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经济法习题案例集

出版时间:2010-9  出版社: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作者:徐嬿  页数: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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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经济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部门法,是经济管理类大学生必修的一门专业基础课,也是从事市场经济活动人士必须掌握的重要法律知识。由于法学是一门具有高度理论性和实践性特点的学科,仅仅通过理论学习而不进行实践,是不能全面掌握和运用好法律知识的。《实用经济法》教材自第一版出版后,我们就有一个迫切的愿望,那就是尽快出版一部配套的《习题案例集》。尽管市场上各种法学类教材配套的习题集林林总总,但是,对于一本以实用性为主导的直接针对经济管理类大学生的经济法教材而言,必须要有与之相吻合的配套习题集,才能使学生通过学习和相应的训练,获得满意的教学效果。由于近年来我国经济领域和民商法领域的立法发展非常迅猛,因此,我们大量的时间多用于对《实用经济法》教材的修订和补充了,《习题案例集》的进度被一拖再拖……终于,我们在完成了《实用经济法》第三版修订的同时,这本集结着我们多年辛苦和愿望的《实用经济法习题案例集》也在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的大力支持下面市了。本书的宗旨仍然是坚持科学严谨的学风与文风,不断探索经济法教学教改的新途径,力求使这门课的理论学习与实际训练有机结合,为广大读者学好用好经济法提供有益的帮助。本书的特点是紧贴教材内容、突出对各章重要概念和知识点的训练与巩固,同时注意与社会执业资格考试和职称考试题型相接轨,为在校大学生将来参加此类考试做好必要的铺垫。本书坚持新颖性、实用性和科学性的特点,根据最新立法动态编写各类题目,书后还附有参考答案。本书的撰稿人是(以姓氏笔画为序):李琳(第十七章 ),赵琼(第十六章 ),侯宽纪(第八至十五章和第十八章 ),徐嫌(第一至七章、第十九章 至第二十一章)。徐嫌负责全书的统稿和修订。本书在编写和校对过程中,难免有疏漏之处,欢迎各位专家、学者和读者批评指正。

内容概要

本书系与《实用经济法》(第四版)配套的习题与案例集。内容包括经济法基础理论、市场经济主体法、市场经济行为法、宏观经济调控法和经济仲裁与诉讼法律制度。书中所列习题均有名词解释、提示和简答;所列案例均作了分析。本书对相关读者参加社会职业资格考试和职称考试具有一定的基础辅导作用和参考价值。

书籍目录

第一篇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章 导论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三、判断题  四、名词解释  五、简答题 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基本原则及调整对象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三、判断题  四、名词解释  五、简答题 第三章 经济法律关系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三、判断题  四、名词解释  五、简答题第二篇 市场经济主体法 第四章 公司法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三、判断题  四、名词解释  五、简答题  六、案例分析题 第五章 企业法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三、判断题  四、名词解释  五、简答题  六、案例分析题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三、判断题  四、名词解释  五、简答题  六、案例分析题 第七章 破产法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三、判断题  四、名词解释  五、简答题  六、案例分析题第三篇 市场经济行为法 第八章 合同法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三、判断题  四、名词解释  五、简答题  六、案例分析题 第九章 市场竞争法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三、判断题  四、名词解释  五、简答题  六、案例分析题 第十章 产品质量法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三、判断题  四、名词解释  五、简答题  六、案例分析题 第十一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三、判断题  四、名词解释  五、简答题  六、案例分析题 第十二章 工业产权法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三、判断题  四、名词解释  五、简答题  六、案例分析题 第十三章 票据法与证券法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三、判断题  四、名词解释  五、简答题  六、案例分析题第四篇 宏观经济调控法 第十四章 银行法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三、判断题  四、名词解释  五、简答题  六、案例分析题 第十五章 税法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三、判断题  四、名词解释  五、简答题  六、案例分析题 第十六章 会计、审计法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三、判断题:  四、名词解释  五、简答题  六、案例分析题 第十七章 对外贸易法与海关法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三、判断题  四、名词解释  五、简答题 第十八章 劳动法  一、单项选择题  ……第五篇 经济仲数与诉讼法律制度参考答案

章节摘录

三者都在债务人进入到真正的破产清算程序后产生。其中,破产财产的有无是最关键的问题。它关系到破产费用的拨付和破产债权的实现。在破产财产清算完毕后,首先应当从中拨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是破产企业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金及社会保险等费用,其次是所欠的国家税款,最后剩余的破产财产才能支付破产债权。因此,破产债权在破产清算阶段一般不能获得全部清偿。六、案例分析题1.答:本案依据《破产法》关于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既可以在浦东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因为被告的注册登记地在浦东,总厂搬迁后未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所以,原告依被告的注册登记地可以向浦东法院起诉。同时,如果原告知道被告总厂已经搬至徐汇区,依据《破产法》的规定,也可以向徐汇区法院起诉。2.答:(1)轻工机械厂的破产财产是2000万元。(2)破产财产首先应当拨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支付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②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③破产企业管理人员的工资;④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⑤普通破产债权。(3)电力公司能得到清偿的债权额应为:破产人的总资产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一①一②一③一④一破产人土地使用权再一有担保的债权后的余额。如果不够全部清偿,电力公司只能与其他没有担保的债权人一起按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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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拿到了这个案例集了,虽然是二手的 但是使用痕迹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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