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法年刊2007

出版时间:1970-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王保树  页数: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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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于2007年11月10日——11日在广州市举行。此次学术会议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省法官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协办,共收到学术论文160多篇,与会学者、专家300多人,是至今规模最大的一次年会。《中国商法年刊》(2007)集中了这次年会的成果。本次年会的学术主题是“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商法建设”,这是经过集思广益后选择的学术议题。围绕这个中心,年会集中深入讨论了四个问题:商事通则的制定与商法体系的完善、商人团体的法律问题、保险法的修改与完善、破产法的实施问题。本年刊遵循一贯的编辑方针,只刊载了与这四个问题相关的论文。本年刊的第一部分为“商事通则的制定与商法体系的完善”,主要是对商事通则立法的必要性、商事通则的定位、商事通则的内容、商事惯例等问题进行的研究。第二部分为“商人团体的法律问题”,结合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实践,人们将其研究的范围界定在商会和行业协会两个方面,集中研究了商人团体的性质与定位、商人团体的功能、商人团体与政府的关系和商人团体立法等。如何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解决破产法实施中的问题,已成为商法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领域。因此,本年刊第三部分刊载了“《破产法》实施问题”,主要研究了如何理解新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上市公司破产的特别程序、清算人责任的认定、破产管理人的确定与职责、破产撤销权的行使等。我国的保险法正面临修改,本年刊的第四部分集中刊载了“保险法实施问题及完善”的论文,主要研究了保险法的修改与对商业保险的适应性、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合一与分立的利弊得失、最大诚信原则和强制保险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新破产法)已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内容概要

  《中国商法年刊2007: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商法建设》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商事通则’的制定与商法体系的完善”。主要是对商事通则立法的必要性、商事通则的定位、商事通则的内容、商事惯例等问题进行研究。“商事通则”问题是本次年会讨论的一个中心。  第二部分为“商人团体的法律问题”。结合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实践。人们将研究的范围界定在商会和行业协会两个方面,集中研究了商人团体的性质与定位、商人团体的功能、商人团体与政府的关系和商人团体立法等问题。  第三部分为“《破产法》实施问题”。如何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解决破产法实施中的问题。成为商法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领域,此部分主要研究了如何理解新破产法的宗旨、上市公司破产的特别程序、清算人责任的认定、破产管理人的确定与职责、破产撤销权的行使等。  第四部分为“保险法实施问题与完善”。针对我国保险法面临修改的现状,这一部分对保险法的修改与对商业保险的适应性、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合一与分离的利弊得失、最大诚信原则和强制保险等问题进行了研究、探讨。

作者简介

王保树,现任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王保树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兼任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副主席、北京市法学会副会长、国家检察官学院等院校兼职教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副所长,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国家级中青年有突出贡献专家。

书籍目录

第一篇 “商事通则”的制定与商法体系的完善制定“商法通则”的五大理由“商法通则”关于商法基本原则的界定及其立法安排商事惯例初论——以立法构建为视角外观主义的商法意义——从内在体系的视角出发商法中的公法原理及其在“商法通则”中的表现科学发展观与价值商法模式研究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商法通则”之构想商事交易安全的反思——兼论“商事通则”的任务析“商事通则”之必要与可能试论我国“商事通则”的结构与内容制定我国“商事通则”的若干问题试论我国商法的立法模式选择——以商法独立为分析基础中国商事立法模式的理性选择与构建“商事通则”的立法体系与基本原则我国现行商事立法的困境解决——兼议“商事通则”的制定商事单行法:现实主义的选择——兼论“商事通则”之制定论“商法通则”创制的价值理性与实践理性“商事通则”:纠缠在历史与现实中的误会——兼议私法的统一及其现代化商主体立法基本问题思考构建我国商事主体法律制度的理念:保守与超越商自然人的法律地位研究“商人”本质的反思:一个身份的视角——兼论我国制定“商事通则”的必要性商事行为独立性:质疑与回应寻求规制营业的“根”与“本”论商法移植中的法律冲突与法系融合——以信托财产制度为中心商事合同确认书规则初探商事合同制度适用初探——兼谈“商事通则”中商行为一般规则的建立反思商法基本范畴论“商法通则”的制定之商事登记制度在民法与商事单行法之间——以经理权为例对制定“商事通则”的思考论商事关系之界定第二篇 商人团体(商会、行业协会等)的法律问题自治:商会法律制度的灵魂我国商会的法律地位初探行业协会法律保障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构的影响行业协会立法的若干问题论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商会:历史前见当下情境制度走向我国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的鼓励与规制初论商会与行业协会法——基于民间法和国家法二元视角的分析西方国家商会组织的源起与制度范式之比较商会的法律主体性考察中国商会法律制度之探析第三篇 《破产法》实施问题从破产中股东欠缴出资之债能否抵销谈起论新《破产法》立法宗旨的创新再论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论公司重整制度中担保债权人的权利限制与保护论重整制度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破产管理人的义务和责任探究论新《破产法》对企业法人的认定论破产撤销行为的认定论对破产企业农民工权益的保障从美国次级债风波看金融机构破产中的政府法律责任论《破产法》上的偏颇性清偿浅议我国消费者破产制度的建构论我国公司重整人选任制度的完善破产管理人诚信义务研究及其对我国破产立法的启示一论建立临时破产管理人制度——兼评我国《破产法》第13条论新《破产法》中债权人会议制度的突破和完善破产撤销权行使的实体条件释论——以《破产法》第31、32条的规定为分析对象银行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平衡监督作用《破产法》的“剧场化”解说——以债权人为核心看《破产法》的疑点与困惑论破产财产企业破产所涉税收问题的法律思考论动产浮动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实现——《物权法》的创新与《破产法》的挑战破产重整与清算、和解程序相互转换的法律思考——以新《破产法》为中心的考察破产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冲突及协调——对实施《破产法》的一点建议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冲突与法律协调第四篇 保险法实施问题及完善强制责任保险研究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创新论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对被保险人资格的限定员工诚实保证保险若干基本问题研究——以美国法为中心我国《保险法》修订草案的若干问题——兼论《保险法》的立法精神与立法技术关于交强险的若干法律问题保证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探析保险条款的解释对和谐社会的影响——兼论《保险法》第31条的修改完善试论无效的保险合同制度中国保险理赔制度的路径选择与立法完善论再保险的法律规制与立法展望论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论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之改进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探究——兼述我国《保险法》第37条的修改与完善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法律制度的缺失及其完善我国《保险法》受益人制度研究及其完善美国法上责任保险竞合的协调——以他保条款冲突为中心保险法应当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的可保利益保险利益之法律分析反思保险合同的解释规则论保险公估人民事法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不可抗辩条款:必要性、适用和立法建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论保险法的修改与完善——以“保险合同法”为视角保险竞合研究——兼论我国保险法的完善论保险法上的半强行性规范——保险法精神与技术的一般原理论保险理赔中的近因因果关系的辨认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法律效果研究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职业保险探析试论我国保险代位制度的反思与重构共同遇难的保险金给付研究最大诚信原则与《保险法》的完善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07年研讨会综述商法学研究动态与综述

章节摘录

“商法通则”关于商法基本原则的界定及其立法安排范健在我国商法学界,对商法基本原则的认识并不存在本质性差异,但由于学者采取的标准与分析问题的角度上有差异,对商法基本原则具体判定仍存在较大不同。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就有十种之多。①依商法基本原则界定的标准与要求,笔者认为,商法基本原则应包括以下内容: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企业维持原则;保障交易简便、迅捷原则;维护交易安全原则。这四项原则基本可以涵括商法的精神、理念与商法的基本内容及具体制度,并能够与现代各国或地区商法精神相协调。在这些原则中,笔者排除了一贯受到确认的维护交易公平原则。之所以作此处理,是因为公平原则乃民法基本原则,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公平原则自应适用于商法。不过,商法中的公平原则主要表现为维护交易公平原则,不仅在范围上窄于民法中的公平原则,而且还有必要基于商法之严格责任理念对交易公平作有利于非商人的解释。因此,将维护交易公平原则界定为商法基本原则仍有其合理性。但鉴于这种特殊性正是商法作为特别法的表现,在“商法通则”的立法中不必将其界定为独立的商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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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法年刊2007: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商法建设》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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