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法律评论(第11卷)

出版时间:2010-6  出版社:张平、 赵晓力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06出版)  作者:张平,赵晓力 著  页数: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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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当火星车SPIRIT与OPPORRUNITY发出的信号把火星上的信息清晰地传递给地球时,地球上中国这一隅的人们正在做些什么呢?时间已经进入了21世纪。遥想秦砖汉瓦流传至今仍不失其实用价值;罗马法学代代承接在现世依然光彩耀人。“不了解历史等于失去了一只眼睛;仅了解历史却等于失去了两只眼睛”,这句上一世纪出自“IP World”上的话,我感到很有哲理。“王母桃花千遍红,彭祖巫咸几回死”,古人尚知历史不是停滞的,何况今人。有幸的是,中国始终有一批人是睁着两只眼睛做事的。其结果是中国的载人卫星也冲出了大气层,这虽然离登月及登火星还有差距,但毕竟在缩小着这个差距。同时,中国的互联网终端用户已列世界第二,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相比,我们的差距缩小得更快。信息技术在中国快速地发展推动了相应的立法与法学研究。不断呈现给读者的《网络法律评论》,正是在这一领域耕耘的人们着眼于现实,着眼于应用,着眼于对策而做出的成果。无论闭上两眼或只睁一眼,均很难在这一领域有像样的成果出来。早在20世纪90年代末,以俄国国家名义发表的《俄罗斯信息安全学说》就把“信息财产”作为当代最重要的财产提出,并号召国人更充分地利用(主要指处理及传递)信息财产。但俄罗斯的“学说”只停留在了纸面上,因其并无实际能力充分利用信息财产,故其“学说”的影响并不很大。21世纪初日本在《知识产权战略大纲》中重提该“学说”中的上述理论,影响则“响”到了全世界都能听到。原因是日本的“大纲”绝非停留在纸面上,它实实在在地正付诸实施,从而必然影响其他国家,尤其是其贸易竞争对手,近邻中国。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信息,对其利益的所有(ownership)与持有(hold),对其本身的处理(包括复制、改编、翻译等),是知识产权法早就在规范的。

内容概要

  第11卷作为《互联网法律通讯》第2~3卷的精华本,在体例上沿袭了第8卷的栏目设置,将书稿主体部分划分为四大板块:互联网法律动态、主题研讨、学术BBS和书评。《互联网法律通讯》是伴随中心一起诞生的,其以创作共享为理念,定位于及时深入地介绍国内外互联网领域的最新动态以及刊载业界最新的研究成果。创刊六年来,通讯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特色栏目:域内外互联网法律动态、学术动态、主题研讨、网络法律评论、推荐阅读。

书籍目录

2004年序序言节录本卷导读互联网法律动态互联网法律动态(2005年至2007年)主题研讨“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引发的疑案人们为什么保护胡戈从版权上的技术困难谈起戏仿作品的法律保护和限制——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切入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商业方法专利:理论与实践商业方法发明可专利性研究开源软件软件著作权保护中的源代码:开源软件运动的启示开源软件商标许可政策网络著作权网络著作权保护新思维链接难道也侵权?——百度侵犯音乐版权案评析不可预测的判决:评海淀法院的步升诉百度案一审判决P2P环境下的美国版权间接责任制度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何为“明知或应知”——评环球唱片诉阿里巴巴一审判决书搜索引擎为何频遭起诉链接标记的法律问题方正诉暴雪:字库的法律保护方正诉暴雪案件及其要点的初步分析方正诉暴雪、九城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损害赔偿计算分析“方正诉暴雪”:何以可能美国法律对于字库软件的保护方式综述信息产业的竞争法分析由结构到行为:网络时代反垄断的法律思考——以即时通讯市场为例Golden Bridge Tech诉NOKIA等公司案例分析——标准修改中的反垄断法问题法律视角下的竞价排名业务——从搜索引擎服务商角度出发学术BBS“马的法律”与网络法长尾现象与小众文化对话:数字传媒时代的第一要务谁动了我的奶酪?——灰鸽子病毒法律控制缺位的思考网络作为公共空间的不自足性——以“杨帆事件”为引子资本自由与分权制衡——美国电信管制的合法性重读和启示揭开网络视频新规的“面纱”——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整体性评价MAZE:一种校园点对点传输软件及其相关的法律问题没有人是孤岛——P2P产业发展漫谈书评互联网在扼杀文化?——评《票友崇拜:今天的互联网如何扼杀我们的文化》网络空间:谁主沉浮?——评《谁控制互联网?——无界世界的幻想》长尾是怎样炼成的——评《长尾理论——打破80/20法则的新经济学》搜索是怎样淘金的——评《搜》建一家娱乐合作社?——评《说话算数:技术、法律以及娱乐业的未来》美国技术走私的进退攻略——评《商业秘密:知识盗用与美国工业力量的起源》免费并不可怕——评安德森《免费:商业的未来》开源时代的声音——评《共享与智慧》惊异于历史的力量——读《现代知识产权法的演进:英国的历程(1760~1911)》一书编者手记缘续

章节摘录

插图:由于信用品的特点和商业广告的介入,消费者和作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电影上变得日益悬殊,消费者容易对作者提供的消费品(产品?或服务?)失望甚至不满;但文化作品的质量很难测度,消费者的不同偏好也增加了这种测度的难度,因此人们即使看完一场吹得很大的电影感到很不满意,却无法证明其为伪劣产品,无法寻求相关法律的有效保护。从成本收益上看,也不值得为80元电影票钱去打一场耗时费力的官司。市场引发的这个问题本来可以还得依靠市场,若是有一个长期博弈的市场;政府也无法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而且也不宜介入。但电影产品的“季节”特点和一次性消费使得市场信息的反馈至少在某些情况下不够及时,大规模的广告宣传甚至造成一个短时段的信息垄断,因此市场对作者的“制裁”不够及时;甚至还必须考虑到,不满的消费者有时需要及时的、有针对性的情感宣泄。在这一背景下,特别是在当代中国社会文艺批评很难、批评形式还很传统的条件下,由普通的电影消费者自发制作的、在网络上迅速传播的批评性戏仿作品就具有了特别的社会功能。它不仅警示了中国社会当下有质量的、及时的文艺批评的供给严重不足;而且作为文艺批评,它具有一种特殊的产品质量控制的功能:它是一种消费者中自发产生的、向诸多潜在的消费者提供的一种远比影片投资者的商业广告更为可信和及时的消费指南,它会使得一些质量较差的作品很难获得更大的市场,甚至会被赶出市场。这种产品质量控制对于电影作者也不完全是不利的、负面的。换一个角度,这种戏仿与其他形式的文艺批评一样,对于作者也可以是一种更为真实有效的信息反馈,便于他们了解受众的偏好和反应,及时调整自己的生产,并且这种信息反馈无需他们支付费用。我不是说,作者必须虚伪地把顾客当上帝。艺术创作,事实上,可能是任何创造性活动,在一定程度上都需要作者的自信甚至孤傲。他们可以拒绝接受反馈的信息,坚信自己有能力重新塑造受众的趣味和欣赏习惯,或者坚持只为特定的受众服务。这些我都接受,甚至支持。

媒体关注与评论

法学是人类古老的学问,网络是当代新奇的发明。二者之间的结合产生了一门新学问:网络法学,网络技术给法学及法律的发展提供了前人无法想象的空间,同时也给传统法律理论和法律规范提出了此起彼伏的难题。法律人在新空间里解决新问题,将使老学问焕发新青春,仿佛老树由于嫁接而获得新生机,开出灿烂的花,结出丰硕的果。《网络法律评论》让我们看到了这样的前景。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贺卫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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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律评论(第11卷)》是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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