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出版时间:2010-7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  作者:赵钢,占善刚,刘学在  页数: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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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为武汉大学“十一五”规划教材之一,主要供法学本科生使用,但也可供研究生或其他类型的学生以及司法实务部门的人士了解、学习民事诉讼法之用。在内容上,本书力求将民事诉讼立法、理论和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系统、全面而又简明扼要地向读者介绍民事诉讼法学知识。一方面,本书吸收了最新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关民事诉讼制度的规定,例如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6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从而为读者提供了最新、全面、准确的法律解读。另一方面,本书吸收了近年来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在结合我国立法规定和司法实务之基础上,深入浅出地阐述了民事诉讼学基本理论,为读者领悟民事诉讼法学精髓和从事司法实务工作提供了有益的指导。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第二节 民事诉讼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第二章 诉权与诉  第一节 诉权  第二节 民事之诉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当事人平等原则  第三节 法院调解原则  第四节 辩论原则  第五节 处分原则  第六节 检察监督原则第五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  第二节 合议制度  第三节 回避制度  第四节 公开审判制度  第五节 两审终审制度 第六节 陪审制度第六章 主管与管辖  第一节 主管  第二节 级别管辖  第三节 地域管辖  第四节 协议管辖  第五节 管辖中的基本制度第七章 当事人  第一节 当事人概论  第二节 共同诉讼人  第三节 诉讼代表人  第四节 诉讼中的第三人第八章 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诉讼代理人概述 第二节 法定代理人 第三节 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九章 期间与送达 第一节 期间 第二节 送达第十章 民事诉讼证据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 第三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第四节 证明对象 第五节 证明责任 第六节 证明标准 ……第十一章 诉讼中的调解与和解第十二章 诉讼保障制度第十三章 诉讼费用与司法救助第十四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第十五章 第一审简易程序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第十七章 法院裁判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九章 特别程序第二十章 督促程序第二十一章 公示催告程序第二十二章 执行程序概述第二十三章 执行程序的进行第二十四章 执行措施第二十五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六章  民事司法协助

章节摘录

一、一般地域管辖(一)一般地域管辖的内涵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民事案件当事人的住所地为标准来确立管辖法院,也即除专属地域管辖案件外,不论当事人与他人发生何种民事纠纷,一律由当事人住所地辖区的法院管辖。从此意义上讲,一般地域管辖在性质上属于对人管辖。易言之,就某一法院来说,其能管辖住所地在其所辖区域范围内的当事人所有的民事纠纷。从国外立法例来看,均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来确立一般地域管辖法院,其原因在于,相比原告而言。被告往往处于消极的防御地位,被告住所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不仅能便利被告应诉,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能防止原告滥用诉权无理缠诉。现行民诉法也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立一般地域管辖法院,但考虑到某些特殊的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行使审判权对于当事人双方尤其是被告诉讼行为的便利实施并无多大实益,故而民诉立法在承认被告住所地法院具有一般地域管辖权的原则上,又设若干例外,承认原告住所地法院对特定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二)一般地域管辖的适用1.由被告住所地法院作为一般地域管辖法院。依《民诉法》第22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适用意见》第4条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对没有办事机构的民事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适用意见》第17条)。依《适用意见》第5条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到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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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9条)

 
 

  •   这本书编的不错,虽然有一些章节值得商榷,不过初学民诉法的学生可以购买学习。
  •   但是这本书貌似不是正版的,我觉得内容还是很好的
  •   很多以前的盲点,这本书都有提到!
  •   课本 感觉整本书都很有条理 章节清晰
  •   武大法学院研究生考试必读,想考武大法学院研究生的不要错过!
  •   good,适合学术研究。
  •   很满意,正在阅读中。。。
  •   觉着可以了
  •   建议一读哦~~~
  •   正版书,质量有保证
  •   比书店便宜多了 纸质也好
  •   体系清晰,讲解到位,适合考研
  •   看起来像正版的。一样就是有一本有点压皱了,而且物流有点慢
  •   送货很快,每次购物都没失望
  •   书很棒啊
  •   恩啊 好书!!!!!
  •   不错,买的划算。。很有用的
  •   武大版的书还是不错的
  •   这个好,对课程是一个很好的参考!
  •   书的内容很丰富,是一本很不错的书。
  •   想要考武大的研究生,学校的指定教材。书的内容和要求都与平时所学不同,比较强调发散思维。
  •   希望能有用些吧
  •   老师说上课不用书,但是还是买本参考书比较好吧,于是我买了它,觉得还不错!
  •   货已经收到了 但是缺的说是退款 为何到现在还没有退款呢
  •   脏。快递又慢
  •   一般般吧!不知道有没有补偿!
  •   希望能考上武汉大学,继续支持亚马逊。
  •   很好的一本教材,但一般人应该用不着吧,除了考武大的法学研究生的
  •   内容没看 但质量不错 考研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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