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

出版时间:2008-8  出版社:浙江大学出版社  作者:焦洪昌 主编  页数:332  

前言

步入21世纪的中国高等教育,正进行着一场广泛而深入的改革。社会的转型,经济的发展,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呼唤着中国的高等教育从教育理念、教育目的、培养目标,到教学方法、学科建设、课程设置、教材建设等各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改革,而所有这些改革都必须以高等教育的正确定位为前提。目前关于高等教育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是精英教育还是大众教育、是重学术理论还是重实际应用等问题的讨论,正是高等教育亟须解决的定位问题。法学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的必要性不仅是基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也是适应世界范围内全球性法学教育改革趋势的要求。法学教育的改革同样需要明确法学教育的定位,处理好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关系。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的高等教育模式受苏联的影响,摈弃欧美大学的综合性模式,转而采用苏联的单科性教育模式,实行“对口教育”、“专才教育”。经过1952年的全国院系调整,除了少数几所大学保留了综合性大学的建制外,绝大多数大学成了单科性大学,同时还出现了一大批单科性学院②,法学教育同样形成了以政法院校为主体的“专才教育”模式。经过“十年文革”,法学教育的命运与整个法制建设的命运一样,几乎被破坏殆尽。

内容概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意味着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最为基本和重要的法律。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就其法律属性来说,和普通法律的区别在于第一,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定的法律规范调整着一定的社会关系。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它的内容在于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是国家的总章程。第二,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不同。法律效力即指法律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国家赋予法律以约束力和强制力是法律具有生命力之所在,也是法律得以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违反宪法的行为,同样必须依法予以制裁,违宪者应按一定的机制和程序被追究违宪责任。同时,由于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因此,宪法不仅具有一般的法律效力,而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的这一特点是由以上两个特点引申出来的。为了体现宪法的权威性,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多数国家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规定了不同于普通立法的特定程序。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权力〔即所谓制宪权〕是一种最高的国家权力,体现着国家的主权。宪法一旦按法定程序通过,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另一种是宪法设定的权力,如立法、行政和司法等国家权力,都是根据宪法而来的。在依据宪法行使立法权时,只能制定一般的法律,并且不能与宪法相抵触。但在实行〔法治〕原则的国家中,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要受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制约,有的国家要受宪法监督机构的审查,所以立法权并不是独立的。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宪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含义  二、宪法的特征  三、宪法的本质  四、宪法的分类 第二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二、基本人权原则  三、法治原则  四、分权制衡原则 第三节 宪法的作用  一、宪法对于组织和规范国家权力的作用  二、宪法对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作用  三、宪法对实行法治的作用  四、宪法对经济的作用  五、宪法对维护国家统一的作用 第四节 宪法的渊源与宪法的结构  一、宪法的渊源  二、宪法的结构 第五节 宪法规范  一、宪法规范的含义  二、宪法规范的特点  三、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 第六节 宪法与宪政  一、宪政的概念与特点  二、宪政的要素  三、宪法与宪政的关系第二章 宪法的发展历史 第一节 西方宪法的历史  一、西方主要国家宪法史  二、西方宪法产生的条件  三、西方宪法发展趋势 第二节 旧中国的宪法历史  一、清末立宪史  二、民国立宪史  三、人民革命根据地立宪史 第三节 新中国的宪法历史  一、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二、1954年宪法  三、1975年宪法  四、1978年宪法  五、1982年宪法  六、我国宪法发展趋势第三章 国家性质 第一节 国家性质的宪法表述  一、国家性质的内涵  二、规定国家性质是宪法的重要内容  三、我国的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 第二节 宪法规定的经济制度  一、经济制度与宪法  二、我国宪法确立的经济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一、文明、政治文明的含义  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宪法  三、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第四节 政党制度 ……第四章 政权组织形式第五章 国家结构形式第六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七章 国家机构编者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宪法的基本理论第三节 宪法的作用一、宪法对于组织和规范国家权力的作用在近代宪法出现以前,国家权力一般掌握在君主手中,君主既是立法者,又是执法者和司法者。而且,君主的权力是绝对的,不受任何制约。君主权力至上性的理论基础在于“君权神授”。但在资产阶级的革命中,“君权神授”理论的合理性已被否定,而被代之以资产阶级思想家所提出的“人民主权”理论。这一理论解决了国家权力的权源问题,即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人民授权的范围是有限的,所以国家权力不应是绝对的、不受控制的权力。但是,这一理念必须通过宪法才能付诸实施。所以,资产阶级在掌握国家权力以后,都要通过制定宪法以求按宪政的精神组织国家权力,并按宪法的要求实现国家权力的运行。由此,宪法的首要功能在于组织和规范国家权力。宪法对国家权力的组织和规范作用体现在以下两个主要方面:首先,要确认国家权力的归属,确认社会各种政治力量在国家中的地位。“人民主权”是西方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宪法对“人民主权”的另一种j表述方式。这是从根本法的角度界定国家权力的权源问题。其次,它要根据本国的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确立行使国家权力的主要形式和运行机制,规定其中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以维护国家的统治秩序。在正常情况下,凡涉及国家权力行使的任何重大变动,不经宪法确认,便不具有合法地位。从世界范围而言,宪法所确认的国家权力的运行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原则为基础的“三权分立”制度;另一种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后记

本教材根据王建东教授《21世纪实用法学教材编写方案》的要求编写,兼顾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和司法考试的要求。在体例安排上由[案例导读]、[内容讲解]、[复习提要]、[课后练习]四部分组成,突出了基础性和实用性。本教材编写的具体分工如下(以章节为序):第一章焦洪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二章胡弘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后第三章朱炜:杭州师范大学副教授第四章刘连泰:厦门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第五章刘志刚:复旦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后第六章夏正林:华南理工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第七章姚国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本教材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焦洪昌任主编,朱炜、姚国建任副主编,教材的撰写提纲由主编负责起草,经主编、副主编讨论确定,最后由主编负责统稿、定稿。感谢浙江大学出版社石国华老师付出的辛勤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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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实用法学系列教材•宪法》由浙江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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