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2004法院案例选

出版时间:2005-12  出版社:安徽人民出版社  作者: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编  页数:839  字数:500000  

内容概要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律建设的深入推进,我省法院的审判工作有了长足的进步,全省法院每年审结的各类案件已达数十万件。其中,有些是疑难、新类型案件,对审判工作具有借鉴和参考价值;有些案件的裁判结果蕴含着深刻的价值判断取向,对社会和公众的思想、行为具有规范、导向作用。因此,有必要定期系统地选编全省法院审判案例,以便及时反映我省法院审判工作的状况和水平,总结交流经验,指导审判实践,加强法制宣传,扩大审判效果。同时,也为广大司法工作者、教学和科研人员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资料。为此,省高院党组决定,从2004年起每年编写一本全省法院案例选,作为加强业务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安徽2004法院案例选》是从2004年全省法院作出的几十万份生效裁判中层层筛选出来的典型案例,覆盖面广,类型多样。案例编写在承袭《安徽法院案例选(2003年卷)》真实、全面、及时、说理等特色的同时,体例上作了进一步的完善,收入了各审级的审判组织、诉讼参与人、审结时间、诉辩双方的主张、认定的案件事实、采信的证据和适用的法律条文。希望能够对读者全面了解案件审判过程有所帮助。

书籍目录

刑事 一、许诗金放火案 二、倪泽民、武西申非法制造危险物质案 三、杨学坤交通肇事案 四、杜敏等走私文物案 五、文星星等非法经营案 六、刘念国等金融凭证诈骗案 七、陈付然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案 八、闫秀英故意杀人案 九、王新侠被控故意杀人宣告无罪案 十、金家富被控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 十一、盛安故意伤害、廖丽徳等寻衅滋事案 十二、周遂池猥亵儿童案 十三、黄承如非法拘禁案 十四、崔、裴徳高非法拘禁案 十五、黄丹、吴某某、孙某某绑架案 十六、王本军抢劫、诈骗案 十七、鲍广荣盗窃案 十八、杜六成、芮军敲诈勒索案 十九、柳学南容留、介绍卖淫案 二十、王金海贪污、受贿案 二十一、方顺利受贿、公司人员受贿案 二十二、邵业红挪用公款案 二十三、白启祥、李亭九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二十四、朱仁俊被控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宣告无罪案民事 二十五、李能友等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二十六、郝永桃等诉陈正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二十七、李明善诉李茂发等雇员受害赔偿案 二十八、刘莉、刘洁诉淮北市朔里镇卫生院、淮北市人民医院医疗赔偿案 二十九、胡萧雅诉任耿丽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三十、孙远远诉颍上县怀望实验学校人身损害赔偿案 ……商事知识产权涉外行政执行

章节摘录

2.关于履行期限问题。该案饮食服务合同的总价款非常明确,有欠条为证,被告对此并无异议,有异议是给付欠款的时间,即合同标的总价款的履行期限及给付时间问题。因为该案合同是推定形式,可称之为行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就订立合同作出明确、具体的语言、文字表示,对履行期限当然不可能作出说明。《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对履行期限双方没有约定,但是按照顾客在饭店就餐消费的习惯来看,是能够确定的:正常的中、晚餐,即大致吃饭时间,饭店应按顾客要求提供饭菜等服务,一般不会也不应超过正常人们就餐时间,这是对饭店履行饮食服务合同履行期限的约束否则就是违约;而顾客吃喝完毕,接受服务后,一般都付钱走路。这就是一般饭店、一般饮食消费的正常习惯(当然要排除大型酒店和友好单位之间结账的常规,这些可能是考虑到单位的资金和做账需要,有很多是年中或年终由单位财会人员一次结算)。有此常规习惯,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上述规定,不难确定本案饮食服务合同的履行期限了:饭店(朱昌林)应在人们正常就餐时间提供饭菜等饮食服务(本案双方实际上对此无争议),顾客(冯德胜)在就餐完毕就应给付饭菜等服务款,顾客没有及时付款,就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给付合同标的款)、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3.关于利息损失问题。本案原告没有误工花费等其他损失,或者说原告没有要求这方面损失,只要求了利息损失。如前所述,被告应及时(就餐完毕)付款,如果被告及时付了款,原告可再用此款经营,可能会赚到很多钱,这是没有办法估量和确定的,但是用此款可获得利息收入,这是最基本的,也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产生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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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2004法院案例选》由安徽人民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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