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律大讲堂

出版时间:2010-1  出版社:中国农业出版社  作者:安菁蔚,李晓聪 编著  页数:139  

内容概要

  本书以贴近生活、易懂实用为宗旨,主要介绍了合作社的创办、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内容。本书语言力求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并辅之以大量的例子,书后附有相关的法律条文,部分书后还附有相关实用文书,以求让广大农村读者看得懂、用得上。     本书可以作为农村广大群众了解法律知识、增强维权意识的指导读本,也可以作为农村基层干部依法开展工作、合理调处民间矛盾的得力助手。

书籍目录

一、合作社一般理论知识  1.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它具有什么特征?  2.国家为什么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3.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哪些好处?  4.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5.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法人吗?合作社与其成员分别  怎样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债务责任?  6.成立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哪些合法权益?  7.农民专业协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吗?  8.农民设立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立公司相比各有哪些优点与缺点?  9.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中的责任是什么?  案例与分析二、合作社的创办  1.什么是设立人?  2.村民委员会是否可以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人之一?  3.什么是章程?它有什么法律效力?  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怎样通过才有法律效力?  5.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载明哪些事项?  6.农民朋友应当怎样给自己的合作社取一个既得到法律承认又有特色的名字?  7.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怎样规定的?  8.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有哪些出资方式?  9.《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成员的出资额有没有最低额规定?对出资方式怎样规定?  10.设立大会行使哪些职权?  11.申请设立登记时,应提交哪些文件?  1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机关是哪个?  13.合作社法人与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有何不同?  14.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具备哪些条件?  15.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定要进行登记吗?  16.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就已经成立的合作社该怎么办?  17.什么是前置性许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时是否要进行登记前置性许可?  18.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程序是怎样的?  19.什么情况下进行变更登记?  20.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什么情况下进行注销登记?怎样进行?  21.什么情况下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备案?  22.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时,是否要向登记机关缴纳费用?  案例与分析三、合作社的成员四、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五、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六、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七、国家优惠扶持政策八、法律责任附录1  实用文书范本附录2  相关法律法规

章节摘录

  (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盈余就是合作社的利润。合作社的经营主要不是为营利,而是以服务成员为宗旨的,为了体现这个特点,并体现与其他营利性组织的区别,合作社将利润称为盈余。  盈余分配方式的不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的重要区别。盈余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是公司等企业进行分红的主要方式,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主要原因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为成员提供服务为宗旨的互助性的经济组织,其运行的基础是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关系,体现为二者之间交易量的大小或者交易金额的多少,也就是成员利用合作社的程度(比如农产品销售合作社,如果成员都不通过合作社销售农产品,也就是都不利用合作社的服务,那么合作社就无法运转,更谈不上进一步发展)。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越大,成员对合作社的贡献就越大,成员从合作社获得的盈余分配也就应该越多。成员的出资是为这种交易关系服务的。成员出资的多少对这种交易关系影响不大。因此,为了鼓励成员积极利用合作社的服务,盈余分配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同时,这也体现了1+1>2的合作,即合作社与成员的互利共赢。  同时,为了保护一般成员和出资较多成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可分配盈余中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其余部分可以依法以分红的方式按成员在合作社财产中相应的比例分配给成员(详见本书第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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