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绪论

出版时间:2009-10  出版社:北京大学  作者:韩忠谟  页数: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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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国从清末变法到现在已经五十多年,法律研究向来偏重于分析整理由外国继受而来的法制,全然是一个注释法的时期,因此,学者对于纯粹法律理论和思想的探讨比较忽略。晚近各大学才专为法律学系低年级学生开设法学绪论课程,似乎要在注释法学以外另辟门径,好让初学者下一番研究工夫,可是关于该科讲授的内容,还没有一致的标准。坊间所出版的教材,往往以综合现行法律作大致的介绍为主,结果无异为法律概要的性质,于是有人认为,该科和各种公私法课程内容重复,对于法律学系的学生并无必要,从而主张取消,借以节省时间,这种看法足以代表以往流行的注释法学态度。我们认为,法学绪论一科的开设,无疑是为了提倡法理的研究,对于过去注释法学而言,应该是表示法律研究方法的转变。倘若该科讲授内容仍然专重各种形式法律观念的分析,彼此确属重复,但若今后的法律教育要对初学者灌输法律思想和理论,使能从远大处把握法律的全貌,以启发研究兴趣,法学绪论一科和其他法律课程将不但毫无重复之处,并且彼此配合,相得而益彰,实可断言。

内容概要

韩忠谟先生是台湾地区著名法学家,执掌台湾大学法学院数十年,育人无数。《法学绪论》一书即由韩忠谟先生在台湾大学法学院执教时自编讲稿删正而成,初版于1962年。作者深感中国自清末变法以来,法律研究偏重于移植外国法制,注释法学之流弊深重,而忽略对法学理论与思想的探讨,这对于培养法学新人殊为不利,因此本书着重从远大处把握法律的全貌,以启发初学者的研究兴趣,与其他法律课程既无重复之处,而且能彼此配合,相得益彰,被誉为台湾法学界的经典之作。此次在中国大陆重新再版,以飨有心之读者,亦表对台湾地区法学前辈之敬意与怀念。

作者简介

韩忠谟(1915-1993),字筱初,著名法学家、法学教育家,江苏省泰县人。1934年考入国立中央大学法律学系。受课之余,孜孜于法学暨刑法原理之钻研写作,且以为终身志业。1948年赴美国耶鲁大学攻读,1950年获法学硕士学位。1951年任台湾“司法行政部”主任秘书。1954年,台湾大学延聘为法学院法律学系副教授、教授,继兼系主任,并历任训导长、法学院院长、教务长。1977-1979年,出任台湾“司法院”副院长。1983年,任台湾“中央研究院”代总干事,1990年任副院长。1993年病逝于台北市所。著作有《刑法原理》、《法学绪论》等。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法学绪论的内容与任务   第一节 导言   第二节 哲学与科学   第三节 法律科学与法律哲学   第四节 法学绪论之任务 第二章 法之意义   第一节 用语之诠释   第二节 法之定义 第三章 法之渊源   第一节 成文法   第二节 不成文法 第四章 法之分类   第一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   第二节 公法与私法   第三节 强行法与任意法   第四节 普通法与特别法   第五节 实体法与程序法   第六节 原则法与例外法   第七节 组织法与行为法   第八节 固有法与继受法 第五章 法之体系 第六章 法与实力   第一节 法之有效性与法之实效性——法之效力  第二节 效力与实力第七章 法之制裁   第一节 民法上的制裁   第二节 行政法上的制裁   第三节 刑法上的制裁   第四节 国家的赔偿责任第八章 法之适用第九章 法之解释第十章 法与道德第十一章 法与习惯   第一节 习惯之意义与性质   第二节 习惯与法律之关系第十二章 法与技术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技术之意义   第三节 法律以内的技术   第四节 伦理的法与技术的法第十三章 法与经济第十四章 法与政治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法的理念——正义   第三节 法内在的正义与法超越的正义   第四节 正义之原则   第五节 个人主义之政法思想   第六节 正义与政法思想第十五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意义   第二节 法律关系与法律制度   第三节 权利的观念   第四节 权利的种类   第五节 义务的观念   第六节 权利的主体   第七节 权利的客体第十六章 现代法律思想的源流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希腊古代法律思想   第三节 罗马及中世纪的法律思想   第四节 近世初期的法律思想   第五节 超验理想主义的法律思想   第六节 经验主义的法律思想   第七节 新康德派的法律思想   第八节 现代法律思想的发展趋势索引人名新旧译法对照

章节摘录

第一章 法学绪论的内容与任务 第三节 法律科学与法律哲学人类经由社会组织,从事各种生活行动,结果乃形成社会的现实世界,此种生活行动无非基于生活价值判断而表现之实践的活动,历史和文化,必赖此实践的活动,而后才有生存发展之可言。然人类并不以常识的实践为满足,恒欲离开此一立场,对社会的现实界作客观的观察,于是进入纯理论的境界而建立社会科学,然而值得注意的,社会科学以社会现实界为其研究对象,有其特殊性,就是这种社会现实界本来是人类依其价值目的,发生行动后所形成的,其本身是一个不断的实践活动,此与自然的现实界本身无实践活动的情形绝不相同,所以有人认为社会现象先天的有其实践的性格,从而由客观考察所得之知识也脱不了实践性格,不能如自然科学所发现的自然法则,含有必然的纯粹的理论性。换句话说,社会科学不但研究客观必然的“存在”(Sein),而且要研究主观实践的“当为”(Sollen),因此并不能成为纯粹的科学。不过我们要知道,社会现象虽然以许多“规范”或“当为法则”为其骨干,本身脱不了评价的实践态度,然而我们把这种“规范”或“当为法则”当作客观的现实而加以考察借以了解它的生成发展和实际生活情状的关系并不是不可能的,因此社会现象的研究,同样包含科学的和哲学的两种方法,前者是观察的、理论的,后者是评价的、实践的,彼此并行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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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绪论》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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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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