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行政

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日) 米丸恒治  页数: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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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私人行政——法的统制的比较研究》一书的中文版在洪英、王丹红和凌维慈等学者的翻译以及田思源教授、王贵松博士的校译下得以出版。对于能将这一课题的相关日本行政法学的基础研究成果介绍到中国,我感到喜出望外,对于20年前开始关注、研究的课题能够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亦感慨万千。我对于本书所论及的“私人行政”问题的关注以及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当时,我作为名古屋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的研究生,在室井力教授的指导下,围绕资金助成行政的法律控制问题进行研究,以此课题撰写的硕士论文也在相关学术杂志上得以发表。那时我关注的是资金助成的补助者和中介者的问题,这在资金助成行政等很多领域中都是有问题的。无论是日本还是德国,从资助的体系框架上来看,资金助成不仅仅是由行政机关直接进行,也通过许多金融机构以及具有决定资助分配权限的组织来实施。由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其行政辅助作用以及行政权限的委任等问题,从法的构造上进行理论分析。

内容概要

本书论题十分新颖,其背景是席卷全球的规制缓和或规制改革。对于如何摆正国家规制的地位,如何扩大民众的参与,如何利用民间的活力,各国的行政改革正在积极探索和实践。    对这一论题,行政法缺乏相应的统制制度,行政法学也缺乏充分的讨论研究。本书主要以德国为参照系,介绍了德国公法(学)是如何应对这种变化的,同时也介绍了日本近年来的改革及问题。    这些改革的动向在中国已经出现,其存在的问题在中国也同样存在。面对规制改革(特别是民营化、放松规制、再规制)、行政授权或委托等出现的问题,中国行政法学界引入了英美(特别是美国)相关的研究,但对于德国这一以传统行政法为根基而展开的研究关注不足,中国宪法学界对于规制改革等的宪法界限问题则基本尚未展开。    规制改革如何在民主主义和自由主义之间把握好适当的平衡,需要更多的智力支持。本书的翻译引入德国法、日本法的理论研究,在传统的理论体系上衍生出新的解释方法,为实现对规制改革进行法的统制提供更有解释力的法学支撑,其必要性自不待言。

作者简介

米丸恒治,1959年生。日本名古屋大学法学博士,师从著名行政法学家室井力。现为神户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教授。著有《私人行政》(日本评论社1999年版),《因特网法信息指南》(日本评论社2004年版,合著),《讲演行政法》(法律文化社2005年第2版,合著)等。主要研究领域为行政法、信息法,具体包括现代行政现象的法的控制、信息社会基础法,信息安全法制等。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德国对“私人行政”的法的统制   第一章 行政改革与私化的展开     引言   第二章 委任私人行使行政权限     引言     第一节 委任私人行政权限(特许)的制度     第二节 委任私人行政权限的界限与法的统制     小结   第三章 私人的技术监督与“私人行政”论     引言     第一节 技术监督协会(蒸汽锅炉监督协会)的建立及其开展的活动     第二节 技术监督协会的法律性质和国家监督     第三节 技术监督协会及其专门官员活动的法律性质     第四节 技术监督协会的检查活动及其基本权利保障     小结   第四章 航空管制组织改革与“私人行政”论     引言     小结   第五章 警察行政辅助与“私人行政”     引言     小结   第六章 “私人资助行政”的法的统制     引言     小结   第七章 公物的设置管理与“私人行政”的展开     引言   第八章 联邦铁路改革和“私人的人事管理”     引言     小结   第九章 第二次邮政改革与“私人雇用官员”     引言     第一节 第二次邮政改革的前提———第一次邮政改革     第二节 第二次邮政改革概要     第三节 第二次邮政改革的行政组织法问题     小结 第二编 日本“私人行政”的法的统制   第一章 特殊法人等功能性行政组织的现状及其问题     引言     小结   第二章 指定机关行政的法律问题——日本对“私人行政”方式的法的统制     引言     第一节 指定机关制度概要     第二节 指定机关行政的法律问题     第三节 指定机关的行政方式和存在的问题     小结   第三章 公共觇制与“私人”规制——对公共规制的功能性理解及其法的统制     引言     小结   校后记

章节摘录

下面对功能性规制的若干类型进行整理。在这里将功能性规制的类型分为以下五种:1.指定机关(指定法人)行使行政权限——直接行政规制组织的私化因直接行政规制的实施主体转移为指定机关,故将直接行政规制的组织予以私化并委托给民间。在规制效果上,这一类型本身具有和直接行政规制同等的效果,是以法律根据为基础的规制。实施各种检查、检定、考试、登记等规制作用的有很多。2.基于指定法人制度的启发、诱导和指导等(除1外)其次是基于指定机关制度以外的指定法人的启发、诱导、调整、指导等规制类型。这一类型虽不如第一类型的规制效果强,但它是行政授予民间公益法人的活动以权威,欲通过该民间团体的活动达到规制的效果。具体如,货车运输事业法规定的货车运输规范化事业实施机构的调整、指导、研修等活动。3.利用私人资源的规制(必须设置资格者和管理者的事例)第三种类型是利用私人资源的规制。主要是在企业内安置一定的有资格者并使该资格者对企业的发展状况进行控制与掌握。4.民间团体的企业联合(不适用反垄断法的企业联合)等活动的利用第四种类型是除第二种类型以外的,行政利用民间团体本身进行的企业联合(调整行为)、登记、检查等活动的类型。具体如,对内航海运输业的货舱调整的企业联合以及类似立法作用的依据景表法的规定而制定公平竞争规约;损害保险金等保险费用率算定会确定保险金;作为在店头市场进行股份交易时的要件的在日本证券业协会登记;自治体的水道事业者将日本水道协会的自主性的水道器具的检查予以指定利用;将银色标记协会检定的福利器具、企业等作为补助事业及业务委托的对象而进行指定等。

后记

由我承担了部分校对工作已属意外,再由我来写一个后记做些说明,又是意外中的意外。在惶恐万状之余,却也感到确实有一些话需要在这里交代,故而,勉为其难,在这里写几句“意外的话”权作说明。关于书名《私人行政》,这个书名中你或许只认识那四个汉字“私人”“行政”,而“私人行政”也正是先前出现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公法译丛目录中的名字。这个译法或许让你有些意外:“私人行政”?由私人来行政?如果是这样,那还叫“行政”吗?诚然,行政按常理理解应为国家或者公共团体所为,私人与行政搭配,令人倍感唐突。但校对完全书之后发现,如果了解其内涵,译为“私人行政”也未尝不可。“私人行政”,其意思是通过私人、由私人,或者依靠私人来进行行政。究竟采用哪种译法,我也曾与各位译者商量过。从准确性上说,译为“通过私人的行政”或“私人实施的行政”或许更好,但从中文表述来看,不够精练,不能朗朗上口,最后决定书名采用最大胆的译法——“私人行政”。“私人行政”,其内涵是国家借助于私人来完成行政的职能。国家如何借助于私人,则由本书自身去阐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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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本书的题目,以及日本学者所使用的术语“私人行政”,直接翻译成中文,有些别扭。实际上,本书讨论的是,公共服务民营化过程中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或者说民间提供公共服务。很有学术价值,体现了日本学者对于公共管理改革的认识。
  •   印刷质量很好,内容也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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