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评论

出版时间:2009-2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作者:顾功耘 编  页数:465  字数:65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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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证券市场在经历了艰难的股权分置改革正一步步走上节节攀升道路时,又面临着许多新的风险与问题:首先是政府如何适时适度实施调控,保证证券市场发展的稳定性。现在的状况是,股指低了政府坐不住,股指高了政府又坐不住。其次是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关于“大非”“小非”限售股分期分批抛售,如何防止股灾的出现以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受损。限售股的设计本来是想降低“大小非”对市场的影响程度,可是无奈“大小非”抛盘的量实在是太大,投资者哪里能够承受得了?!再其次,资本重组与企业并购活动频繁进行.真真假假的控股者利用种种手段造市,使得投资者难以分辨投资价值和操作方向。从外部环境来看,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已经悄悄逼进。尽管2007年证券市场的股指已站上6 000多点高位,但其基础不牢,一遇风雨就难免飘摇起来。进入2008年,注定了证券市场是个多灾多难的市场。《公司法律评论》已经伴随着证券市场走过了8年的风风雨雨。最近8年,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面临新的抉择和挑战的8年。其中经历了中国进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重大转折点以及市场化改革的激烈争论,也曾经历了政府的宏观调控从相对宽松到紧缩,再从紧缩到相对宽松的过程。在这期间,证券市场法制的发展也发生了重大的调整。2005年,我国对《公司法》、《证券法》作了大规模修正。本卷评论将重点讨论2007年最新的市场法制发展动态以及法制发展对证券市场规范运行的影响作用。本卷评论特设了“股东派生诉讼专题”,这组论文选载的是“第四届亚洲企业法制论坛”上的报告,其中两篇是著名的日本法学专家撰写的,两篇是北京大学的青年商法专家撰写的,另两篇分别是韩国专家和我国香港地区的专家提供的。亚洲企业法制论坛是第二次在华东政法大学举行,这次围绕着股东派生诉讼专题所展开的讨论,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登载这些论文,有利于我国比较借鉴成熟国家和地区相关的制度,从而设计出我国保护股东权益的更好的操作方法。

内容概要

本卷主要内容有:年度法制报告、公司法制、股东派生诉讼专题、证券法制、域外法制、理论综述、案件聚焦等,全书既有对全年法制建设的综述,又有对最新社会问题的专题评述和探讨,同时每年都会对当年的重大影响的案件作学术评析。

书籍目录

年度法制报告  2007年中国证券市场法制研究报告公司法制  各国公司法现代化改革:竞争、趋同与融合  衡平居次原则研究——以有控制关系的关联公司为视角  论出资瑕疵股权转让的若干法律问题股东派生诉讼专题  董事的责任追究及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意义  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公司意思”——关于股东会生成哲学的展开  股东代表诉讼的司法适用与立法完善——以《公司法》第152条的解释为中心  也论股东派生之诉  日本法围绕股东代表诉讼之原告适格的发展  韩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及其运用证券法制  比较与分析:探寻上市公司监督机制新路径  美国次贷危机根源及监管解析  IPO抑价:两板问价格鸿沟的法律探析域外法制  德国登记合作社新法律  附:工商业及经济合作社法  罗马尼亚小额信贷公司法  美国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2007)  公司债信托制度探讨——以美日法律为视角  母公司股东查阅子公司账簿:与其无关?  法国和德国如何试图从资产证券化中受益?理论综述  2007年中国公司法理论研究综述  2007年中国证券法理论研究综述  2007年中国破产法理论研究综述公司法律论坛  2007年公司法律论坛纪要名家点评  娃哈哈杭州仲裁案为什么能胜出?案件聚焦  2007年中国证券市场最具影响力案件评析  案例一  民族品牌之殇    ——达能强购娃哈哈案之反思  案例二  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完善的路径    ——“杭萧钢构”案的启示  案例三  上投摩根“老鼠仓”之罪与罚  案例四  非法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之责任探究    ——从“带头大哥”案透析我国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发展之现状及对策  案倒五  现行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救赎    ——基于东方电子案的思考  案例六  国有产权进场交易亟待规范    ——烟台氨纶事件再分析  案例七  主权财富基金启航的隐忧    ——以中投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为视角  案例八  为“德利得”正名    ——隐名股东法律地位之剖析  案例九  “娃娃股东”现象探析

章节摘录

双重派生诉讼大概是最为常见并且处理得最好的股东行使穿越性权利的例子。在双重派生诉讼中,母公司股东可以代替子公司进行诉讼,尽管其缺乏直接的对于子公司(股份)的所有权。和常规的派生诉讼一样,公司拒绝自己提起诉讼也是先决条件。不同在于,双重派生诉讼的提起需要母公司和子公司均拒绝采取任何行为时方能提起。在双重派生诉讼的案例中,否认子公司的独立性被认为是正当的,因为一旦缺少了这种穿越性权利,则至关重要的股权(即要求忠实和善管的权利)会被毁灭,这种毁灭仅仅通过在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增加一个额外层次的公司实体即可实现。2.出售子公司重大资产  出售子公司资产也是母公司股东被授予穿越性权利的特殊情况。尽管股东无权决定正常的商业运营中处分公司财产的行为,但联邦公司法典特别要求由股东来决定某些主要财产的转让。依据相关的俄亥俄州公司法法典,在出售“公司中全部或者实质上的全部财产之时”,董事需要征得股东的同意。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这些条款允许股东干预其并不拥有股份的子公司事务。例如,即使Danzigers并非公司的股东,但是其可以在子公司银行打算出售其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股份之时,行使与其公司股东一样的权利。由于银行是Corghan公司的仅有资产,而Danzigers是Corghan公司的股东,法院会认可Danzigers进行干预的权利。在Story v.Kennecott Copper Corp.案中,原告股东诉请法院强制公司分配因出售子公司所得的收益。依据纽约州立法,出售公司全部或实质性的全部财产时需要征得公司股东的许可,原告主张股东授权对于Kennecott出售它的子公司Peabody而言是必要的。由于法院查明Peabody公司并未构成公司“全部或实质性全部”资产,因而原告并未获胜。然而,如果子公司是Kennecott公司商业实质的(重要的)组成部分的话,出售其资产就需要获得母公司股东的授权。许可母公司股东干预子公司出售其资产的理由,实质上同支持双重派生诉讼的理由是一致的。通过出售在经济上为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是公司对于多数人资产的剥夺,没有多数股东的同意对股东而言也是不公正的。(二)与现存标准的对比扩展母公司股东权至派生诉讼或出售子公司资产的理由,同样可以被用来作为(母公司)股东查阅子公司账簿和记录的理由。如果母公司可以通过在公司结构中增加公司层级来阻碍股东查阅公司账簿和记录的话,那么一项重要的控制手段将会被规避。这在Danziger案中就非常明显,该案中子公司为母公司所有并受其经济控制。股东在购买母公司股份之时,肯定考虑到其也是子公司银行的利益相关者。由于控制公司仅仅是银行(子公司)调整计划的产物,股东的投资决定更可能是由银行的运营结果和前景所决定的,而并非由其控制公司所决定。因此,清晰可见的结论是,母公司股东应当有权查阅子公司账簿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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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评论(2008年卷)》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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