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体育仲裁的理论与实践

出版时间:2009-1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  作者:郭树理  页数: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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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29届奥运会在北京的成功召开,给了中国向全世界展示自己的舞台。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为了赢得这个舞台,中国已经奋斗了一个多世纪。这个舞台承载着中华民族太多的光荣与梦想,为在这个舞台上展现中华民族的最佳风采,从申奥的那一刻起,我国就开始了一项庞大的奥运系统工程,其中包括在我国建立适应现代奥运会需要并与世界接轨的体育法治环境。以奥运会为契机,我国的体育法治建设由此走上了快车道。同样是因为奥运,萌芽于20世纪80年代的体育法学研究在我国得到了蓬勃发展。事实上,体育与法律的基本价值是相通的,公正是两者共享和尊崇的价值。体育讲求的是公平竞争、规则至上,法律的最基本组成部分也是规则。虽然这两种不同规则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但它们的终极目标追求的都是规则之治。遗憾的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体育法学的研究局限在体育界,一直没有进入主流法学的视野。不过,以奥运会的筹办为起点,情况正在慢慢地发生变化。可以说,我国目前的体育法研究已经成为体育学界和法学界共同倾心的事业。众人拾柴火焰高。经过努力,我国的体育法研究无论在广度上还是深度上都达到了一个新的层次。在研究内容上,论题不断拓展,基本上覆盖了体育领域的所有法律问题;在深度上,体育法研究开始摆脱过去那种简单诠释法条和宏观叙事的方式,开始对基础理论和微观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内容概要

“不知别国法律者,对本国法律便也一无所知。”健全的法律法规是一个国家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参考外国的相关体育法律制度与实践,是解决中国体育运动中法律问题的前提。 本书主要从国际体育仲裁制度概况、体育仲裁院改革前国际体育仲裁的实践、体育仲裁院改革后国际体育仲裁的发展、体育仲裁院奥运会临时仲裁制度等八个方面进行了系统的阐述。

书籍目录

第一篇 国际体育仲裁制度概况  对体育仲裁院二十年发展的评估第二篇 体育仲裁院改革前国际体育仲裁的实践  仲裁乃是解决奥林匹克纠纷的良方——国际奥委会体育仲裁院与国际体育争端解决之未来  仲裁国际体育纠纷第三篇 体育仲裁院改革后国际体育仲裁的发展  国际体育仲裁若干问题探讨  体育仲裁院:世界体育纠纷的独立解决机构  奥林匹克运动中的纠纷解决:体育仲裁院  体育仲裁院之体育仲裁——其是否与国际商事仲裁相同?  体育仲裁院可以作为一个标准的体育纠纷解决模本  体育仲裁院面临的考验和困境——及其对纪律处罚纠纷仲裁的贡献  强制性仲裁程序对奥林匹克运动员工作机会的影响  体育仲裁院仲裁中的临时措施第四篇 体育仲裁院奥运会临时仲裁制度  国际体育法视野下的体育仲裁院——对奥运会临时仲裁机构的介绍  对裁判的审查:解决奥运会上的争端第五篇 体育仲裁院对国际体育法的发展  体育仲裁院的重要裁决  体育法与体育仲裁院  体育法的实质与引起的误读第六篇 国内体育仲裁与国际体育仲裁——以美国林德兰德案为例  仲裁员是否应该审查裁判的赛场决定  国际体育领域仲裁的权利与义务第七篇 体育仲裁院的咨询意见制度  体育仲裁院鲨鱼皮游泳衣一案咨询意见述评第八篇 国家法院对国际体育仲裁的态度  1993年3月15日瑞士联邦法院第一民事审判庭对甘德尔诉国际马术联合会与体育仲裁院案判决摘要  1996年10月31日瑞士联邦法院第一民事审判庭对N诉国际马术联合会案判决摘要  2000年12月4日瑞士联邦法院第二民事审判庭对拉杜坎诉国际奥委会案判决摘要后记

章节摘录

(二)澳大利亚奥委会(Australian Olympic Committee,简称AOC)运动员选拔案在2000年悉尼奥运会召开之前,AOC即面临了运动员选拔的问题,许多没被选拔上的澳大利亚运动员不同意该国代表团的选拔决定。与奥运选拔有关的上诉事实上包括18项运动项目的48名运动员①,CAS只审理了这些上诉中争议较多的纠纷。这些案件也表明了涉及第三方当事人时仲裁的难度。CAS大洋洲分院审理并裁决了澳大利亚柔道运动员雷巴卡·苏利文(Crebecca Sullivan)与澳大利亚柔道联合会(the Judo Federation of Australia)之间的纠纷,裁决最后被上诉到新南威尔士上诉法院②,苏利文认为如果正确适用选拔标准她将代替安哥拉·拉古兹(Angela Raguz)参加奥运会代表团。CAS需要决定的唯一争点是上诉人与澳大利亚柔道联合会之间的协议合理解释。仲裁院认为协议对澳大利亚柔道运动员的授权和表示合理期待,该协议形成了对选拔奥运会运动员的全面的规则。CAS大洋洲分院认为,根据对该协议的合理解释,该选拔标准没有被遵守。因此,上诉获得支持,苏利文替代拉古兹被提名给澳大利亚奥组委。上诉到CAS大洋洲分院的第二个案件当事人是澳大利亚自行车联合会(Australian Cycling-Federation Inc.,简称ACF)成员卡思雷英·瓦特(Kathran Watt)。瓦特诉称选拔标准没有被合理地遵循,选拔标准的目标应该是选出那些最有能力在2000年奥运会上创造出好成绩的运动员。cAS指出有关选拔标准的文本陈述特意提到了这一目标,也表明符合该标准的运动员不一定能保证会被选拔上。上诉者对于选拔者的许多做法提出了一系列批评。但是,CAS认为运动员协议授予联合会某种程度上的自由裁量权。

后记

国际体育仲裁是体育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国外有学者甚至将国际体育仲裁的理论与实践就直接称之为“体育法”(Lex Sportiva)。国内对国际体育仲裁的研究,最早是体育界的马铁先生编译了CAS改革前2001年的章程与仲裁规则(载《国外体育动态》1996年第48期)。此外,南京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汤卫东教授在其编著的《体育法学》(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一书中,也介绍了cAS的体育仲裁程序。2001年武汉大学宋连斌教授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的林一飞先生翻译了1994年的《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与体育仲裁院章程与规则》(载《国际商事仲裁新资料选编》,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2002年9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上海年会上,黄世席先生、丁颖女士分别提交了《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协议研究》与《国际体育争议的仲裁》的论文。2003年6月本人的《体育纠纷的多元化救济机制探讨》在武汉大学通过博士论文答辩,其中有一章的内容涉及cAS的国际体育仲裁制度。2004年6月黄世席先生的《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研究》在武汉大学通过博士论文答辩。黄世席博士还出版了《奥林匹克赛事争议与仲裁》(法律出版社2005年10月版)一书,该书对CAS的典型案例进行了较深入的分析。2006年10月20-22日,由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北京仲裁委员会主办的“2006体育仲裁国际研讨会”在武汉大学召开,这是国内第一次就国际体育仲裁问题承办国际学术会议。中国参与国际体育仲裁的实践早在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就开始了,cAS仲裁员、外交学院国际法系的苏明忠教授被任命为此届奥运会CAS临时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并参与裁决了一起案件。回国后苏明忠教授在《中外法学》1996年第6期发表了《国际体育仲裁制度评介》一文。1998年苏明忠教授还参与裁决了一起中国游泳选手因兴奋剂问题不服国际泳联的处罚而上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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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仲裁的理论与实践》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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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这是国外学者对国际体育仲裁的一个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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