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监管研究

出版时间:2010-1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孙效敏  页数:258  

前言

我国改革开放二十余年来的经济法制状况,可以用“突飞猛进”这几个字来形容。仅从经济立法来看,在完善宏观调控方面,制定了预算法、中国人民银行法、所得税法、价格法等法律,这些法律巩固了国家在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改革成果,为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保证国民经济健康运行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在确立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这些法律体现了市场经济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有利于促进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的形成。然而应该看到,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制体系还是一个全新的课题。我们还有许多东西不熟悉,不清楚,观念也跟不上。尤其在面对未来逐步建立起的完善的市场经济时,我们的法制工作有不少方面明显滞后,执法、司法都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二十余年的经济法研究呈现出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良好局面,各种学术观点和派别不断涌现。但总体来说,经济法基本理论的研究还相当薄弱,部门法的研究更是分散而不成系统。实践需要我们回答和解释众多的疑难困惑,需要我们投入精力进行艰苦的研究和知识理论的创新。在政府不断介入经济生活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思考一些非常严肃的问题:政府介入的法理依据究竟是什么?介入的深度与广度有没有边界?政府要不要以及是否有能力“主导市场”?我们应如何运用法律制度驾驭市场经济?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过程中,我们不能不认真研究这样一些问题:国有的资本究竟应当由谁具体掌握和操作?投资者是否应与监管者实行分离?国有企业应当覆盖哪些领域和行业,应通过怎样的途径实现合并和集中?如何使国有企业既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又不影响市场的竞争机制。

内容概要

本书立足于我国外资并购的现实,分别从外资并购监管基本原则、外资并购监管主体、外资并购境内企业主客体、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动因、外资并购模式、外资并购反垄断监管、外资并购安全监管制度等方面对外资并购监管制度做相应的研究和探讨。

作者简介

孙效敏,山西稷山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上海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副总干事。1995-1997年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作访问学者,并赴习本等国进行国际学术交流。曾任山西经济管理学院经济法系副主任、国际贸易系主任,山西财经大学法政系主任,汕头大学法学院院长等职,兼任山西省政府立法顾问、山西省法律援助协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第三大引水工程——山西万家寨引黄工程首席法律顾问等职。 
主要著作有:《中国企业法概论》、《固定资产投资法概要》、《金融法通论》等。曾在《Asia Law Review》、《金融研究》、《中国工业经济》、《现代法学》等国内外期刊发表论文六十余篇。
曾获山西省首届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山西省第二届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山西省高等院校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优秀论文二等奖等二十余项,并曾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十余项。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外资并购监管概述 第一节  中国外资并购监管立法概述 第二节  外资并购的基本概念研究 第三节  外资并购监管理论研究第二章  外资并购监管基本原则研究 第一节  外资并购监管基本原则的概念 第二节  外资并购监管的基本原则第三章  外资并购监管主体研究 第一节  反垄断监管机构研究 第二节  国家安全监管主体研究 第三节  其他监管机构研究 第四节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四章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主客体研究 第一节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主体研究 第二节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客体研究第五章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动因研究 第一节  企业并购的主要理论及其评述 第二节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动因研究 第三节  外资并购与新建比较研究 第四节  外资并购利弊分析第六章  外资并购模式监管研究 第一节  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 第二节  上市企业并购与非上市企业并购第七章  外资并购反垄断监管研究 第一节  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立法研究 第二节  反垄断审查中企业并购的基本概念分析 第三节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申报审查制度 第四节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反垄断审查豁免制度 第五节  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域外效力第八章  外资并购安全监管制度研究 第一节  外资并购安全审查与反垄断审查的关系 第二节  美国外资并购监管制度研究 第三节  中国外资并购安全监管制度的构建

章节摘录

商品是可以自由交换或买卖的,企业既然是商品,当然也可以自由买卖,企业并购也就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诞生了。第二,是我国企业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需要。虽然经济学界在论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承认企业是商品,为资产并购提供了理论前提,但是如果我国企业改革的实践不需要企业并购,在我国也不可能出现资产并购的浪潮。事实上,我国企业体制改革经历利润留成、扩大企业自主权、两步利改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等,这些改革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企业活力,但很难解决企业经营者的短期行为和风险责任的承担问题,在这样的条件下国家开始实行关、停、并、转的政策,在关、停、并、转的过程中,资产并购顺应改革潮流而产生。(二)资产并购的利弊分析与股权并购相比,资产并购对并购方来说,具有如下优点:第一,资产并购可以有效地避免少数股东的阻挠。在外国投资者采用股权并购的方式并购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时,可能出现以下情况:少数股东出于某种目的而不愿意出售其拥有的股份,或者在股东会否决转让股份的决议而自己又不愿意认购拟转让的股份,在并购完成后不在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和合同上签字,以阻挠外资并购该企业。而资产并购则可以有效地避免少数股东的阻挠,因为其一,在并购境内企业部分资产的情况下,只要董事决议即可,个别股东无法阻止并购的实施。在整体并购的情况下,少数股东也无法有效地阻止并购的实施。其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独资企业,不需要原境内企业的股东在章程上签字。第二,资产并购可以对被并购的境内企业的资产或业务范围有选择地并购。由于股权并购并不改变被并购企业的法律地位,并购之后被并购企业的经营范围只要不违反利用外资的产业政策,一般不会发生变化,因此在股权并购的情况下,外国投资者不可能选择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经营范围。资产并购则不同,外国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投资的需要有选择地购买境内企业的资产或业务,既可以有选择地购买境内企业的特定资产,也可以一并购买与该资产相关的特定经营权。另外,股权并购仅限于股份制企业或经过股份制改造过的企业,而资产并购适用于所有企业,所以,资产并购的选择范围比股权并购的范围大得多。第三,资产并购可以有效地避免债务陷阱。如前所述,股权并购并不改变被并购企业的法律地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之后应该承担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这样,如果外国投资者对被并购的境内企业之债权债务不了解,该境内企业又负债累累,一旦并购完成,该外国投资者就有可能陷入偿还债务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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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监管研究》是经济法文库(第2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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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4条)

 
 

  •   论述比较详细
  •   两本书是一样的
  •   都是理论,像个博士论文
  •   很一般,最后不好浪费你的MO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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