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出版时间:2012-8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作者:邱闯  页数:160  字数:2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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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合同条件使用指南》作者邱闯为该标准文件的主要起草专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合同条件使用指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规定的合同条款及格式进行了逐条解析,并与
FIDIC、
JCT、ICE等国外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比较和分析,便于使用本合同文件的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合同条件的内容,规避合同签订与管理的风险。

作者简介

邱闯,联合建管(北京)国际工程技术研究院院长,建设法律协会(中国)主席,英国皇家特许建造学会(CIOB)中国北方区主席,英国土木工程学会(ICE)管理采购法律顾问委员会成员,清华大学国际工程项目管理研究院特聘教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先后在牛津大学、伦敦大学学院、杜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重庆建筑大学学习,获得建设经济管理硕士、法律硕士、计算机硕士、建筑学学士。拥有资深英国皇家特许建造师(FCIOB)、资深英国土木工程测量师(FCInstCES)、认证国际工程合同专家(B)、中国注册建筑师、中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等资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简明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起草专家。

书籍目录

缩写与术语说明
缩写
术语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2 语言文字
1.3 法律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5 合同协议书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7 联络
1.8 转让
1.9 严禁贿赂
1.10 化石、文物
1.11 知识产权
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
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
1.14 发包人要求违法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2.2 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2.4 办理证件和批件
2.5 支付合同价款
2.6 组织竣工验收
2.7其他义务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2 总监理工程师
3.3 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5 商定或确定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2 履约担保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4 联合体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
4.11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
4.12 进度计划
4.13 质量保证
5.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
5.3 设计审查
5.4 培训
5.5 竣工文件
5.6 操作和维修手册
5.7 承包人文件错误
6.材料和工程设备
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
6.3 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4 实施方法
6.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A)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
7.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7.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8.交通运输
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A)
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
8.2 场内施工道路
8.3 场外交通
8.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8.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8.6 水路和航空运输
9.测量放线
9.1 施工控制网
9.2 施工测量
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9.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10.3 治安保卫
10.4 环境保护
10.5 事故处理
11.开始工作和竣工
11.1 开始工作
11.2 竣工
11.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11.6 工期提前
11.7 行政审批迟延
12.暂停工作
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12.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12.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
12.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
12.5 暂停工作56天以上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13.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13.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 清除不合格工程
14.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3 现场工艺试验
15.变更
15.1 变更权
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3 变更程序
15.4 暂列金额
15.5 计日工(A)
15.5 计日工(B)
15.6 暂估价(A)
15.6 暂估价(B)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A)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7.合同价格与支付
17.1 合同价格
17.2 预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4 质量保证金
17.5 竣工结算
17.6 最终结清
18.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18.1 竣工试验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8.3 竣工验收
18.4 国家验收
18.5 区段工程验收
18.6 施工期运行
18.7 竣工清场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18.9 竣工后试验(A)
18.9 竣工后试验(B)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19.2 缺陷责任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9.7 保修责任
20.保险
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
20.2 工伤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4 其他保险
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2 发包人违约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23.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24.2 友好解决
24.3 争议评审
如何进一步学习《标准设计施工合同条件》

章节摘录

  【适用普通程序】双方一致同意,如发生争议,不论争议金额大小,均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适用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项下的普通程序进行仲裁。  【适用简易程序】双方一致同意,如发生争议,不论争议金额大小,均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适用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项下的简易程序进行仲裁。  【按特定金额为限适用程序】双方一致同意,如发生争议,均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适用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当本请求争议金额超过____万元的,适用普通程序;当本请求争议金额不超过前述数额的,适用简易程序。  (二)仲裁员的选定  仲裁员是案件的审理者和裁判者,是决定案件的最关键因素。如何选择仲裁员是当事人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实际上,除了规则规定的方式以外,您还可以选择您所青睐的方式来组成仲裁庭。  对于简易程序而言,独任仲裁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无法共同选定,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另外,当事人也可以各自推荐1-3名仲裁员作为独任仲裁员人选,或者应双方共同要求由本会提供5~7人的候选名单,由双方当事人从中选择1-3名仲裁员作为独任仲裁员人选,重合者为独任仲裁员。关于候选名单方式的运用,需要双方当事人都同意,但争议发生以后往往难以取得此种共识,因此,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可以事先作出约定:  【简易程序候选名单】双方当事人请求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供5~7人独任仲裁员候选名单,双方当事人从中选择1-3名仲裁员作为独任仲裁员人选。选择名单中有一名相同的,为双方共同选定的仲裁员。有一名以上相同的,由主任决定独任仲裁员。如选择名单中没有相同人选的或者任意一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选择的,由主任在选择名单之外指定独任仲裁员。  对于普通程序而言,双方当事人可以分别选定一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可由双方共同选定。如双方无法共同选定,则由主任指定。或者可以采用推荐名单或者候选名单的方式产生。而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其他的选择,例如:  【普通程序仲裁员选定】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任何一方未能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选定仲裁员的,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如无法达成一致,则按照以下第____种方式产生(未填写时按照仲裁规则规定处理):  (1)由已经选定或指定的两名仲裁员共同指定,如该两名仲裁员无法达成一致,则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人员指定;  (3)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人员提供首席仲裁员候选名单,从该名单中进行选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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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合同条件使用指南》由邱闯著:2011年12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该文件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1)3018号)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项目,其招标文件应当根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    同时要求,《标准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业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对《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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