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巡查手册

出版时间:2011-9  出版社:人民交通出版社  作者:梁立松,李洋 编著  页数:228  字数:191000  

内容概要

  本书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巡查工作实际需求出发,立足于“安全、规范、舒适、和谐”的理念,结合多年设施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系统地介绍了在用道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设施、隔离装置在设置内容、物理外观以及技术指标方面的巡查内容和工作方法,是对设施巡查工作理论及实际操作的归纳、提炼和总结。全书共分8章,第一章总论主要介绍巡查工作概念、意义和工作原则,第二章至第五章分别介绍了各类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基本概念和巡查事项,第六章和第七章一图片的方式介绍了常见设施类型和易发生的问题,第八章为应用参考。本书对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日常养护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发展,促进相关理论研究和机制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书可供道路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施管理养护部门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科研人员使用,也可作为巡查工作人员的培训材料和相关院校师生的参考资料。

书籍目录

第1章 总论
第2章 道路交通标志巡查内容及方法
第3章 道路交通标线巡查内容及方法
第4章 道路交通信号灯设施巡查内容及方法
第5章 交通隔离装置巡查内容及方法
第6章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常见类型
第7章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常见问题
第8章 应用参考

章节摘录

  ⑤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部分,第二十九条规定“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⑥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部分,第三十条规定“道路出现坍塌、坑槽、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⑦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部分,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⑧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部分,第三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画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⑨第七章 法律责任部分,第一百零五条规定“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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