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证券化

出版时间:2005-10  出版社:北大  作者:王志诚  页数:275  
Tag标签:无  

前言

  台湾地区近年来为加速金融市场之改革,以提升金融机构之国际竞争力,乃先后修正或制定《银行法》、《信托业法》、《金融机构合并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设置及管理条例》、《存款保险条例》、《保险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及《证券交易法》,并研议制定“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法》及《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等重要金融法令。最近甫于2002年6月20日经“立法院”三读通过之《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实亦为金融改革之延续。  按金融机构藉由金融资产证券化,不仅可增加调度资金之管道,促进资产之流动性,提升资金运用及流动之效率,并能改善资产负债管理,分散金融资产之风险,进而提高自有资本比率及经营绩效。此外,对整体金融市场而言,除能开展新种金融业务,增进金融市场之深度及广度外,亦能扩大证券市场之规模,创造更多样化之投资工具。惟金融资产证券化之实施,因牵涉《信托法》、《公司法》、《民法》、《证券交易法》、《银行法》、《保险法》、《土地法》、《土地登记规则》及《信托业法》等相关法令,乃至于《证券交易税条例》、《契税条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印花税法》、《土地税法》、《所得税法》等相关税法之适用及调整,为求能一次性解决既有之法律障碍,并提供适度之租税或经济诱因,乃特别制定《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期能兼顾保障投资与发展国民经济,达到兴利防弊之政策目标。

内容概要

金融资产证券化不仅是先进国家金融机构经常利用的资金调度方式,又是金融机构的经营及金融产品的创新,有积极的经济效益。本书作者在深入研究了日本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构造后,从立法的角度提供给我们良多建议。对我国今后创制同类立法提供便捷的通道。

作者简介

王志诚 学历,台湾政治大学法律学系毕业,台湾政治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台湾政治大学法律学研究所博士。经历,一九九二年一级高等考试及格联鼎法律事务所,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副嘛委室机要秘书,行政院谘议、总核稿,现了,台湾中正大学财经法律学系副教授,著作《信托法》、《金融法》、《现代信托法论》、《票据法》、《商事法》、《新修正公司法解析》。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导论  壹 问题意识  贰 研究方法  叁 研究范围第二章  金融资产证券化之法制基础  壹 前言  贰 金融资产证券化之基本概念    一 金融资产证券化之特性    二 金融资产证券化之市场参与者    三 金融资产证券化之效益    四 金融资产证券化之主要流程  叁 专法制定之必要性  肆 资产金融之创新    一 金融资产之商品化    二 资产金融之架构设计  伍 导管体机制之建构    一 单轨制与双轨制之争议    二 特殊目的公司    三 特殊目的信托  陆 行政监督之角色    一 实质主义与公开主义之争议    二 事实监督措施    三 事后监督措施  柒 租税优惠之促进  捌 投资人之保护  玖 消费者之保护  拾 利益冲突之防止  拾壹 结语第三章  特殊目的信托法制  壹 前言  贰 特殊目的信托之意义  叁 特殊目的信托之成立    一 资产信托证券化计划    二 特殊目的信托契约    三 资产移转与诈害信托  肆 受益权之证券化    一 受益权之分割    二 受益权与证券之结合  伍 受益人之保护机制    一 受益证券之募集与转让    二 受益人之权利内容    三 受益人会议之召开及极限    四 信托监察人之设置    五 受托机构之义务及责任    六 信息公开制度    七 行政监督  陆 结语第四章  特殊目的公司法制第五章  信用评等、信用增强与避险计划第六章  不动产证券化法制第七章  日本金融资产证券化之法制构造第八章  结论与建议附录一 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附录二 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施行细则

章节摘录

  (九)其他风险  由于不同资产形态可能有各种不同风险及付款方法,因此在分析时即应依个案逐一修正。例如,就不动产证券化而言,即可能必须加入地震风险或火灾风险等,因此在考虑资产风险时,必须依其特性及付款方式为弹性修正。此外,由于服务机构执行不佳,而导致债务人主张调降放款利率或不愿给付全额款项,将导致预定现金流量不足而使投资人遭受损失,而产生所谓债务稀释风险(dilution risk)。基本上,此种损失如是由服务机构之故意或过失所造成,通常虽应由服务机构负责弥补,但在考虑风险时仍须加入此种因素,以防服务机构破产时将影响资产收入。  另外,如受托机构拥有对债务人之债权,而同时又对债务人负有其他债务,则债务人很可能主张抵消(《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而只付给抵消后之差额,导致现金流量短少,造成无法按期偿还投资人之问题,此即所称抵消风险(set-off risk)。惟应注意者,基于信托财产之独立性,受托机构之债权人不得将非属于信托财产之债务,恣意与信托财产之债权主张抵消(《信托法》第十三条)。再者,受托机构之营运风险及信托财产之再投资风险,亦为资产证券化交易上应注意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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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最近公司组织研究资产证券化,所以买了大量资产证券化的书,但是这本金融资产证券化,讲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深入浅出,非常值得推荐一看,对资产证券化的研究很有帮助~
  •   资产证券化必备的一本书,无论是做研究还是实务工作,这本书都能给你很大帮助。这本书给与的启迪不仅是法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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