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合同的签订与范本

出版时间:2001-1  出版社:江西人民出版社  作者:文化林  

内容概要

本书系统地介绍了签订合同的各种知识,特别是有关合同法规,签订合同的程序、原则,合同的一般条款,追究违约责任和争议仲裁等方面的知识。    本书介绍了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包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订的统一文本,也包括由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制订的部门文本,还包括由各行各业的业务人员在实践中形成和完善的参考文本。书中还着力地介绍了这些文本的法律依据和主要条款。

书籍目录

合同的基本知识
国内合同范本
一、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范本及其主要条款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范本及其主要条款
三、农业承包合同的范本及其主要条款
四、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范本及其主要条款
五、租赁合同的范本及其主要条款
六、融资租赁合同的范本及其主要条款
七、联营合同的范本及其主要条款
八、借款合同的范本及其主要条款
九、财产保险合同的范本及其主要条款
十、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范本及其主要条款
十一、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范本及其主要条款
十二、承揽合同的范本及其主要条款
……
主要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书摘计划,是国家以指令性指标向企业下达的,各企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并保证予以完成的经济目标或任务。对于指令性计划,有关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签订合同。因为我国的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而且企业之间签订合同的地位是平等的,不会因为接受了指令性计划就有特殊的地位。它仍然需要依法签订合同。企业执行指令性计划,有权要求在有关政府部门的组织下,与其他企业签订合同。指令性计划合同一旦签订,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条规定既体现了合同法平等原则,又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性,适应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本条是关于格式条款含义的规定。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当前,格式条款大量存在,如航空公司提供的航空运输合同、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银行提供的开立保函的格式条款等等,种类繁多.不一而足。格式条款因为事先未同欲与之订立合同的一方协商,故与合同法的自愿、平等原则是不一致的。之所以会有格式条款的存在,是因为一些提供服务的企业为了简化程序,加快业务效率的需要。比如,航空公司如果与每一个需要乘机的旅客相互协商之后再订立运输合同,不但没有必要,而且与现代社会高效率的要求不相适应。但是,格式条款弱化了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地位,另一方当事人被动地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因此,法律有必要加重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的责任,使其不成为“霸王条款”。合同法本条从以下两个方而对格音嚣薪的根供方予以限制: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该义务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主动义务,即使另一方当事人未要求提示、说明,也应该主动提示、说明。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能尽到提示义务或者拒绝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则该条款不发生效力。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公T-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格式条款的制订是为了简化订立合同的程序,而不是使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处于特权地竹  如果格式条款不能体现公平原则,则该格式条款也是无效的。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也是无效的。  本条承接上条,仍然是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予以限制的规定,在以七几种情况下,该格式条款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通过欺诈、胁迫方式或乘A#-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接受该条款;  (2)格式条款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格式条款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了非法的目的;  (4)格式条款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5)格式条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格式条款规定免除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时的责任;  (7)格式条款规定免除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  (8)格式条款免除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如免除承担违约责任等;  (9)格式条款排除了对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如要求对方当事人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违约时不得提出索赔等。  无效的格式条款,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即使合同已经签订,也不能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因格式条款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本条仍然是对格式条款进行限制的规定。前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于所提供的格式条款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在对格式条款进行说明或合同订立后,双方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法律规定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例如,可要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举证,说明该争议的条款是公平合理、合法的,如果不能举证,那么该条款就不发生效力。此外,如果同一合同中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的相关内容规定不一致时,应以非格式条款为准。本条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护合同自愿、平等、公平的基本原则,尽可能地使合同当事人在地位平等的基础上签订合同。  从形式方面说,凡是重要的合同,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国务院(82)73号文件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合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制订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管理办法,并做好有关组织、部署、实施工作。由合同管理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局统一制订的示范文本叫统一文本。这种统一文本的条款分为必备条款、选择条款和约定条款三种,由于各种情况都考虑了,它适应于各种情况下签约的需要。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及部门特点而设计出来的文本叫部门文本。业务主管部门由于熟悉业务,因而属于部门的示范文本由主管部门负责制订。特别是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供用电合同、供用气合同、供用热合同,它们的专业性很强,内容有特殊要求,而合同的当然一方是特定的银行、保险公司、运输部门和供电供气供热单位。这些合同,只能由各自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印制、发放和使用。这些合同大都是格式条款,必须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并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编号备案。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建筑工程勘探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等,因为当事人不特定,合同涉及的范围广,其文本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有关省市工商局的合同文本格式的基础上,征求国务院有关部、局的意见,统一设计、印制、发放和使用。某些有特殊要求的经济活动,允许当事人使用自制的合同文本或手拟文本。  本书系统地介绍了以上各种合同的示范文本,供读者参考、复印或复制。……

媒体关注与评论

书评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为了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总结了实践经验,在原有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的基础上,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称合同法)。  根据新的合同法,我们对《国内合同的签订与范本》一书进行了全面的修订。这本书曾经是市场上的热销书之一,曾经为各个行业的经济工作者、营销人员和个体工商业主提供过许多便利。  修订后,本书的法律适用更具体,介绍的合同知识更全面。内容的实用性更强,与市场经济实践的联系也更紧密。  本书系统地介绍了签订合同的各种知识,特别是有关合同法规,签订合同的程序、原则,合同的一般条款,追究违约责任和争议仲裁等方面的知识。  本书介绍了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包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订的统一文本,也包括由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制订的部门文本,还包括由各行各业的业务人员在实践中形成和完善的参考文本。书中还着力地介绍了这些文本的法律依据和主要条款。  具备以上法律知识并持有上述示范文本,签订的合同就更有法律根据,其内容就能抓住要点,严密稳妥,而不致残缺疏漏或者受骗上当。  林学勤对本书的内容和结构进行了总体设计。张庆胜、文一峰、文成积极参与了撰稿和资料整理工作,是本书的主要撰稿人之一。其中,张庆胜还独立完成了居间合同、行纪合同、租赁合同部分。文一峰还独立完成了建筑工程合同和技术合同部分。文成还独立完成了出版合同、影视合同和商标合同部分。  本书参考了众多的书籍和资料,这些书籍和资料对本书的出版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主要书目已列于书后。借此机会,谨向这些书籍和资料的作者、编者表示由衷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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