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千日好出门时时难

出版时间:2004-1  出版社:四川人民出版社  作者:王建平  页数:267  字数:133000  

内容概要

在现实生活中,漠视权利,侵害他人利益,甚至是肆无忌惮地损害、践踏他人权利的行为,仍频繁地发生。那些权利受到侵犯者,却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这在事实上怂恿了侵权行为。对法律的不知,或者知之太少,以及知之片面等等,常使人们陷入维权困境。    本套丛书出于保护弱势群体,强化公民维权意识的目的,从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衣食住行用、生老病死养等方方面面入手,以大量有现实针对性、新颖性的具体案例说法,剖析问题,为有效解决问题出谋划策,提供借鉴和建议。是真正方便人们学法、用法,足不出户便能请到身边的“法律顾问”。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旅游合同审视   1 以地旅游合同的初次接触  2 旅游合同的灵魂——路线、景点和条件  3 散客充团,合同条件变不变  4 事先交纳的是定金还是预付款  5 口头合同有效吗?  6 签订合同注意不可抗力  7 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弄清旅行签字人身份  8 游客被转包,出了问题谁负责  9 分时度假,诱人的出国度假梦  10 游客丧命,只有当地接待社有责任吗?  11 谨防旅游合同欺诈第二章 出行路上的权利   1 机场建设费该谁掏钱  2 旅游变拉练,苦向谁诉  3 擅改游程、遗漏景点、压缩行程,组团社先行赔付  4 旅游途中狗伤游人谁来承担责任  5 无济于事的声明  6 因道路危险更改旅程,游客能告旅行社吗?  7 避免旅行社打擦边球  8 路途上的生活,该谁料理  9 游客中途受伤,医疗费由谁支付  10 航班晚点、延误,游程是否也应当缩短  11 边境通行费谁来缴  12 巴士出车祸,谁来救助和赔偿第三章 游览观光时的权利   1 进园中园,谁掏钱  2 旅游活动中导游的义务  3 禁止拍照,合理合法  4 景区游乐设施致人伤害,谁负责  ……第四章 住宿、娱乐应有的权利 第五章 投诉——旅客维权的第一步 第六章 旅游保险,使游客放心的选择 第七章 旅游纠纷处理,有协调才得善终

章节摘录

书摘机场建设费谁该掏钱  1999年1月20日,郑某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八日游,并在旅行社提供的《旅游协议书》上签字,按合同规定交纳了旅游费4900元。旅游协议定于3月20日组团出游。  谁知在机场时,旅行社又临时提出要郑某自己掏50元钱购买机场建设费。郑某则认为,按合同旅行社收取的费用中已经包含了机票等路费,并未说明要游客自己解决机场建设费。旅行社则解释,合同中标明的路费仅列举了机票费,并未列举机场建设费,旅行社没有理由承担这笔费用。游览结束返回南京后,郑某找旅行社交涉,认为双方既然签订了旅游合同,就应该遵守,不得再变更,而这次旅游中,旅行社违反约定,又额外加收了50元,要求旅行社退还这笔费用。  本案中,旅行社和游客之间所以会产生合同纠纷在于旅游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机场建设费由谁承担。这个“不明确”使得旅行社和游客双方各执一词,旅行社认为没有约定的旅行社就不承担责任,而游客则认为旅游合同中并未将机场建设费从机票费中排除,旅行社收了机票费就应当付机场建设费。很容易看出纠纷解决的关键是如何解释“机票费”。    旅游合同多数是一种格式合同,旅行社在制定旅游合同时对重要的条款都作了规定,包括机票费的规定。格式合同的制定者很容易借此逃避责任,制定对自己有利的条款。这使得游客相对处于弱势的地位。在解释有争议的格式合同条款时,应当趋向于弱者。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本案中,游客和旅行社双方对机票费的解释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旅行社有业务经验,却在旅游合同的制定中故意规避了这个问题。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应当作有利于游客的解释,即机票费应当包括机场建设费,旅行社应当退赔游客垫付的50元机场建设费。旅游合同虽然大多是旅行社事先制定的,但游客如果发现合同中的条款有问题,就应当提出异议,并要求旅行社更正。如果旅行社拒绝更正,而问题对整个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实质性的影响。旅游者应当拒签合同。因为旅行社凭着它积累的业务经验很容易用“旅行社行业惯例”一词来解释相关条款,规避法律。旅游变“拉练”,苦向谁诉    9月30日晚5点40分,游客谭某一行十人登上了开往江西上饶的火车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武夷山五日游”,次日凌晨2点50分到达上饶。出了火车站后他们在当地接待社导游的带领下登上了旅游车前往武夷山,由于车辆设备陈旧.爬不上分水岭,又困又乏的旅客只好三番五次下车步行前进,次日上午9点多才到达武夷山饭店安排好住宿。当地导游告知,下午1点30分在饭店等候,会有一位男导游安排他们去“一线天”游玩,到了下午2点那位男导游出现在他们面前,身后却跟着另一批尚未解决住宿的游客。经导游解释,这批乘客乘坐的那辆长途公交车(也就是去上饶接他们的那辆)在爬分水岭的过程中爆了四只轮胎。所以耽误了时间,只好将游“一线天”安排在10月2日,并要求他们10月2日早晨4点30分出发,游6点开始的“九曲溪竹筏漂流”。    10月2日早上4点30分,游客们乘车赶赴九曲溪竹筏漂流渡口,车至渡口时为5点整,接他们的车扔下游客后,又接其他游客去了。他们又饿又冷,等了一个半小时,总算到了可以上竹筏的时间,导游却告诉我们,票在其他人手里,他还没拿到,后来总算设法上了竹筏。游完“九曲溪”和“大王峰”,导游让他们10点10分在停车场集合,乘车去太阳城,到了10点10分,大部分游客已在车内等候,可是仍不见导游的影子,直到ll点10分,导游才出现。回到饭店,他们刚好碰上当地接待社的经理,向他指出由于安排不当致使大家旅游计划未能完成,并要求给予经济赔偿。该经理在述说了一番苦衷之后,同意向游客补偿100元,对于如此草草了事游客们无法接受,向质监所进行书面投诉。    客人在投诉信中称:原准备利用节假日出来旅游放松一下,却没想到参加了“拉练团”,由于旅行社工作的失职造成本次旅游失败,要求旅行社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经济补偿。    旅行社在收到质监所的《旅游投诉受理通知  书》后来函称:国庆节期间,武夷山地区游客人满为患,旅游汽车严重供不应求,所以出现了游客所述情况,但行程中所有景点旅行社均安排游客参观,事发后当地接待社经理已对游客进行安抚工作,赔礼道歉,故希望免除其赔偿责任。另由于旅游车辆等系当地旅行社负责安排,即使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应由当地旅行社承担。    旅行社与游客之间的分歧主要在于旅游质量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是由于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应当说国庆期间游客大量增多,旅游汽车严重供应不足是客观情况,但事实上旅行社未能按事先约定向游客提供合格的国产旅游车辆。导致汽车在游览过程中多次抛锚,耽误游客游览时间,给游客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组团社应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该旅行社还提出旅游车辆等系当地旅行社负责安排,因此即使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应由当地接待社承担,与该旅行社无关。然而。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15条规定:“在旅游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组团社应先行赔偿旅游者的损失。”《合同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同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按照约定解决。”合同关系是  本案中,旅行社和游客之间所以会产生合同纠纷在于旅游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机场建设费由谁承担。这个“不明确”使得旅行社和游客双方各执一词,旅行社认为没有约定的旅行社就不承担责任,而游客则认为旅游合同中并未将机场建设费从机票费中排除,旅行社收了机票费就应当付机场建设费。很容易看出纠纷解决的关键是如何解释“机票费”。    旅游合同多数是一种格式合同,旅行社在制定旅游合同时对重要的条款都作了规定,包括机票费的规定。格式合同的制定者很容易借此逃避责任,制定对自己有利的条款。这使得游客相对处于弱势的地位。在解释有争议的格式合同条款时,应当趋向于弱者。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本案中,游客和旅行社双方对机票费的解释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旅行社有业务经验,却在旅游合同的制定中故意规避了这个问题。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应当作有利于游客的解释,即机票费应当包括机场建设费,旅行社应当退赔游客垫付的50元机场建设费。旅游合同虽然大多是旅行社事先制定的,但游客如果发现合同中的条款有问题,就应当提出异议,并要求旅行社更正。如果旅行社拒绝更正,而问题对整个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实质性的影响。旅游者应当拒签合同。因为旅行社凭着它积累的业务经验很容易用“旅行社行业惯例”一词来解释相关条款,规避法律。    ……

媒体关注与评论

总序法律是什么?法律是人们日常生活关系以及各种利益的调节器、保护神。可是,过去、现在或者将来,人们往往对法律有着或多或少、或强或弱、或明或暗的陌生感、疏远感和恐惧感。    传统中国的儒家文化,塑造了几千年来中国老百姓“君子喻义,小人趋利”的义利观、是非观和诉讼观。在中国,儒家正统的权利观念、权利意识的影响,可谓大隐于形、入骨深髓或者根深蒂固。耻于言利,怯于维权,羞于争讼,造成了整个社会广泛存在的对“好人不告状,维权是刁民”这样说法的认同感或者支持感。    现代法治社会,传统的文化价值观受到了来自人们利益冲突方面的强烈质疑,为什么我们不能理直气壮地维权?事实上,人们尊重权利、维护权利,以及为了权利而斗争,恰恰是从法律开始的。法律给了人们维权的规则,教给人们维权的方法,赋予人们维权的价值观念。于是,作为各种利益的调节器、权利的分配者的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受到了人们的敬重,在我们的生活中,法律是不可或缺的。倡导诚信,发扬民主,维护权利,用法律保持良好的交易秩序,已经成为人们不灭的梦想。    但是,仅仅制定了法律,或者写在纸上的法律,并不能代表我们就在事实上拥有了相应的权利。法律只是界定、确认了权利,在人们有纠纷时保护权利。“徒法不足以自行”,古人早就这样说。没有权利观念、权利意识,没有积极维护权利的行为,任何时候,法律也不过是一纸空文。    1998年的春天,我国在《宪法》中庄严地写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于是,法治就成为政治文明的重要表现形式。在我国,立法者唯恐法律不健全危及社会稳定,于是通过立法给人们提供了全面、系统、庞大而复杂的法律规范体系,以求社会生活井然有序,人民安居乐业。可是,现实生活中,漠视权利,侵害他人利益,甚至是肆无忌惮的损害、践踏他人权利的行为,仍然频繁地发生。那些权利受到侵犯者,却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这在事实上怂恿了侵权行为;对法律的不知,或者知之太少,以及知之片面等等,使人们陷入了维权困境。因此,知法、守法和用法,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一个合格公民的迫切需要,更是人们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基础。    作为法律的研究者,以及法律活动的实践者,不仅要检讨中国法律的历史,更应当反思究竟如何为中国法治建设尽自己的绵薄之力。于是,给面对纷繁复杂、纠纷难断,却不知如何运用法律、法规的人们,提供法律顾问般的帮助,就成了我们编写这套丛书的动机。    我们深知:任何人法律意识的培养,绝不是学一学法律条文,读一读法律理论书籍,或者听一听各种案件的审理,就能全部完成或者完善的。但是,这样一些尝试。又确确实实是人们熟悉法律,掌握法律,运用法律来解决实际问题必不可少的。    本套丛书,从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衣食住行用、生老病死养等方方面面入手,以大量有现实针对性、新颖性的具体案例说法。剖析问题,为有效解决问题出谋划策、提供借鉴和建议。    为了便于阅读和理解,本丛书的文字深入浅出,内容简洁明了,是真正方便人们学法、用法,足不出户便能请到身边的一个“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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