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国家赔偿立法基本问题研究

出版时间:2008-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马怀德  页数:556  

内容概要

1995年1月1目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正式确立了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国家赔偿法》实施十多年来,对于落实《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必须承认,《国家赔偿法》实施得并不顺利,其中既有法律制度本身不够完善的因素,也有现行国家赔偿制度不能适应经济与社会迅速发展的因素。认真研究国家赔偿制度的相关重大理论与实务问题,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已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客观要求。本书系统探讨了国家赔偿的基础、国家赔偿的体系、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行政赔偿制度、司法赔偿制度、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国家赔偿的方式、标准和费用等若干基本问题,还首次系统介绍了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及德国、日本和美国的国家赔偿制度,以期为完善我国国家赔偿制度提供理论参考。

作者简介

  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监察学会常务理事,《行政法学研究》主编;兼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建设部等部委专家咨询委员。主要研究领域为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国家赔偿法学。曾直接参与《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多部法律的起草工作。个人专著有《国家赔偿法的理论与实务》、《行政法制度建构与判例研究》等,主编《行政诉讼原理》、 《行政程序立法研究》等二十余部著作。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国家赔偿基础论 一、国家赔偿概念简析 二、国家赔偿产生的学理探究 三、国家赔偿理论学说第二章 国家赔偿体系论 一、国家赔偿制度体系 二、国家赔偿制度分类体系 三、国家赔偿制度法律渊源体系第三章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一、归责原则在国家赔偿法中的地位 二、我国现行国家赔偿归责原则 三、对违法原则的比较研究 四、构建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体系第四章 行政赔偿制度 一、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行政赔偿的行为范围 三、行政赔偿请求权人 四、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五、行政赔偿程序第五章 司法赔偿制度 一、司法赔偿制度概论 二、司法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司法赔偿的范围 四、司法赔偿程序第六章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国家赔偿 一、公有公共设施的含义 二、我国的现状与争论 三、域外制度及启示 四、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应当纳入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 五、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制度的构建第七章 国家赔偿的方式、标准和费用 一、国家赔偿的方式 二、国家赔偿的标准 三、国家赔偿的费用第八章 行政补偿制度 一、行政补偿的界定与历史沿革 二、行政补偿的基本理论 三、行政补偿制度的建构第九章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赔偿制度 一、香港的行政救济体制与官方诉讼 二、行政赔偿的类型与实践 三、行政赔偿的救济方式与相关问题探讨第十章 德国国家责任法 一、德国国家赔偿法 二、职务责任 三、公法上的补偿请求权 四、公法上的返还请求权 五、后果清除请求权 六、公法性债务关系中的赔偿请求权 七、德国国家责任法的改革动议第十一章 日本国家赔偿与补偿制度 一、概说 二、关于公权力行使的国家赔偿 三、关于公共营造物的国家赔偿 四、《民法》的适用及相关问题 五、国家赔偿诉讼的若干问题 六、损失补偿 七、国家补偿的缝隙及其弥补第十二章 美国国家赔偿制度 一、美国行政赔偿制度 二、美国刑事赔偿制度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国家赔偿基础论对一个制度的讨论首先需要界定基本概念的外延和内涵,这是讨论的前提工作,否则各方的讨论将成为无的放矢。具体到国家赔偿课题,我们首先需要弄清楚:什么是我们所指的国家,什么是赔偿,国家赔偿制度是如何发展起来的等基础性问题。在此基础上,才能探求这一制度存在发展的法学机理,以及进一步的制度设计和改进的路向。一、国家赔偿概念简析(一)国家赔偿概念的界定1.国家与国家赔偿主体国家赔偿中的“国家”的具体含义是什么?国家这个概念在一个广泛的范围内被学者们所使用。在一个极端,是把国家等同于一种或多种非常具体的特征的论证,诸如有组织的警察力量、确定的空间边界或者正规的法院制度;而在定义的另一端则把国家只是当做政治互动的制度,没有指明具体的结构,国家被等同于社会并消失在普遍性中。国家在法律规范中被按照不同的方面进行了考虑。它是一个有序的集合体,是人民为在人类发展史中展示并发扬其特征而联合成的。国家活动的整体其实是通常所说的三分论:立法、司法、行政。这是就法律规范的层面来考虑国家概念时所含有的意义。从“国家赔偿法”的字面来看,似乎只有“国家”这一个主体,实际上任何行使公权力的主体都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国家”一词在这里只是表明了这一赔偿责任承担形式的公法性质以及这一制度发展的脉络,以区别于普通的私主体间的私法赔偿。“国家”并不能囊括所有的国家赔偿主体。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与一国的行政主体理论的发展是密切相关的。在行政主体制度发达的国家,国家赔偿的主体实质上是国家和其他公法主体(比如德国、法国的公法人,英国的地方政府等),并且国家承担责任的历史可能要晚于这些公法主体。英国的历史就是实例。国家赔偿责任主体的多元化是现代国家赔偿制度适应行政主体多元化的一个趋势。除了国家之外,地方、行会、大学、社团等法律授权的公权力主体也是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国家赔偿”的“国家”一词,是公权力主体的代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公法赔偿”的概念要比“国家赔偿”概念更符合现代赔偿制度的实际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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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国家赔偿立法基本问题研究》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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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很好的一本书,刚买到就遇到国家赔偿法修改,但是依然很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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