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经济法学卷(修订版)

出版时间:2004-3-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李仁玉  页数:350  字数:561000  

前言

本书为本套丛书的第四分册,即商法、经济法部分。商法与经济法作为法律部门或法律学科,有着与其他法律部门与学科不同的特点,对这种特点的理解对于学好本学科以及取得理想的司法考试成绩都非常重要。商法是调整商事贸易关系的法律部门。从本质而言,商法属于私法,以对私的权利与利益的保护为本旨,以对商事交易活动提供规则为内容。故商法与民法有着极为深刻的逻辑上的与内涵上的联系,民法的很多制度、原则、精神对商法规范有着直接的适用意义。所以学习商法、掌握商法,首先要有比较好的民法基础,这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商法又不同于民法,不能简单地将商法理解为民法的特别法。事实上,商法的很多制度、原则与精神已经超越了民法,举凡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以及公司法等商法的分支部门,都有着较强烈的专业性、技术性,同时还有着较明显的国际性、灵活性,仅有民法的基础,而不对这些学科有专门的与深入的研习,是决无可能真正掌握和理解好商法的。经济法则相反,其本质为公法而非私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规制市场的法律部门,所以学好经济法应当有较好的宪法与行政法的基础,也即有公法的理论奠基,但同时由于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多与自然人、法人这些民事主体的权益密切相关,所以学习经济法又对民法基础有一定的要求。这是经济法的一个显著特征。作为司法考试的主要学科,商法与经济法同别的法律学科如民法、刑法、行政法、各种诉讼程序法等有一个最明显的不同,就是商法和经济法都是由若干既有一定联系但更有显著不同的分支部门或分支学科组成,如商法,是由公司法、合伙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组成,经济法则由竞争法、消费者权益法、产品责任法、土地法、劳动法、税法、环境法等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组成。这就要求我们自己善于去发现它们的规律,找到它们相通的地方.同时掌握它们的区别所在,这样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编写体例上.每一分支学科的试题部分与参考答案部分放在一起,也是考虑到商法、经济法的这些特征,方便读者查阅而设计的。

内容概要

本书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参考用书,是2007年司法考试重点、难点、疑点精解丛书中的一本。该系列丛书浓缩教材,解析重点,解惑难点,探讨疑点。各卷丛书的撰稿人均为资深教授,如刑法的阮齐林教授、宪法的焦洪昌教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张树义教授、民法的李仁玉教授等等,具有权威性,丛书列出考试重点、考试难点、考试疑点,并通过例解的方式予以解答,使考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对重点、难点、疑点的分析中,不仅语言简洁,而且分析到位,以达到解惑之目的。让广大考生一书在手,忧虑全无!

书籍目录

上篇 商事法 第一部分 商事法  第一章 公司法   重点提示   疑点解惑   难点精析   真题解析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重点提示   疑点解惑   难点精析   真题解析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重点提示   难点精析   真题解析  第四章 合伙企业法   重点提示   疑点解惑   难点精析   真题解析  第五章 破产法   重点提示   难点精析   真题解析  第六章 票据法   重点提示   疑点解惑   难点精析   真题解析  第七章 保险法   重点提示   疑点解惑   难点精析   真题解析  第八章 海商法   重点提示   疑点解惑   难点精析   真题解析 第二部分 经济法  第一章 竞争法   重点提示   疑点解惑   难点精析   真题解析  第二章 消费者法与产品质量法   重点提示   疑点解惑   难点精析   真题解析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与证券法   重点提示   疑点解惑   真题解析  第四章 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重点提示   疑点解惑   难点精析   真题解析  第五章 税法下篇 试题答案及分析 一、商事主体法试题  参考答案及分析 二、破产法试题  参考答案及分析 三、票据法试题  参考答案及分析 四、保险法试题  参考答案及分析 五、海商法试题  参考答案及分析 六、竞争法试题  参考答案及分析 七、消费者法与产品质量法试题  参考答案及分析 八、商业银行法与证券法试题  参考答案及分析 九、税法试题  参考答案及分析 十、土地法与房地产法试题  参考答案及分析 十一、劳动法试题  参考答案及分析 十二、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试题  参考答案及分析

章节摘录

第一部分 商事法第一章公司法重点提示一、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公司的权利能力 1.公司权利能力的概念公司的权利能力是公司作为法律上的主体,从事法律所允许的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公司权利能力的理论和制度来源于民法上民事主体特别是法人权利能力的理论和制度。公司的权利能力,始于公司成立,终于公司终止。成立的标志是公司经登记机关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值得注意的是,公司解散以后在清算期间,在清算必要的范围内,仍拥有清结公司未了的业务、清偿债权债务、参加民事诉讼等权能。只有在办理了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并公告其终止时,公司的权利能力才完全消灭。 2.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 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有较大不同。公司权利能力多属于特别的民事权利能力,往往受到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自身性质的限制。主要有:(1)性质上的限制。公司毕竟为拟制人格,其本身并非为具有新陈代谢功能的生命体,故凡与自然人自身性质相关的权利义务,公司均不可能享有。如前所述,专属于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婚姻权、继承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公司都不享有。(2)目的范围的限制。公司作为营利性法人,其所持续经营的事业或业务记载于公司章程,登记于公司营业执照,称为经营范围,亦即公司设立的宗旨和目的;其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公司章程未规定的,公司不得经营;其二,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依法登记,经依法登记的,才产生公示的效力;其三,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还必须依法进行批准,否则,公司不得经营。如经营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须经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的批准;其四,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其五,公司需要变更其经营范围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才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二)公司的行为能力1.公司行为能力的概念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依照通说,公司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具有一致性,这种一致性不仅表现在公司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而且表现在公司行为能力的范围和内容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和内容也是相一致的,公司权利能力所受到的限制,也同样适用于公司行为能力。这也是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制度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制度不同的地方。自然人的权利能力都是一致的,但行为能力各有不同,包括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法人包括公司法人的权利能力就存在差异,不同的法人享有不同的权利能力,而由于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一致性,所以不同的法人也就具有了不同的行为能力。法人行为能力的差异是由于其权利能力的差异导致的,而不像自然人那样其行为能力的差异是由于年龄、智识状况决定的。2.公司行为能力的实现方式公司是法人,具有法律上的团体人格,它在按照自己的意志实施行为时,与自然人有所不同。首先,公司的意思能力是一种社团的意思能力,它必须通过公司的法人机关来形成和表示。公司的法人机关就是公司的意思机关。公司的法人机关由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它们依照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相互配合又相互制衡,进行公司的意思表示。其次,公司的行为能力体现在对外行为的实施上,公司的对外行为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来实施,或者由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来实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公司法》第13条)。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的意思,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法律行为,为公司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在公司权利能力范围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就是公司自身实施的法律行为,其后果包括权利和义务由公司承受。 二、公司的种类及其分类标准与意义公司法理论上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将公司作不同的分类,而每一种分类均有其法律上之意义。(一)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分类以此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是指由部分无限责任股东和部分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对公司债务前者负连带无限责任,后者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部分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股东和部分仅以所持股份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共同组建的公司。因这三种公司的固有缺陷,其数量已经很少,我国公司法未对这些公司作出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以上人数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在公司发展历史上,股份有限公司是在两合公司之后产生较早的公司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可以在社会上广泛筹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公司可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经营方式和分权制衡机制,以及股东有限责任等特点,特别适合于大型企业的经营,现今已成为十分重要的公司形式。我国公司法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最基本的公司形式之一予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在公司的发展史上,有限责任公司出现较晚,由于它较好地吸收了其他公司形式的优点并克服其不足,所以这种公司形式在世界各国得到了迅速发展。我国公司法也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主要公司形式予以确认。就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而言,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同一类型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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