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基本理论专题研究

出版时间:2009-8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陈少英  页数: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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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这是为研究生专门编写的一套教学用书。  研究生是否需要编写教学用书?研究生教学活动中采取教学用书的做法是否会束缚研究生的思维?是否会影响教师开展更加具有创造性的研究生教学与培养活动?研究生教学用书能够在多大程度上面对并且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与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尽管这些问题尚有争议,但我们仍然选择了启动研究生培养改革项目。我们相信,随着研究生人数的扩张、专业学位的发展、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增加,随着知识的膨胀与研究成果的不断更新以及因此导致的社会对于人才的需求标准的变化,越来越需要有一种能帮助教师与研究生及时对话、沟通信息渠道,同时为研究生展开思考与深入研究提供必要的指引的工具。  在编写过程中,我们形成了几点想法,希望与同行共享:  一、研究生教学用书依然具有教学用书的特点。  研究生教学用书应当是个什么样子呢?这可能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有的学者理解,编写教科书,是一门学科里的学问臻于成熟、教学自成体系的显著标志,在某些时候,也是创建、恢复或移植学科体系的便捷方式。本科教材就给很多人这样的预期:教材是通说或定论的载体,是理论大厦的地基,是知识宝库的钥匙。我们认为,尽管研究生教育的知识深度有所不同,研究生培养仍需承载类似的任务,研究生教学用书仍应具有这种功能。有鉴于此,系列用书将充分正面肯定各个专业领域已有的研究成果,适当阐述该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体系。读者通过研读这些著作,有望对相关学科领域的研究成果特别是研究现状形成一个较为便捷、全面、系统、权威的把握。  二、研究生教学用书要充分体现研究生培养的特殊性,凸现研究生教育的特点与规律。  研究生培养不同于本科生,研究生教学用书也不同于本科生教材。通常的教材编写惯例与研究生的培养目标不甚兼容。有的院校坚持“百花齐放”,不统一使用研究生教材,有的慎重出版了具有特色的研究生教材。这些做法都值得我们借鉴。研究生教育素有专题、互动、讨论、指导与学生自主学习相结合等的经验,以更加个性化的方式与创新思想、创新知识、创新技能培养目标等为核心介绍相关问题的研究方法和理论成果,强调教学内容的创新价值和启发意义。

内容概要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大学在LLM项目中设置了税法学硕士学位,以培养税务律师、税务官员、税务法官、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企业税务总裁和税务咨询人员等税法职业队伍,并成为惯例。在我国,北京大学已开了税法学硕士学位的先河。可见,培养懂法律、懂税收、懂国际规则,复合型、应用型税法专业人才已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笔者仅从依法征税要求税务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素质为视角,分析我国税务人员专业构成与其应具备的法律素质存在矛盾,从而导致税务人员执法能力弱化的现状,提出设置税法学硕士学位,是改变税务人员专业构成不合理,确保其依法征税,促进税收事业健康、和谐发展新局面的必由之路。  本书共包括八个专题:现代国家与税收、税法的性质、税收立宪、税收诚信原则的适用、税收规避与实质课税原则、纳税人权利保护、课税要素的法律问题、税法运行中的问题,围绕税法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系统研究,探讨的问题多为与民商法、行政法等前期税法基础联系紧密、社会上影响较大、学生们又感兴趣的问题。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现代国家与税收 第一节 财政收入形式的历史演变 第二节  中国向“税收国家”的转型 第三节 法学视野下的税收第二章 税法的性质 第一节 税法的私法化 第二节 税法的社会化第三章 税收立宪专论 第一节 税收立宪与宪政运动 第二节  税收宪政的理论基础 第三节 各国宪法税收条款的共性分析 第四节 我国宪法中税收规范之评析 第五节  中国的税收立宪之路第四章 税收诚信原则的适用——纳税人信赖利益之保护 第一节 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概述 第二节 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理论依据 第三节 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适用及机制 第四节  中国本土化的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制度第五章 税收规避与实质课税原则  第一节 税收规避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 各国反避税的价值趋向  第三节 规制避税的原则——实质课税原则  第四节 实质课税原则在我国反避税中的运用第六章 纳税人权利保护研究  第一节 纳税人权利概述  第二节 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理论依据  第三节 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状况评析  第四节 国外纳税人权利保护之研究 第五节 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之完善第七章 课税要素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第一节 可税性理论研究 第二节 税收优惠法律问题研究 第三节 课税要件的竞合——重复征税问题研究第八章 税法运行中的问题研究 第一节 税收立法权的优化配置 第二节 税法解释的目标及原则 第三节 我国税收执法权之规范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二章 税法的性质  第一节 税法的私法化  一、公私法概念的划分与税法  (一)公法与私法划分的历史  在古代和中世纪,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高,社会关系相对简单,国家职能尚不完备,法以其整体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即所谓诸法合一。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社会及其法律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在罗马共和国末期和罗马帝国时期,随着罗马的扩张并称霸地中海,自由、平等的贸易和手工业获得普遍发展,从而在纪元前后导致公、私法的分立,并将这种划分作为整个法律体系的内在结构。最早的罗马法典《十二铜表法》就将行政法、宪法法规以及公共宗教仪式等排除在该法典之外。但正式提出公私法划分理论的是被后世称为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尔比亚努斯(Ulpianus,约公元170~228年)。按照源自乌尔比亚努斯之罗马法的经典界说,“规定国家公务的为公法,如有关政府的组织、公共财产的管理、宗教的祭仪和官吏选任等法规;规定个人利益的为私法,如调整家庭、婚姻、物权、债权、债务和继承关系等的法规”。他在《学说汇纂》中进一步解释道:“公法的规范是强制性的”,它“不得由个人之间的协议而变更”,“而私法规范则是任意性的,可依当事人的意志而更改”,它的原则是“对当事人来说‘协议就是法律’”。到了公元6世纪,乌尔比亚努斯所提出的公私法划分理论被查士丁尼法典所确认。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法学阶梯》指出:“法律学习分为两部分:公法与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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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很好,理论性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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