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总论比较研究

出版时间:2008-12-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高铭暄,赵秉志  页数: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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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现代化的国家是法治国家。现代文明进步的社会是法治社会。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基本治国方略的确立及其贯彻,对社会的发展进步至关重要。而现代刑事法治则在现代化法治国家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改革开放后的二十多年来,我国的刑事法治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在新世纪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无论是刑事法学理论还是刑事法治实践,都仍需要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以更为充分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于2005年8月建立,系专门从事刑事法学研究的、中国刑事法学领域首家且目前唯一的、独立的实体性综合性学术研究机构。研究院以一批中青年专家学者为中坚,并聘请了包括老一辈著名刑法学家、中央政法机关专家型领导以及重要国际组织领导人在内的国内外知名刑事法专家、学者担任特聘顾问教授、专家委员会委员、兼职教授(研究员)。研究院的设立,旨在建设全国领先并与国际知名刑事法学机构看齐的新型刑事法学术机构,本着刑事法学一体化的精神,逐步全面发展中外刑法学、国际刑法学、区际刑法学、刑事政策学、犯罪学、刑事执行法学、中外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学、刑事司法制度等刑事法的诸多学术领域,培养高级刑事法学专门人才,为中国法学研究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进行新的探索,力争为中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事业在刑事法学领域作出更大的贡献。

内容概要

  《刑罚总论比较研究》系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刑法基础理论比较研究”的最终成果之一,共分为三篇十七章,对刑罚基础问题、刑罚种类问题和刑罚运用制度等刑罚基本理论领域的诸多专题进行了较为深入和新颖的探讨。探讨的专题基本上反映了本领域的前沿性学术成就,大体涵盖了刑罚基本理论领域的主要内容。专题研究注重中外比较,视野开阔,创新显著,理论联系实际,具有显著的学术价值和理论研究价值,有助于我国刑罚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向纵深层次拓展。

作者简介

  高铭暄,现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特聘顾问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荣誉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赵秉志,现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暨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暨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常务副主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法学组成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学科评审组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书籍目录

上篇 刑罚基础问题比较研究第一章 刑罚体系比较研究一、刑罚体系概说二、中外刑罚体系的历史比较三、中外刑罚体系的现实比较第二章 刑罚概念及刑罚权的根据比较研究一、刑罚的概念二、刑罚权的根据第三章 刑罚本质与刑罚价值比较研究一、刑罚的本质二、刑罚的价值第四章 刑罚目的与刑罚功能比较研究一、刑罚目的二、刑罚功能第五章 量刑原则与量刑情节比较研究一、量刑原则二、量刑情节中篇 刑罚种类比较研究第六章 死刑适用制度比较研究一、死刑立法方式二、死刑适用的限制条件三、死刑的核准与批准四、死刑的执行五、其他限制死刑适用制度第七章 短期自由刑比较研究一、短期自由刑的界定二、短期自由刑的利弊与存废三、短期自由刑的替代手段和完善措施四、我国短期自由刑问题的应对方案第八章 罚金刑比较研究一、罚金刑起源、特点与种类二、罚金刑的地位与存废三、罚金刑的司法适用四、罚金刑的执行第九章 资格刑比较研究一、资格刑的立法模式二、资格刑的法律地位三、资格刑的种类四、资格刑的适用五、中国刑法资格刑之完善下篇 刑罚运用制度比较研究第十章 数罪并罚制度比较研究一、数罪并罚制度概述二、数罪并罚的范围与原则三、数罪并罚的成立条件与适用第十一章 累犯制度比较研究一、累犯的概念二、累犯制度的种类三、累犯的成立条件四、累犯的处罚原则第十二章 自首制度比较研究一、自首立法模式和分类二、自首的概念和本质三、自首的成立要件四、自首的处罚第十三章 缓刑制度比较研究一、缓刑的类型二、缓刑的适用三、缓刑考查制度第十四章 减刑制度比较研究一、减刑的概念与理论分类二、减刑制度的立法及其适用三、关于我国减刑制度完善的思考第十五章 假释制度比较研究一、假释决定权的归属二、假释的适用三、假释的考验四、假释的程序五、假释的撤销第十六章 时效制度比较研究一、追诉时效制度比较研究二、行刑时效制度比较研究三、时效制度完整法典化的思考第十七章 赦免制度比较研究一、赦免概念之界定二、赦免的类型三、赦免的适用范围四、赦免的程序索引

章节摘录

  (二)我国大陆法系刑法量刑原则的观点概述  我国长期受大陆法系的影响较大,从立法风格上来说,应属于大陆法系。我国现行《刑法》第61条即被认为是我国刑法关于量刑原则的一般规定。这在我国刑法学界似乎是毫无疑义的。但在对量刑原则的层次和内容的界定上,则存在分歧。  关于量刑原则的层次,我国大陆刑法学界有二层次原则说和三层次原则说之分。  (1)二层次原则说。有学者认为,量刑的原则是多层次的,可以分为一般原则和具体原则。所谓量刑的一般原则是对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类犯罪以及各类中的具体犯罪的量刑都普遍适用的原则。我国1979年《刑法》第57条(注:现行《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有学者认为,这是量刑的一般原则。①有的论著在解释量刑的一般原则时,将该条概括为:以犯罪事实为依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④量刑的具体原则是指对某一类犯罪或者某方面犯罪量刑所适用的原则,如数罪并罚的原则只适用于数罪,军法从严与战时从严的原则只适用于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  (2)三层次原则说。这种观点认为,量刑时须遵循的原则归纳起来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的原则即刑法基本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等,这些原则对定罪和量刑都有指导作用;第二个层次的原则是刑法的一般原则,我国《刑法》第61条的规定就是量刑的一般原则;第三个层次的原则即刑法规定的量刑的具体原则,如从重处罚原则、从轻处罚原则、减轻处罚原则、免除处罚原则、数罪并罚原则,等等,这些原则只适用于某种具体犯罪,不是量刑的一般原则。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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