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及其国际化

出版时间:2008-7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作者:田剑英  页数:272  

内容概要

中国证券市场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实现了从地区性市场向全国性市场的转变,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部分。但是,在市场规模迅速扩大的同时,也积累了许多制约其自身发展的矛盾,证券市场结构缺陷便是这些矛盾尖锐化的表现之一。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市场结构不均衡发展问题,调整结构成为实现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任务。2001年12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明显加快,到2006年底,中国已经全部履行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有关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承诺。对外开放推进了中国资本市场的市场化、国际化进程,促进了市场的成熟和发展壮大。如合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大量设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与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机制相继建立,大型国有企业集团重组境外上市继续推进,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开始在境内发行上市,外资也被允许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等等。证券监管国际合作进一步扩大。所以,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能够参与国际投资,吸引国际资本流入并引进资本市场的竞争机制,促进国内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   本书对中国证券市场走向现代化的一些相关要素如QFII制度、 QDII制度、 CDR制度及股指期货问题作了探讨,并论证了中国证券市场走向国际化过程中证券监管的重要作用。在本书写作过程中,从全书框架的构思、提纲的酝酿、案例的精选、文字的斟酌及最后的定稿,都倾注了笔者大量的心血。

作者简介

田剑英,1966年5月生,浙江绍兴人,现为浙江万里学院商学院副教授。曾作为访问学者赴英国邓迪大学进修和作为国内高级访问学者在上海财经大学研修。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金融、资本市场、投资理财等。主持省、市级课题14项,已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出版专著二部,编著二部。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章  金融全球化背景下证券市场结构的微观分析  第一节  证券市场结构的微观因素  第二节  中国证券交易市场  第三节  上市公司结构  第四节  证券市场的投资者  第五节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  第六节  中国证券市场的结构性缺陷  第七节  实现中国证券市场结构优化的建议第二章  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及其发展路径  第一节  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基本内涵  第二节  国内外学者对证券市场国际化的研究  第三节  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现状  第四节  中国对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有关政策  第五节  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障碍  第六节  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路径第三章  QFⅡ制度与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  第一节  国内外对QFⅡ制度的研究  第二节  中国证券市场QFⅡ制度  第三节  已获得QFⅡ资格的主要机构  第四节  QFIⅡ在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  第五节  QFⅡ机制对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积极意义  第六节  QFⅡ机制对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消极作用  第七节  QFⅡ对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对策第四章  QDⅡ制度与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  第一节  QDⅡ制度及其特点  第二节  QDⅡ在海外金融市场的投资  第三节  实施QDⅡ制度对中国金融市场的有利影响  第四节  QDⅡ制度在海外金融市场所遭遇的风险  第五节  实施QDⅡ制度,完善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对策第五章  CDR制度与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  第一节  CDR制度概述  第二节  CDR的投资分析  第三节  CDR制度有助于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  第四节  引入CDR制度对中国证券市场的负面影响  第五节  CDR融资的相关法律问题  第六节  中国实现CDR制度的对策研究第六章  股指期货与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  第一节  国内外学者对股指期货的研究  第二节  国外股指期货市场的发展及其实践  第三节  股指期货的投资分析  第四节  股指期货对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影响  第五节  中国股指期货的合约设计  第六节  中国开展股指期货交易所面临的障碍  第七节  发展中国股指期货交易的对策第七章  国际监管框架下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保护  第一节  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基本内涵  第二节  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行为  第三节  国内证券市场中侵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主要表现  第四节  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不充分所带来的危害  第五节  完善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的主要措施第八章  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监管  第一节  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及其证券市场运行  第二节  强化证券市场的监管,提高证券市场的运作效率附录  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发展中的重大事件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金融全球化背景下证券市场结构的微观分析  第一节 证券市场结构的微观因素  二 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和证券投资人。证券发行人指按照《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具备发行证券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企业、金融机构、社会基金、外国投资者等。在中国现今股市上,尽管个人投资者还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但机构投资者队伍和影响力却正在逐步壮大。目前外国投资者已经可以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内地A股。2000年8月,中国证监会下发的《法人配售发行方式指引》①的通知中第五条明确规定:“发行人在招股意向书中必须细化和明确战略投资者的定义,使之充分体现出战略投资的意义。战略投资者的家数原则不超过2家,特大型公司发行时,可适当增加战略投资者的家数。”在法人配售中,发行人对战略投资者的定义不尽相同,但一般指在原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面与公司存在战略合作关系并且对所持股份有一定期限限制的机构投资者,而一般机构投资者相比较于战略投资者的定义,显然条件更为宽松。因此,在这层意义上考察,机构投资者应该是广泛意义上的法人机构。  机构投资者的构成按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划分,按照政策的标准可以分为一般机构投资者和战略机构投资者。目前的政策限定中战略配售仅限于法人。按照投资者的业务与资本市场的关系来划分,又包括金融机构投资者和非金融机构投资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属于金融机构投资者,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上市公司绝大多数属于非金融机构投资者,按此划分的着眼点是管理层的监管政策。按发展的趋势和需要来划分,一般又分为现行机构投资者和潜在机构投资者。现行机构投资者的主体是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三类企业等法人机构,而潜在机构投资者目前主要指社会保险资金管理机构,从更长远的角度看,还应包括银行、财政结余资金运营机构。其中,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社保资金及三类企业应是研究的重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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