秩序理念下的行政法体系建构

出版时间:2012-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德]施密特·阿斯曼  页数:412  译者:林明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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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是德国著名公法学家施密特·阿斯曼的著作,作者有鉴于德国行政法学在方法论上过分注重法解释学,忽略行政法学作为国家管理的政治取向,以行政法总论作为行政法学之重要基石力图构建更为全面合理的行政法理论与实务体系,并总结了欧洲行政法的最新进展。
本书繁体版在法制史同类作品中,影响很大,属上乘之作。

作者简介

  施密特·阿斯曼,德国哥廷根大学法学博士,先后在德国波鸿大学法学院、海德堡大学法学院任教授,德国学术委员会委员,柏林科学院院士。

书籍目录

第一章 行政法体系及其体系之建构/林明锵译
第一节 行政法之体系思考
第二节 行政法学视为管制(调控)学
第三节 行政法的欧盟化及欧盟行政联盟之发展
第二章 法治国与民主的宪法决定/陈英钤译
第一节 法治国原则的意义
第二节 民主原则的意义
第三章 行政任务及行政法各论应扮演之角色/孙乃翊 译
第一节 行政法各论中的行政任务
第二节 体系建构的基本概念:利益、行政任务、行政类型、责任结构
第四章 管制与监督之间的行政自主性/陈耀祥 译
第一节 制度框架——权力分立原则
第二节 国会所制定之成文法的意义
第三节 行政之自主性
第四节 行政之监督
第五章 行政作为组织以及组织法之意义/许春镇 译
第一节 发展现况、挑战、前景
第二节 一般组织法教义学的基本问题
第六章 行政行为体系/张锟盛译
第一节 行为实务与行为体系
第二节 法律形式理论新旧问题之提出
第三节 行政程序法的任务
第七章 欧洲行政法之发展/张桐锐 译
第一节 共同体范围内之行政
第二节 共同之宪法上基本预设
第三节 欧洲行政法作为共同体系建构之任务
翻译词汇对照
缩语表
索 引

章节摘录

版权页:2.个人权利之指标(向)在法律关系的讨论中,亦已并含行政法上个人权利之指标问题。准此以言,个人主观公权利视为法治国家中之防御权及给付请求权,而且也被认为民主的分享参加权及民主的个人权利保护,从而成为行政法体系建构的核心部分(一2/69;4/60)。针对此种个人权利的发展,自然亦有一系列的异论产生,申言之:这些不同意见认为:今日个人乃受到复杂的集体制度所拘束。在计划的整体关联上,在无法透视的财政收入上,在全球的环境生态负担上,在团体的争议解决制度上,均使得个人仅能显示出是处于一个极大体系中的部分小单元而已,个人之角色几乎已经没有纯自主独立性了。纵使在新的信息科技社会中,亦朝向此一倾向发展,所有的此种干预个人自主独立性的机制,均遵循着其自身的运作规则。如果这些干预个人的机制可以受到管制的话,则只能管制其客观法律规范、组织、预算及程序之规范,以及制度上之安排。鉴于此种行政法上个人权利发展之发现后,个人权利之指向尚有办法贯彻维系吗?现代行政法的诠释,对于此种新结构性之危险,并未完整地加以掌握说明(_÷3/58-61),然则本书并不欲于此加以详细阐述。我们称此种个人权利之指标为基本原则,而且应该经常在所有行政法的思考中,作为随时历历在目的目标。个人权利发展其实并不会妨碍其他,尤其是制度性的干预规制及客观法律,在体系上可以兼容并蓄。在欧盟法及其他的法律规范上,显示出在欧洲演变的关联上,乃朝向此一相同方向发展(-2/58-60)。行政法的思考绝对不能滞留在以个别过程或个别行政决定的微观效力上;相反的,行政法的思考必须进一步往前,朝向更广的部分思考,意即:朝宏观的行政过程去思考,而且朝更深的方向去思考,申言之:思考主观权利的产生阶段以及与此相对应的重要信息之提供。在这种思考得称之为“主观权利视为形成构造的客观秩序”,而呈现出个人完整的权利地位。然则,在此一延伸论证中,最后亦也包含着个人权利保护目标。此一延伸论证绝对不得当成一种纯然的客观秩序去理解,如此一来,此种延伸理论才不会误成为反对个人权利发展的障碍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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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理念下的行政法体系建构》是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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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8条)

 
 

  •   很喜欢德国的法学理论
  •   主要是欧洲行政法发展的新方向,台湾人翻译的,句子、词汇有点难懂
  •   当当上挑到不少好书,此为其一,学到不少。
  •   新理论,更新知识。
  •   德国行政法最变革之作
  •   美国的行政法 与德国的真不同 看后很受启发
  •   书是好书,台湾人译的,一水的德国博士。不过可能是版权问题,书的定价有点偏贵。
  •   虽然是多人翻译,但涉及问题颇为新颖,值得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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