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

出版时间:2008-9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郑永流 主编  页数:275  

内容概要

本论丛为法哲学与法社会学专业性出版物。自二○○六年起,论丛每年两期,兼采中、英、德三种文字,于每年六月三十曰和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出版。诚挚地期待海內外学者惠赐稿件。稿件无体裁和字数限制。来稿请采用电子文本,并附文字打印本。 《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由中国政法大学郑永流教授创办于1998年。刊物以思考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根本属性为旨趣,并衍生出哲学层面与社会层面两个基本维度:以形而上之哲学传统烛照法学作为社会观念的超验品格,以形而下之社会实证落实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实践理性,以求在精深的哲思与具体的实践之中沟通规范与事实的鸿沟,最终为法学的中国问题与中国语境的开展、运用与解答提供智性支持。刊物在经费紧张等一系列不利外部环境下坚持办刊根本,并一开始就得到了法学界同声相应、同气相求的学者朋友的鼎立支持,八年来,刊物努力发掘、并自觉进入了若干国际前沿的学术传统,并得到了国际一流学者,如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法哲学与法社会学协会前主席阿列克西、现任主席诺伊曼等学者的赐稿,在国际法学界亦产生了一定影响。

书籍目录

主题研讨:法律论证理论   [德] 罗伯特·阿列克西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德] 罗伯特·阿列克西  作为理性商谈的法律论证   [德] 乌尔弗里德·诺伊曼  法律方法论与法律论证理论    张青波  以裁判后果论证裁判——读《法律适用中的后果取向》    黄伟文  司法过程中的技术与立场——以彭宇案为分析对象    杨  贝  合理的法律决定何以可能——衡平论证理论的初步设想法哲学    刘叶深  论法律的概念分析——普遍法理学方法论研究   [美] 弗雷德里克·绍尔  规定的三个维度法社会学    白中林  韦伯法律社会学中的理想类型    徐光东  破产法的经济分析综述   [英] 蒂莫西·恩迪科特  法律与语言本辑作者名录引证体例

章节摘录

(1)哈特是针对什么问题而发展出的诠释社会学方法?两位都没有对这个问题给出回答。而我认为,这是十分关键的一个问题。仅仅说明内在观点是对奥斯丁的批判是不够的,我们会追问为什么奥斯丁外在观点就是不合适的?社会学中不是存在着行为主义的流派吗?例如,唐纳德·布莱克就认为可以用纯粹科学的方法来研究社会现象以及人的行动,无需关注人的内在的想法。假如这两种社会学方法都摆在哈特面前,为什么他不以行为主义的方法作为自己的方法论呢?或者说,是什么问题让哈特意识到行为主义是不适合的?我认为,恰恰因为哈特要处理的是概念问题,他试图要对法律的重要属性进行说明,因此,他认为,诠释社会学的方法更为合适。总之,我们要知道哈特为什么与奥斯丁相比是一种进步,我们必须要明确他们共同面对的问题。(2)诠释社会学的方法能够成功处理概念问题吗?沈映涵女士没有对这个问题作出肯定回答,她的文章似乎更多是强调哈特受到这种方法论的影响,但是,这种方法论是不是得出了正确的结论她的文章并没有明确说明。而陈锐博士的论文似乎明确表达了对哈特“诠释转向”的赞同。在这一点上,我持有保留意见。这当然是可以争辩的,但我认为,预先要处理的一个问题是什么是概念问题,以及正确的概念理论是什么样的。对上述问题有了答案以后,我们的争论才能够展开:诠释社会学是不是一种合适的概念分析,能不能成功地处理概念问题。没有这些前提性讨论,我们是不能对“诠释转向”给出评价的。因此,对诠释社会学方法的评价不可缺少对概念问题的关注与解决。但在两位的文章中,这个必要的前提没能完整地展示出来,当然,这可能是篇幅所限。(3)不赞同对哈特以后的法律理论的评价。这个批评仅仅是针对陈锐博士的文章。他在该文的结尾对哈特的“诠释转向”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其中包括哈特的“诠释社会学”方法对拉兹和费尼斯的影响。这一点我持保留意见,根据我不成熟的理解,拉兹的权威理论和费尼斯的“焦点意义”是与哈特的“内在观点”相矛盾的,哈特对法律的规范性给出了一种内在观点式的说明,这是一种表达主义、非认知主义的说明;而拉兹和费尼斯对该问题给出的是客观主义、认知主义的说明,而且他们批评的目标就是哈特的规范性理论。所以,整体上,我对哈特的“诠释转向”的评价不高,我认为假如真有什么“转向”存在的话,应该是拉兹、德沃金和费尼斯三个人理论中暗含的道德客观主义“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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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2008年第1期)(总第13期)》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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