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讲座(第十八辑)

出版时间:2008-7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北大讲座》编委会 编  页数:302  字数:29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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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讲座是北大最别致的一道校园风景,讲座如果在大学里消失,校园文化便会成为戈壁上的涓涓细流,虽澄澈,但孱弱且短暂。并且,讲堂上智慧的闪光,不应只局限于校园,而应该走出去,给所有爱智慧的人,以聆听大师教诲的机会,去亲身体会细流是如何变成汹涌的波涛,奔腾至海的。   讲座是一道全面展示北大独特魅力的风景线,它汇集着诸多北大名师的研究精华和学术成果,也承载着无数社会知名人士的真切体验与深刻感悟。多年来,作为一份宝贵的精神财富,北大讲座为北大学子提供了一个扩展视野、提高修养的良好平台。   本书为《北大讲座》第18辑,内容涵盖了历史、政治、艺术、经济、教育、传媒、考古、国际关系、企业营销及职业规划等诸多领域。

书籍目录

关于我国公民社会研究的若干理论问题漫谈文化软实力公正与平等:社会治理的基本道德原则人力资源开发,未来中国强盛之路燕园史迹寻踪清宫意大利画家郎世宁世界博览会:走向中国时代关于构建创新型国家的几个问题普京当政时的俄罗斯非洲经济问题中国高等教育的开放历程传奇人生·职业规划一个记者的责任与成功——在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的讲演从冰穹A到可可西里动物的语言与意识酷讯创业与创新

章节摘录

  关于我国公民社会研究的若干理论问题  [演讲者简介]  俞可平,政治学博士,研究员、教授,哲学和政治学双学科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共中央编译局副局长、中央编译局比较政治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中国政府创新研究中心主任、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基本观点研究”课题首席专家、“中国地方政府改革创新研究与奖励计划”总负责人,兼任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浙江大学等校教授,曾任联合国政府创新咨询专家、台湾东华大学、美国杜克大学、德国自由大学客座教授。主要研究领域:政治哲学、中国政治、比较政治、治理与善治、全球化、公民社会、政府创新,出版《民主与陀螺》等著作40余本,在《中国社会科学》、《新政治科学》(美国)等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用中英文发表学术论文200多篇。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最引人注目的当然是中国以年均国民生产总值超过9%的速度创造了世界经济史的奇迹,国家的综合实力和人民的生活水平因此而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其实,改革开放的过程,是中国社会的一个整体性变迁过程。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社会的政治生活和意识形态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其中的一个重要变化,可能首先受到知识分子的关注,而至今尚未引起政府官员和社会各界的足够重视,但它终究将对中国社会历史进程产生重大影响。这个重大变化,就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正在中国迅速崛起,并且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治民主产生着日益深刻的影响。  十多年前的中国,谈论公民社会还是一个十分敏感的话题,即使在学术界,多数人不仅对公民社会究竟是什么还相当模糊,而且对中国的公民社会还表示出怀疑和迷惑的态度。现在,公民社会早已成为中国知识界的热门议题,近年来国内学者发表的大量研究成果,绝大多数对中国公民社会都持肯定的态度,而且对公民社会的学术研究也在不断深入。也许正因为是研究的深入,一些新的问题也便随之产生。我们发现,至少有这样一些问题大家都感兴趣,但又表现出很大的分歧和争议:究竟什么是公民社会?中国目前到底有多少民间组织?它们有哪些作用?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有多大?会不会导致“颜色革命”?中国公民社会与西方的公民社会有什么不同?中国公民社会的周围存在着一种什么样的制度环境?中国的民间组织面临何种困难?其出路何在?这些问题不仅需要学者的认真研究,也应当引起各级党政干部的密切关注。今天,在这里,我想花两个小时集中对上述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以供大家思考。  一 概念的界定  什么是公民社会?这是一个被反复提出的问题。公民社会是一个外来语,其最初的译名是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民间社会和公民社会都是对同一英文civil society的不同译法,但在中文语境中,它们之间存在某些细微的区别。“市民社会”是最为流行的术语,也是对civil society的经典译名,它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中译。但这一术语在实际使用中或多或少带有一定的贬义,传统上一直把它等同于资产阶级社会。“民间社会”最初是我国台湾学者对civil society的翻译,为历史学家所喜欢,在研究中国近代的民间组织时这一称谓被广为使用。这是一个比较中性的称谓,但在不少学者特别是在政府官员眼中,它具有边缘化的色彩。“公民社会”是改革开放后引入的对civil society的新译名,这是一个褒义的称谓,它强调civil society的政治学意义,即对公民的政治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越来越多的年轻学者喜欢使用这一新的译名。  虽然现在仍有人继续使用市民社会和民间社会的概念,但这样的学者已经很少了,绝大多数学者已经更多地使用公民社会的概念。尽管如此,作为近现代政治思想史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市民社会”依然有其不可取代的地位,而且严格地说,这一概念与我们目前所说的“公民社会”有着重要的差别。马克思语境中的“市民社会”与我们现在所说的“公民社会”,最重要的区别在于: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是建立在社会两分法之上的,而现在我们谈论的公民社会则建立在社会三分法之上。  作为中国近现代政治思想史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市民社会”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在马克思那里,市民社会分别被看做是“一切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是“私人的物质交往形式”或“生产关系的总和”,是“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是政治国家基于其上的“社会经济基础”或“社会经济结构”。有时,马克思甚至直接把市民社会等同于“资本主义社会”或“资产阶级社会”。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的理论,渊源于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它建立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相分离这样一个前提之上。在马克思的语境中,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是相辅相成的一对分析范畴。马克思认为,在封建社会中,市民社会湮没在政治国家之中,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合而为一。马克思说:“中世纪的精神可以表述如下:市民社会的等级和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是同一的,因为市民社会就是政治社会,市民社会的有机原则就是国家的原则”,“市民等级和政治等级的同一就是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同一的表现”。资本主义使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成为现实。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的边限变得相当明确。政治国家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个人的自由活动范围有多大等等,都从制度上得到了明确的规定。这样,资本主义社会在逻辑上被分为两个部分: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这种两分法是马克思分析市民社会的出发点。  将社会从两分法发展到三分法,并从社会三分法的角度重新审视市民社会的最有影响的学者,是两位具有马克思主义传统的欧洲思想家。一位是意大利共产党领导人和理论家安东尼·葛兰西,另一位是德国思想家尤根·哈贝马斯。像马克思一样,葛兰西也特别强调市民社会的重要作用,但与马克思不同的是,葛兰西强调的不是市民社会的经济意义,而是其社会文化意义,并且认为社团组织是市民社会的主体。在他看来,谁控制了社团,谁就控制了市民社会;谁控制了市民社会,谁就控制了资本主义社会。哈贝马斯进一步明确地把当代社会主义社会分成三个世界:政治世界或政治国家、经济世界或经济社会、生活世界或市民社会。在他那里,生活世界或市民社会是一个对应于政治国家的“私人自治领域”,包括纯粹的个人领域和非官方的民间公共领域。葛兰西和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观在以下两个方面与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观产生了重大区别:第一,马克思把社会分成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两个部分,他们则把社会分成政治社会、经济社会和市民社会三个部分。第二,马克思强调市民社会的经济意义,而他们则强调市民社会的文化意义和组织意义,把社团组织和民间的公共领域当作是市民社会的主体。  我们现在通常使用的正是以社会三分法为基础,以民间组织为主体这一意义上的公民社会概念。所以,公民社会概念是对传统的市民社会概念的超越。“市民社会”可以看做是对基于社会两分法之上的传统语境中的英文civil society的翻译,而“公民社会”则是对基于社会三分法之上的当代语境中的civil society的汉译。  在当代语境中,社会被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政治社会,即国家系统。政治社会的主体是政府组织,主要角色是官员。第二部分是经济社会,即市场系统。经济社会的主体是企业,主要角色是企业家。第三部分是公民社会,即民间组织系统;公民社会的主体是民间组织,主要角色是公民。相应地,我们把政府组织系统称为第一部门,企业组织系统称为第二部门,把民间组织系统称为第三部门。  按照这种社会三分法的逻辑,我们可以把公民社会当作是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它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公民社会的组成要素是各种非政府和非企业的公民组织,包括公民的维权组织、各种行业协会、民间的公益组织、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同人团体、互助组织、兴趣组织和公民的某种自发组合等等。它既不属于政府系统(第一部门),又不属于市场系统(第二部门),而是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  这一定义需要做几点说明:首先,把民间组织当作是公民社会的主体,丝毫不贬低公民本身在公民社会中的基础性的作用。单个的公民当然是公民社会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公民社会的主要角色。但是,公民社会是一种社会形式,是人类的一种社会组织方式。单个的公民只有组织起来,才具有社会的意义。这一点正像国家的主要角色是政府官员,但国家的主体是政府组织一样,或者正像市场系统的主要角度是商人或企业家,但其主体是公司或企业一样,突出组织的地位,并不会贬低个体的作用。其次,作为公民社会主体的民间组织,既包括正式的组织,也包括非正式的组织。我们把公民的某些自发组合,也看作是公民社会的组织部分,因为这类组合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正在变得日益重要。例如,某些网络团体,已经形成一种社会力量,具有很强的社会动员能力。又如,某些带有一定随机性的公民组合,像公园里健身的居民组合,或北京街道晚饭后那些扭秧歌的老人组合,都应当看作是公民社会的组成部分。最后,我们所说的公民社会组织,不包括宗教团体和政党团体,因为这类团体带有强烈的信仰,从性质上与其他组织差异太大。  公民社会是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的民间公共领域,其基础和主体是各种各样的民间组织。但在目前的中国学术界,对民间组织的理解甚至比对公民社会的理解还更加混乱不清。无论是学者的文章或政府的文件中,经常使用的关于公民社会组织的称呼有: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民间组织、公民团体、中介组织、群众团体、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第三部门组织、志愿组织等等。一般地说,这些不同称呼并无实质性的区别,但是从严格的语义来说,它们之间应当存在着不可不察的差别,这些概念从不同的角度强调了公民社会的某个方面的特征。我们建议统一使用“民间组织”来指称公民社会组织。那么,什么是“民间组织”?作为公民社会主体的民间组织,指的是有着共同利益追求的公民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它有以下四个显著的特点:其一是非政府性,即这些组织是以民间的形式出现的,它不代表政府或国家的立场;其二是非营利性,即它们不把获取利润当作生存的主要目的,而通常把提供公益和公共服务当作其主要目标;其三是相对独立性,即它们拥有自己的组织机制和管理机制,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无论在政治上、管理上,还是在财政上,它们都在相当程度上独立于政府;其四是自愿性,参加公民社会组织的成员都不是被强迫的,而完全是自愿的。民间组织的这些特征,使得它们明显地区别于政府机关和企业组织。  二 对现状的评估  无论是从民间组织的数量看,还是从其社会作用看,国内学者和政府官员对中国公民社会现状的评估,都存在着极大的差距。为什么会造成这些差距,这些极不相同的评估背后又有什么意义?这些问题同样值得深思。  首先从民间组织的数量上看,官方与学界之间,以及学者与学者之间的评估存在着惊人的差异。据民政部的最新统计,截止到2007年6月底,全国各类民间组织为35.7万个,其中社会团体19.4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6.2万个;基金会1193个。然而,学者的估计大大超过这个数量,清华大学民间组织研究所的估计是200万至270万之间,我们的估计是300万个左右,估计最多的高达800多万个。有的学者指出,到2003年全国已注册社会团体数量为142000个,已注册民办非企业单位数量为124000个,未注册社会团体40000个,未注册民办非企业单位250000个,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八大人民团体的基层组织数量为5378424个,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文艺界联合会等其他准政府社团基层组织数量为1338220个,学生社团、社区文娱团体、业主委员会、网上社团等各种草根组织数量为758700个,由此估计社团总数应为8031344个。  为什么会产生如此大的差异?我想主要是三个原因。一是社团登记方面的问题,二是民间组织的归属标准,三是统计方面的困难。  先看登记方面的问题,民政部的统计之所以这么少,因为它是严格按照登记在册的民间组织数量进行统计的,但事实却是,大量的民间组织并没有按照政府的规定在民政部门申请批准并登记注册。多数学者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民间组织的准入门槛过高,审批条件过于严格,将更多的民间组织挡在了政府机关的门外。许多实证调查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例如,我们对某县民间组织的调查表明,该县民政部门正式审批登记的民间组织是163个,但未经民政部门审批登记、只在民政部门的要求下前来“备案”的民间组织多达1200多个,后者是前者的7倍多。该市民政部门的一位负责人补充说,实际存在的民间组织的数量,比已经备案的更多。清华大学的一项研究成果表明,在“合法登记的”民间组织之外,中国目前至少还存在着以下10类“法外”民间组织:(1)工商注册的非营利组织;(2)城市社区基层组织;(3)单位挂靠社团;(4)农村社区发展组织;(5)农民经济合作组织;(6)农村社区的其他公益或互助组织;(7)海外在华资助组织;(8)海外在华项目组织;(9)海外在华商会、行业协会;(10)宗教社团。  其次,归属标准的不同,也直接导致对民间组织数量的估计。例如前述关于中国民间组织高达800多万的估计中,把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等也归人民间组织,而仅这三类组织就多达530多万个,在民政部的统计中,工、青、妇组织显然是不算在民间组织之内的。又如,截至2007年6月底,全国城镇社区共有服务设施13.2万处,社区服务中心9529个,居民委员会组织(社区委员会)79801个;在农村地区,共有村委会61.5个。这两类城乡居民自治组织多达70万个。在民政部的统计中,这类居民自治组织照例不在民间组织之列。还有遍布全国城乡的老年协会,应当是一种典型的服务于老年人的民间公益组织,但在民政部的统计中,也不在民间组织之列。全国共有行政村60多万个。绝大多数村都有老年协会之类的组织,保守的估计也应在50万个左右。工、青、妇组织是法定的准行政性机关,且参照国家公务员进行管理,这类组织可不算在民间组织之内。但是,其他的居民组织,如老年协会、社区业主组织、社区服务组织、公民维权组织等,完全应纳人民间组织的范畴。从宪法和法律的角度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也应当是民间组织,只不过它们是特殊的居民自治组织。由此可见,政府行政部门对目前中国民间组织的估计确实是大大低于实际的数量。  最后是统计方面的实际困难。民间组织遍布全国各地,又有大量民间组织,特别是草根民间组织没有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即使政府像人口普查那样对民间组织进行统计调查,也无法得到确切的数据,更何况政府也从未有过这样的举措。学术部门由于缺乏社会普查的必要手段。只能以抽样调查和文献调查作为获取民间组织数量的主要渠道,其局限性同样极为明显。如前面指出的那样,对民间组织的统计也缺乏统一的口径和标准,这就几乎不可能获得关于中国目前民间组织的准确数据,只能是一个大概的估算。我们的估算是,现存各类民间组织的数量大约在300万个左右,这一估算包括了民政部门不计算在内的城乡居民自治组织、社区居民服务组织和未在政府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等。  如何评价中国公民社会在现实中的作用,官员和学者之间的分歧似乎并不比对民间组织数量的分歧更小。首先是作用大小的问题,其次是作用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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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讲座是北大最别致的一道校园风景,讲座如果在大学里消失,校园文化便会成为戈壁上的涓涓细流,虽澄澈但孱弱且短暂,并且讲堂上智慧的闪光不应只局限于校园而应该走出去,给所有爱智慧的人以聆听大师教诲的机会,去亲身体会细流是如何变成汹涌的波涛奔腾至海的。  《北大讲座》第一辑于2002年6月正式出版。在六年的发展历程中,随着北大讲座资源的日益丰富和优化,《北大讲座》的编辑制作水平不断提升,业已成为传播学术精华、留存文化记忆的重要典藏。今后,《北大讲座》编委会将秉承“以质取胜,彰显特色”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创新工作思路,发挥《北大讲座》的品牌效应,使其成为集中展示北大经典学术文化的重要载体,成为广大师生和社会各界人士扩展视野、终身学习的珍贵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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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   内容十分丰富!
  •   参加评书,鼓励当当,一起加油呀
  •   这个书的版本与<在北大听讲座>是不同的,可惜我也是买了后才发现,出版社也不同,不知道究竟哪个更有权威?但是,总而言之一,与北大讲座相关系列的书还是值得一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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