基里洛娃·埃里克森
在开罗大会和北京大会之后促进生殖权
丽贝卡·J·库克 玛穆德·厂·法莎拉
性权利:从概念到战略
苏珊娜·丁·弗雷德 艾拉娜·兰兹伯格刘易斯
优选人身权与自由:自决选择着装权、驾驶权及独自和无须得到允许的旅行权
芭芭拉·罗布林·米尔扎
第二部分 影响特定群体的问题
推进国际法上的女童权利
辛西娅·普赖斯·科恩乃
对妇女难民的保护
卡罗琳·帕蒂·布卢姆  南希·凯利
发展中国家寡妇的人权
玛格莉特·欧文覽
残疾妇女与国际人权
特丽西娅·M·德杰纳
武装冲突中的妇女人权
凯伦·帕克
拉丁美洲武装冲突局势下的妇女的关注
迪诺拉·拉·露兹
第三部分 宗教问题
影响穆斯林妇女人权的问题
安·伊丽莎白·梅耶
伊斯兰教、法律与习俗:重新界定穆斯林妇女的权利
阿齐扎·艾尔希布瑞
影响伊朗穆斯林妇女的问题
帕温·达拉比
影响基督教妇女的问题
詹妮斯·洛弗
巴哈教派社区的妇女权利:在原则、法律与经验中的有机平等概念
玛莎·L·施韦茨
第四部分 区域问题
影响中东穆斯林妇女的问题:土耳其、埃及、伊朗、伊拉克和沙特阿拉伯的自决与发展
安妮·门·海因代尔
巴勒斯坦妇女与人权
安德里安·凯瑟琳·温
中、东欧妇女的人权
朱丽·默特斯
乌克兰妇女的权利
麦罗斯拉瓦·安东诺维奇
影响南太平洋岛屿妇女的问题
辛西娅·L·安布罗斯
澳大利亚土著妇女与人权
佩内洛普·安德鲁斯
第五部分 其他问题
“小狗的平等”:妇女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简·李·萨博
当代妇女人权运动的历史先驱:反对缠足和女性割礼的运动
凯瑟琳·希金克
妇女与公民社会:非政府组织与国际刑法
海伦·德拉姆
性别、财产与土地权:填补经济分析与政策中的空白
比娜·阿加瓦尔
女与美国政府
玛塞拉·戴维
般陸的民族、种族和宗教区别
贾尼斯·洛夫 娜塔莉·赫夫纳·考夫曼
译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中国所采取的强制性计划生育措施以及对违反独生子女政策的惩罚措施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极大的关注。这不仅导致中国受到了国际社会的谴责,而且还导致了对该国经济援助的撤销。中国对此的反应就是称这些外部措施是对在本质上属于国内事务的干涉。对于外界有关中国的计划生育计划和人口控制政策侵犯个人自由的广泛批评,中国政府表示坚决反对,并声称:“这种干涉中国内政的做法不仅违背了国际社会所制定的人口领域内的基本原则,而且还违反了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在这一语境下所使用的“干涉”一词含义非常模糊。它可以包括国际批评或负面的媒体报道,而这些都不被任何国际法规则所禁止。另外,国际人权法的最新发展也大大降低了有关主权和人权对立的原则的实际意义。 另外,强制性措施不仅违反了自由选择的原则,而且还包括野蛮的身体暴力措施。对有关各种避孕措施的副作用的信息的歪曲和隐瞒如果妨碍了个人的自由选择,则也可以被视为“强制”的一种要素。另外还应该提到的是一些社会对夫妻生育子女的道德义务的强调。虽然无可否认,生育子女在某种程度上是正当的社会利益,但是使用强制手段迫使个人生育子女的做法在国际人权法领域是没有正当性的。恰恰相反,上面所提到的包括强迫受孕等做法会对妇女造成严重的后果。它们对妇女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并且侵犯了她们根据《妇女公约》第16条第1款第5项所享有的“决定其子女的数量及其生育间隔”的权利。 与艾滋病相关的强制措施 另—个与本文有关的重要问题就是:国家以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危险和后果为由在其国内法律和/或行政实践中对计划生育权利进行限制的做法是否符合人权标准。妇女的一些生物、社会和生理特征使她们更容易受到包括艾滋病在内的大多数性病的侵害。当然,人们可以争辩说,对母亲和未出生胎儿的保护构成了政府干预的正当目的。与此同时,1989年7月在日内瓦召开的艾滋病与人权国际咨商会议表明,国际社会似乎已经达成一个共识,即以上这一目的还“不足以”成为那些违背母亲愿望的措施的正当理由。虽然艾滋病病毒的迅速传播是—个非常令人担忧的问题,但是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在不受歧视的条件下自由作出决定的权利也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对感染艾滋病的妇女进行强制性堕胎或绝育的做法是对其受国际法保护的建立家庭的权利和计划生育权利等人权的侵犯,因此——根据本文作者的观点——任何法律理由都不能证明其正当性。尽管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母亲所生下的孩子中60%-80%都没有受到感染,但是在一些国家中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都受到了来自各方——尤其是来自医生的——要求她们终止妊娠的压力。 与这一问题密切相关的另—个问题就是目前正在讨论的选择性堕胎的正当性问题,在许多国家中,优生学的倡导者不时提出为保护社会免受某些群体的后代的侵害而对生育进行强制性控制的必要性。有些国家曾经基于此动机而制定了针对那些被认为不适合生育子女的人——如前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中的精神病患者和罪犯——实施强制性绝育的法律。然而根据如今的人权法,此类选择性规则显然是不具正当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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