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想与社会变迁

出版时间:2008-1  出版社:清华大学  作者:马汉宝  页数: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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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裒辑著名法学家马汉宝先生有关社会变迁与法律思想方面的论文,凡十八篇,略分为上、下两部。上部主要自近代中国语境理述社会变迁的法律之维,揭示法律在建构现代国家、组织社会中的价值和功用。下部于比较文化的视野中,梳理现代法律思想,特别是西方法律思想的源流演变,以及中西法律理念的映照与互动,寓阐发于叙述,将价值寄托于学思。凡此一切,形之于严整学理,凝练为汉语法意,交付于兢兢书生事业,恰与时代相验证,展现出一代法学名家的学术理路。作者纵跨新旧时代,身历海峡两岸,脚踏东西文化,本身就是近代中国社会变迁与法意起转的历史见证人,因而,其思其虑,在梳理学思、陈述人世的同时,已然进入法律思想的历史长廊。

作者简介

马汉宝,著名法学家。祖籍安徽涡阳,1926年农历十一月二十七日生。上海国立复旦大学法律系肄业(1944-1947);台湾大学法律系毕业(1950);哈佛大学法学院访学(1964、1975-1976)。曾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暨法律研究所教授(1964-2002)、“考试院”考试委员(1972-1982)、“司法院”大法官(1982-1994)、“中央研究院”评议员(1984-2002)。先后应聘在美国西雅图华盛顿大学法学院(1971、1989)、奥地利维也纳大学法学部(1981-1982)、香港大学法学院(1991)、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1994)、美国纽约市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1995)担任客座教授,并曾应邀为法国法兰西学院(College de France)访问讲座(1993)、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东亚法律研究所首任(1998)“李多慈杰出学人讲座”(Jules Chen Ing Chang Ritholz Distinguished Lectureship)。现任台湾大学名誉教授,东吴大学法学院兼任教授,“中央研究院”欧美研究所通信研究员,马氏思上文教基金会董事长。主要著作有:《国际私法总论、各论》、《法律与中国社会之变迁》、《西洋法律思想论集》、《西洋法律思想主流之发展》、《国际私法论文选辑》,Law and Traditions in Contemporary Chinese Society, Trade and Investment in Taiwan: The Legal and Economic Enviro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书籍目录

上部  第一篇 法律、道德与中国社会的变迁    一、绪言    二、传统法律的道德化    三、现代法律的西方化    四、传统道德与现代法律的距离    五、传统道德与现代法律的协调    六、协调工作的最高准据    七、结语  第二篇 儒家思想法律化与中国家庭关系的发展  一、绪言     (一)孔孟人伦思想的原义     (二)孔孟人伦思想的法律化     (三)孔孟人伦思想与台湾现行的法律制度     (四)孔孟人伦思想与今后中国家庭关系的发展    二、结语  第三篇 个人在中国传统与现代法律上之地位    一、绪言    二、个人在西方思想中之地位    三、个人在中国传统思想中之地位  四、个人在中国传统法律上之地位    五、个人在中国现代法律上之地位    六、中国法律传统与个人在现代法律上地位之关系    七、结语:  第四篇 法律教育之前瞻与基础法学    一、绪言    二、法律教育与西洋法律思想    三、法律教育与基础法学    四、法律教育与品德教育    五、结语  第五篇 美国宪法与“中华民国宪法”之制定及发展    一、绪言    二、美国宪法与“中华民国宪法”之制定     (一)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二)临时约法     (三)天坛宪法,民国十二年(一九二三)、民国十四年(一九二五)“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四)省宪     (五)五权宪法    三、美国宪法与“中华民国宪法”之发展    四、结语  第六篇 台湾之土地改革——实行法治之一项范例    一、绪言    二、台湾土地改革之“宪法”基础    三、台湾土地改革之法律架构     (一)普通法律     (二)特别立法    四、台湾土地改革所生争议之解决     (一)司法机关 ……  第七篇 法律与科技发展  第八篇 法律教育与考试  第九篇 近三十年法律与社会变迁之关系  第十篇 思想、法律与社会变迁:历史观点下的中国经验下部  第十一篇 庞德社会利益说之理论的基础  第十二篇 庞德论“中华民国宪法”之发展  第十三篇 庞德论中华民国法律之发展  第十四篇 牛津哲学对法学之影响  第十五篇 自然法之现代的意义   第十六篇 二十世纪的美国法律思想  第十七篇 西洋法律思想近三十年之发展趋势  第十八篇 法律哲学与社会变迁之关系——以自然法思想与法律实证主义之消长为例附录一:《西洋法律思想主流之发展》前言附录二:《西洋法律思想主流之发展》绪论附录三:《法律与中国社会之变迁》前言附录四:马汉宝——融贯中西法律文化笃行者索引

章节摘录

一、绪言中国有悠久的历史及独特的文化,亦有其悠久而独特的法律传统。传统的中国法律,自汉(206 B.C.-220 A.D.)迄清(一六四四至一九一一),经两千余年的发展,早成体系。中国法律之现代化始于十九世纪清季末叶,现代化法典之制定,则多完成于民国二十年(一九三一)前后;其内容,事实上什九因袭西方之成规,而几乎尽弃原有的传统。不过,久远的法律传统对现代化法典之运作有无影响或有何影响,乃一值得广泛而深入探讨的问题。本文拟从个人(the individual)在传统法律与现代法律上之地位,讨论此一问题。按法律本在规范人类的社会生活,而社会为个人所组成,法律与个人关系之密切,不言可喻。实际上,个人作为社会之一分子,其地位为法律所规定,或系法律施行之结果。虽然任何法律制度总有某些思想与观念上的基础,但为深入了解该法律制度与个人之关系所必要。因此,在探讨个人分别在中国传统法律与西化的现代法律上之地位以前,略述中国与西方对法律与个人关系足具影响力的思想与观念,自有助益。为分析比较之方便,先从西方有关的思想与观念开始。二、个人在西方思想中之地位在西方,关于法律之思想与学说至多,但是始终以个人为中心观念者则为自然法(natural law)思想。自希腊、罗马、中世纪以迄近世,不断有学者阐扬自然法思想。一般说来,如就各时代自然法学者之结论而言,彼此共通之处不难把握。此等学者均认为人类社会生活所适用的行为规则,并不限于国家或政府制定的法律。国家所制定的行为规则以外,尚有性质更为普遍的行为规范,适用于一切的人而非某一个人或某一时间及空间内之某一社会。此等人类行为规范,并非由任何人所创制,而系根据具有理性(reason)的人之基本需要而存在者,故人凭藉其理性即得察知之或认识之。此等规范形成一切个别行为规则之源泉,并构成批判一切人为规则的内容为善为恶、公平与否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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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想与社会变迁》由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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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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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的这套汉语法学从书真的不错。都是一些民国时期和台湾学者的书,内容还是较好的,很喜欢。可惜的是这套书好多已绝版了,收集不齐了。
  •   这套书用纸很好,书体厚重,文字清晰,装帧结实,非常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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