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法律评论(第12卷)

出版时间:2011-5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张平 编  页数:282  

内容概要

张平主编的这本《网络法律评论(第12卷)》先对视频分享网站责任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并在其后对我国近年来的互联网法律的发展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同时对近年来网络法律的著名案件进行了介绍及评价,反应了我国网络法律的最新发展成果。

书籍目录

2004年序
序言节录
本卷导读
专题链接
 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赔偿责任要件的反思与重构——以视频分享网站为例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其用户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不变的看门人制度与变化的合理注意义务标准
 试论互联网数字化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可能解决方案——以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自我审查”为视角张小林
 视频分享网站的类型区分与侵权责任认定——基于司法案例的分析
追踪研究
 论网络广播的著作权许可问题——引介美国的处理方式与最近发展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授权模式思考
 开源软件开发者激励机制研究
学术BBS
 网络舆论与地方官员监督
 对网络银行控管之探讨
 论美国的网上立案及其启示
 我国强制性标准与WTO/TBT关系研究——以WAPI标准为例
 互联网信息作为现有技术的适格性与实证分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为背景
 公共复制:补偿义务与求偿机制
 外文影视字幕翻译组侵权问题研究
 数据库法律保护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浅议网络链接构成著作权侵权中主观过错的特殊性
 论侵权责任法中网络侵权的类型化
信息窗口
 网络知识产权问题调查
案例收藏夹
 微软欧盟反垄断案例浅析
编者手记
 倾听小人物的声音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1.网络用户单独侵权网络用户单独侵权多发生在视频分享网站被定性为狭义.ISP,的情形。狭义的ISP原则上没有义务审查其提供服务的内容,当网络用户利用此种视频分享网站发布侵权视频,视频分享网站自然不承担责任,网络用户构成对视频权利人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害。不过,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网络用户的确定非常困难,而且由于对单个网络用户提起侵权诉讼的成本较高且往往发生执行上的困难,所以在实践中对网络用户提起侵权之诉的案件极少,本文搜集到的案例中无一例是此类型。而且对于网络用户单独侵权完全可以按照一般侵权法原理解决,故不作为本文论述重点。2.视频分享网站单独侵权视频分享网站单独侵权多发生于视频分享网站被定性为ICP的情形,它们的侵权行为模式多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将侵权视频发布于自己的网页供用户观看或者下载。视频分享网站单独侵权的认定关键在于其ICP身份的确定。在司法实践中,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视频分享网站一般被视为网络内容提供者。最为典型的有“安乐影片有限公司诉乐视移动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等,在这些案例中,涉案视频分享网站都被明确地定性为ICP。

媒体关注与评论

法学是人类古老的学问,网络是当代新奇的发明。二者之间的结合产生了一门新学问:网络法学,网络技术给法学及法律的发展提供了前人无法想象的空间,同时也给传统法律理论和法律规范提出了此起彼伏的难题。法律人在新空间里解决新问题,将使老学问焕发新青春,仿佛老树由于嫁接而获得新生机,开出灿烂的花,结出丰硕的果。《网络法律评论》让我们看到了这样的前景。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贺卫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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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律评论(第12卷)》是由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和北京大学互联网法律中心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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