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违法性与损害赔偿

出版时间:2012-7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陈聪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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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侵权违法性与损害赔偿》主要内容包含二部分:第一部分关于侵权行为法的违法性概念,第二部分为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方面,本书主要探讨违法性概念的内涵,及违法性与过失概念的区辨。本书除整理法国、德国、日本及英美等国关于违法性的意涵外,并发现我国台湾地区法院实务关于侵权责任成立,逐渐由权利侵害发展为违法侵害。在损害赔偿方面,主要讨论损害赔偿法上的「损害」概念、慰抚金的调整补充机能、过失相抵的法理基础及赔偿代位等。希望藉由损害概念的澄清,及过失相抵法理基础的探讨,使法学上对于侵权行为法的运作结构,与损害赔偿法的机能,有进一步的认识。本书为作者前版书的修订版,曾在我社出版。我国刚于去年颁布了新的《侵权责任法》,本书内容同属大陆法系,对我国的新法的实施有很具体的借鉴作用。

作者简介

陈聪富,现为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兼任副院长。台湾大学法学学士、硕士,美国哈佛大学法学硕士,美国纽约大学法学博士。曾出版《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侵权归责原则与损害赔偿》、《侵权违法性与损害赔偿》、《民法概要》等著作。讲授科目为:民法总则、民法债总、民法债各、民法概要、医疗法等。

书籍目录

第一章 论侵权行为法之违法性概念 1 一、序言 2 二、欧洲法违法性之考察 2 (一)法国法 2 (二)德国法 7 (三)英国法 15 (四)欧洲侵权行为法原则 19 三、日本法与台湾地区法之变迁 23 (一)日本法 23 (二)台湾地区“民法” 26 四、违法性与过失概念 30 五、违法性之判断 36 (一)权利外延不明确:隐私权之侵害 37 (二)权利或利益不具显著性:债权侵害与纯粹经济上损失 42 (三)权利或利益定义不精确:营业权或营业利益 47 (四)加害人利益之保护(权利冲突):名誉权与肖像权之侵害 49 六、结论54 第二章 环境污染责任之违法性判断 56 一、序言 57 二、二则法院判决:违法性之存否 58 (一)中国大陆“李国发诉东风渠灌区 管理处污染损害赔偿案” 58 (二)台湾地区“窑厂排放废气污染损害赔偿案” 59 (三)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之违法性要件 60 三、纠正正义与功利主义之冲突 65 (一)纠正正义与功利主义 65 (二)美国侵权行为法整编 69 (三)美国法院实务 72 四、违法性之判断与权益侵害 74 (一)权利侵害 74 (二)纯粹经济上损失 83 五、结语89 第三章 美国医疗过失举证责任之研究 92 一、序言 93 二、“事实说明自己”法则之法制发展 94 (一)“事实说明自己”法则之起源 94 (二)“事实说明自己”法则在一般民事案件之应用 97 三、“事实说明自己”法则在医疗案件之应用 99 (一)理论上之争论 99 (二)美国实务发展 103 四、“事实说明自己”法则之要件 P08 (一)无被告之过失则损害不发生 109 (二)被告有排他性控制力 110 (三)原告行为不具原因力 113 五、原告之举证程度 114 六、台湾地区法之比较 118 七、结论 123 第四章 人身侵害之损害概念 125 一、序言 126 二、损害概念之争议 127 (一)差额说 127 (二)具体损害说 131 (三)规范的损害概念 136 (四)损害概念与损害计算 139 三、台湾地区之人身损害概念 142 (一)差额说之原则与修正 142 (二)人身侵害之积极损害 145 (三)人身侵害之消极损害 150 (四)人身侵害之非财产上损害 162 四、损害概念、损害计算与损害赔偿机能 174 (一)在人身侵害之积极损害方面 175 (二)在人身损害之消极损害方面 175 (三)在人身侵害之非财产上损害赔偿方面 176 五、结论 178 第五章 劳动能力丧失与慰抚金的调整补充机能——“最高法院”2004年度台上字第1489号民事裁判评释 179 一、“最高法院”民事判决 179 (一)案例事实 179 (二)判决之理由 180 二、劳动能力减少之损害赔偿 181 (一)所得丧失说 182 (二)劳动能力丧失说 183 三、慰抚金之调整补充功能 185 四、结论 189 第六章 过失相抵之法理基础及其适用范围 191 一、序言 192 二、与有过失之意义 193 (一)固有意义之过失 193 (二)非固有意义之过失 195 三、过失相抵之法理 199 (一)被害人分担损害的制度 199 (二)加害人责任减轻的制度 203 (三)综合讨论 206 四、过失相抵原则之适用 208 (一)被害人之行为义务 208 (二)注意程度 211 (三)因果关系 212 五、责任能力(识别能力) 213 六、被害人承担与有过失之范围 216 (一)使用人之与有过失 216 (二)具有亲族关系之人的与有过失 224 七、过失相抵原则之类推适用 227 (一)否定说228 (二)肯定说 229 (三)综合讨论 231 八、结论233 第七章 全民健康保险代位求偿之法律问题 235 一、序言 236 二、社会保险制度及全民健康保险之立法 238 (一)社会保险制度 238 (二)全民健康保险之立法 241 三、代位求偿权之立法目的与法律性质 243 (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之立法目的 243 (二)代位求偿权之法律性质 246 (三)小结 248 四、健保局医疗给付之代位权 249 (一)代位权之适用范围 249 (二)健保给付之代位求偿权 250 (三)小结 255 五、健保局医疗给付代位求偿权之成立要件 255 (一)发生法律规定之特定侵害事故 256 (二)加害人已投保责任保险者,向保险人求偿; 未投保者,向第三人求偿 261 (三)健保局已为保险给付 271 (四)健保局得代位求偿之金额 275 (五)小结 275 六、当事人间之法律关系 277 (一)加害人与被保险人之关系 277 (二)被保险人与责任保险人之关系 279 (三)被保险人与健保局之关系 281 (四)责任保险人与加害人之关系 282 (五)健保局与责任保险人之关系 285 (六)健保局与加害人之关系 286 (七)小结 286 七、代位求偿权之障碍 288 (一)债权让与之通知 288 (二)当事人和解之效力 290 (三)小结 292 八、结论294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例如,在Mireles v.Broderick一案,原告在接受乳房切除手术时,由被告麻醉专家进行麻醉。手术后,原告罹患尺骨神经末梢病变,导致右手第四个及第五个手指退化。原告诉请损害赔偿,其专家证人证称,原告之损害乃于手术过程中发生,其原因为被告对原告之手臂未为适当之放置、靠垫及持续观察。据此,被告之不当行为,构成被告之过失。反之,被告则抗辩,其在手术过程中均为适当之处置,而原告之伤害系于手术后始发生。 原告请求法院适用“事实说明自己”法则,但新墨西哥州上诉法院拒绝其请求。法院之理由为,原告既已提出证据,证明特定行为低于注意义务之标准,该证据已经超越“事实说明自己”法则所需之情况证据,因而不适用该原则。 上述见解,在逻辑上固非无据。盖“事实说明自己”法则仅于情况证据中适用,于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之行为低于注意义务之标准,具有过失时,则应由法院判断该证据是否可采,而无推论过失之余地。新墨西哥州法院在其他案件明言:“事实说明自己”法则仅适用于“无直接证据或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过失存在,而仅得依普通经验之常识推论过失之案件”。 然而,此项见解,将使原告陷入举证程度过多或过少之窘境。亦即原告试图适用“事实说明自己”法则时,仅能提出情况证据,否则若提出直接证据,该原则即不得适用。然而在仅提出情况证据时,法院是否因而推论被告过失存在,仍在未定之天,却必须放弃直接证据之提出,对于原告显然过苛。反之,若原告提出直接证据(如专家证言)时,则需依据一般过失举证原则,而不适用本项法则。其结果为,原告完全无法适用本项法则。o学说上因而认为,即使原告试图对于其受害情事极尽举证之能事,而提出直接证据时,仍应适用“事实说明自己”法则,使原告获得更多胜诉之机会。盖法律所追求者,为事实之确认。若原告为探求案件真实,却需承担败诉之可能,显非事理之平。 Mireles一案在原告上诉最高法院后,最高法院驳回上诉法院之意见,认为原告得以专家证言证明其主张,或适用“事实说明自己”法则,由陪审团判断是否推论被告具有过失。换言之,本案原告得以其专家证言作为适用“事实说明自己”法则之基础。据此,原告得穷尽其举证之能事(包括专家证言及其他特定证据),无庸担心因举证过多,而丧失适用“事实说明自己”法则之利益。原告得基于专家证人对于事件发生可能性之证词,作为间接证据,而由陪审团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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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违法性与损害赔偿》是一部两岸民事交流之作。运用比较研究方法,阐释了当前台湾地区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历程和运作结构,以及对大陆侵权责任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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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5条)

 
 

  •   有关违法性与损害赔偿的好书 人身损害赔偿、侵权违法性以及过失相抵法理 写的很不错
  •   无聊至极时读书也是一种消遣
  •   陈聪富的书,分析比较深入,值得多看。
  •   纯理论性的东西,对实践指导意义不大,不过翻翻也无妨。
  •   因为是我感兴趣的一个专题,买来看看,很受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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