珞珈法学论坛.第九卷

出版时间:2010-12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  作者:武汉大学法学院 著  页数:235  

内容概要

本书为珞珈法学论文集,分为法学专论、海外法学前沿、外国法评议以及法学教育四个栏目,每个栏目都收录了法学该领域的著名传记学者富有创造性的论著。其中有的文章提出了中国目前法制领域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有的文章使得论坛声音多样化,值得广大法学理论研究者一读!

书籍目录

法学专论 论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性垄断规定的缺失及其完善 浅谈中国大陆建设工程价款之优先受偿权 也论侵权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论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原则 公司负责人之注意义务与经营判断法则 有担保债权在破产重整中的法律地位分析 国际体系转型背景下国际法的价值与历史使命 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禁令的权限划分 TRIPS协议下的公共健康例外和药品的可专利性条款分析 国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研究海外法学前沿 英国国际私法在21世纪的发展 晚近国际人权法若干问题研究外国法评议 产品生产者的危险防范义务法学教育 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学人才培养的现状和建议

章节摘录

1.对行政性垄断的概念未作规定《反垄断法》并未使用“行政性垄断”的概念,只是提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这不利于对行政性垄断进行明确的认定。同时,立法没有对“滥用行政权力”的概念和范围进行界定。对“滥用行政权力”的不同理解直接导致我国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认定不一和认识混乱。一个普遍观点是,“滥用行政权力”的本质是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主要表现形式是违背法定目的,明显违背常理,随意裁量,主要适用于对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判断。即滥用行政权力只是众多行政违法状态的一种,指行政主体在权限范围内,不正当的行使行政权力,而违反法定目的的具体行为,①但这样理解“滥用行政权力”就会仅仅针对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而未涵盖违法的羁束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体现在行政性垄断上,就会得出《反垄断法》只能规制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性垄断行为,而对现实中普遍存在的羁束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性垄断则无法规制,这就会缩小《反垄断法》所规制的行政性垄断的范围,直接导致大量存在的抽象行政性垄断游离于法律规制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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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珞珈法学论坛(第9卷)》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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