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务法规与惯例

出版时间:2012-7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作者:赵轶  页数:190  字数:308000  

内容概要

赵轶等编著的《国际商务法规与惯例》是全国首批28所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成果之一,全书贯彻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一2020)》文件精神,与实训基地企业合作进行课程开发。在职业分析的基础上,构建了以国际商务职业工作一线典型涉法情境为参照的教材内容体系,理实一体化、任务驱动、教学做一体化,从课程内容设计的角度,对经管类专业课程实施的“工学结合”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国际商务法规与惯例》共设计了10个具体工作,包括认识国际商事关系、认识国际商事组织法、认识国际商事合同法、认识国际货物买卖法、认识国际产品责任法、认识国际服务贸易法、认识国际票据支付法、认识国际知识产权法、认识国际商事代理法和认识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商务法规与惯例》仅可以作为高职高专国际商务专业以及其他经济管理类专业教学用书,而且可以作为进出口企业职业入门培训或中职相关专业的教学用书。

书籍目录

工作1 认识国际商事关系
工作2 认识国际商事组织法
工作3 认识国际商事合同法
工作4 认识国际货物买卖法
工作5 认识国际产品责任法
工作6 认识国际服务贸易法
工作7 认识国际票据支付法
工作8 认识国际知识产权法
工作9 认识国际商事代理法
工作10 认识国际商事仲裁法
附录《国际商务法规与惯例》课程标准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也称个人业主制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设立程序 (1)申请登记。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并需提交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核准登记。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对符合条件者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在此之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2.1.3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和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条件。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这一规定表明,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自然人以外,其余自然人均可以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包括:①法官,即凡取得法官任职资格、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②检察官,即凡取得检察官任职资格、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③人民警察;④国家公务员。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责任。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投资人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由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以投资人的家庭财产出资设立的,由投资人的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由于我国目前尚无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往往难以区分,实践中主要根据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投资登记来确定投资人是以其个人财产还是家庭财产来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方式。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主要有三种模式:①自行管理。即由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本人对本企业的经营事务直接进行管理。②委托管理。即由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委托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③聘任管理。即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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