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美证据

出版时间:2010-6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顾先平  页数:156  字数:153000  
Tag标签:无  

前言

  人们常说“证据是诉讼之王”、“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话足以道出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地位。对于当事人来说,用一句“成也证据,败也证据”来形容证据的重要性,一点都不为过。  然而,在实践中,人们通常比较关心的是自己应当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一旦遇到官司,当事人总是根据现有法律判断自己是否能赢,法律是否会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事实上,官司是否能赢,不仅取决于当事人的权利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更为关键的是要看当事人能否向法庭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在法庭上,法官眼里的事实不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是由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证明的事实。法官在决定是否支持当事人的主张时,考虑的是其所提交的证据是否证明了他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是否达到了法律所要求的证明标准。如果没有证据,空口无凭,就算是再有理,法官也无法支持当事人的主张。所以,有理的一方未必就能赢得官司,如果举证得法,也可能输掉本该赢的官司。  因此,当事人应当了解证据法方面的基本知识,清楚自己在诉讼证据方面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掌握取证、举证和质证的方法与技巧,以保证自己能够完成法律赋予的举证责任。只有这样,在面对纠纷时,当事人才有证可举,在诉讼中才能做到有“理”有“据”,为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有力的证明,以此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从而赢得官司。  本书紧密结合司法实践,围绕当事人收集、保存、提交证据经常遇到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归纳和总结了大量的证据操作关键与技巧,如收集证据的技巧与方法,取证注意事项,如何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如何判断证据的证明标准等。  本书在形式上生动活泼,讲解通俗易懂,致力于使读者对专业、复杂的证据法律问题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认识,面对诉讼时,不会因为举证不当而输掉本应当打赢的官司。希望读者能够通过学习本书的相关知识,增强证据意识,树立在诉讼中“有证据走遍天下,无证据寸步难行”的信念,让证据这个“诉讼之王”来为自己说话,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内容概要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在打官司中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打官司是否能赢,不光取决于当事人的权利是否为法律所保护,更为关键的是要看当事人能否向法庭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  本书紧密结合司法实践,围绕当事人收集、保存、提交证据经常遇到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归纳和总结了大量的证据操作关键与技巧,如收集证据的技巧与方法,取证注意事项,如何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如何判断证据的证明标准等。不仅告知当事人纠纷发生前应当保存哪些证据,纠纷发生后应当如何收集证据,需要收集哪些证据,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哪些证据,更重要的是告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证据操作要点与技巧。

作者简介

顾先平,中共党员,北京大学经济法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曾任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司法局副局长,黔东南州律师协会副会长,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现任北京市先平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1983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办理的案件超过千件。1997年至今,主

书籍目录

第一章民事证据必备常识导读 一、民事证据的种类 二、民事证据的有效性 三、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四、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 五、举证责任 六、举证期限 七、民事诉讼中新的证据 八、民事证据取证方法及注意事项 九、民事诉讼的证据保全 十、质证 十一、认证第二章离婚纠纷证据关键与操作技巧 常识导读 证锯关键  (一)证明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  (二)当事人婚姻基础方面的证据  (三)证明感情已经实际消亡的证据  (四)证明离婚财产的证据  (五)证明抚养子女能力的证据 起诉必备  (一)在起诉前收集充足的证据  (二)围绕夫妻感情破裂的事由取证  (三)注意夫妻共有财产的保护 实例说弦  (一)打妻协议能否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有效证据?  (二)因虐待而请求离婚的案件中,当事人应当如何举证?  (三)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如何举证?第三章继承纠纷证据关键与操作技巧 常识导读 证据关键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二)证明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三)证明被继承人财产范围的证据 起诉必备  (一)法定继承纠纷证据运用  (二)遗嘱继承纠纷证据运用 实例说法  (一)丧偶女婿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为由要求继承遗产,应当 如何举证?  (二)口头遗嘱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三)被继承人生前有多份遗嘱的,应当如何认定其效力?第四章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证据关键与操作技巧 常识导读 证据关键  (一)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应提交的证据  (二)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应提交的证据 起诉必备  (一)收集证据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二)侵权行为发生时应当如何收集证据  (三)侵权行为发生后应当如何收集证据  (四)在有关单位介入处理纠纷时应当如何收集证据  (五)如何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六)索要医疗费应当如何收集证据  (七)索要误工费应当如何收集证据  (八)索要护理费应当如何收集证据 实例说法  (一)违约与侵权诉讼,在举证责任上有什么差别?  (二)测谎结论对认定侵权事实有什么作用?  (三)仅有同事证言,能否证明侵权事实存在?  (四)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五)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案件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第五章劳动纠纷证据关键与操作技巧 常识导读 证堰关键  (一)申请劳动仲裁时需要提交的书面材料及证据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提交的书面材料及证据 起诉必备  (一)未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如何收集证据  (二)劳动争议的举证内容和举证责任  (三)讨要加班费应如何收集证据 实例说法  (一)工资被他人冒领,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二)在因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争议当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三)仅有工友证言能否认定案件事实?  (四)无故被单位解雇,索赔时应如何举证?  (五)被用人单位克扣工资,索赔时应如何举证?第六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证据关键与操作技巧 常识导读 证据关键  (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证据种类  (二)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应当提交的证据材料  (三)打交通事故民事官司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 起诉必备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自行取证  (二)交通事故“私了”时应注意保留哪些证据  (三)取证时勿忘向交警部门收集证据材料  (四)签收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注意事项 实例说法  (一)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否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  (三)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如何确定医疗费的赔偿范围?第七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证据关键与操作技巧 常识导读 证据关键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二)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三)证明损害结果发生的证据 起诉必备  (一)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二)保存一切可以证明医疗过程真实情况的材料,并 获取相关证人证言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的证据应用技巧 实例说法  (一)在患者死因不明的情况下,未经尸检而作出的医疗事故鉴 定结论能否采信?  (二)医疗病历记录不全,应如何处理?  (三)以对可能情况分析为基础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能否作为 有效证据使用?第八章房地产纠纷证据关键与操作技巧 常识导读 证锯关键  (一)房屋产权纠纷案件应提供的书面材料及证据  (二)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应提供的书面材料及证据  (三)房屋租赁纠纷案件应提供的书面材料及证据  (四)房屋拆迁纠纷案件应提供的书面材料及证据 起诉必略  (一)当事人应当注意收集各种证据尤其是相关的书证和物证  (二)购房时应注意收存的证据  (三)房屋拆迁应申请证据保全 实例说法  (一)客观事实无法确定时,能否依据现有证据认定法律事实?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三)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能否通过逻辑推理加以认定?第九章合同纠纷证据关键与操作技巧 常识导读 证据关键  (一)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  (二)证明合同关系成立、履行、变更以及其他与合同纠纷有关 的证据材料 起诉必备  (一)掌握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  (二)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证据运用  (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证据运用  (四)传真合同的证据运用 实例说法  (一)受委托人承认出具收条但主张未实际收款,能否认定付款事实?  (二)对代签欠条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三)欠条没有欠款人名字,举证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章节摘录

  七、民事诉讼中新的证据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根据《证据规定》第4l条的规定,“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这种情况应当理解为这种证据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客观上尚未出现,如某种民事权利证书在这之前尚未取得,人身伤害结果在当时尚未显现等,或虽已出现但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无法知晓该证据已经出现。二是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这种情况应当理解为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已经知道该证据的客观存在,但在通常情况下,经当事人多方努力在举证期限内无法完成举证,经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但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庭审中提交的,也视为“新的证据”。从这里可以看出,《证据规定》排除了当事人或人民法院在客观上自始至终无法收集、调查到的证据的情况。(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两种:一种是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但当事人并未知晓其存在的证据和一审庭审结束后才产生的证据两类情况;另一种是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这样规定,是因为考虑到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在如何看待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范围问题上的认识差异。在二审中,如果当事人继续提出其在一审阶段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请求,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当事人关于证据申请的,这类证据也属于“新的证据”的范围。例如,在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一审诉讼期间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可认定为有效。证明一方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后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材料,就属于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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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4条)

 
 

  •   通俗易懂,慢慢研读吧!
  •   应该会有点参考价值吧。
  •   确实是大众法律,文章浅显,适合不懂法的人群阅读。
  •   深度不够,适合刚入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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