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 社会和文化权利可诉性研究

出版时间:2008-12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作者:柳华文 编  页数:312  

前言

  2008年3月29-30日,由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联合主办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可诉性国际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来自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浙江大学、东南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北京大学妇女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国际法研究中心等机构的30余位专家和学者出席会议。本书是此次研讨会与会者提交的论文选集。  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可诉性问题进行专题的国际研讨在国内尚属首次。会议是根据2005年8月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路易丝·阿博尔女士与我国外交部签署的人权技术合作《谅解备忘录》设计并实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可诉性”项目的一部分。我国在1997年10月27日签署,并于2001年2月28日批准了作为“国际人权宪章”组成部分、联合国“人权两公约”之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促进《公约》在国内的实施成为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相关的国际合作也正在着力予以推进。  在立法和行政措施之外,经司法或者申诉程序,通过对违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个案审查和处理,可以有效地实现权利救济,从而促进这些权利的真正实现。2004年1月26-28日,笔者曾与最高人民法院和外交部、全国律师协会的代表一起参加了联合国人权高专办与国际法律家协会在蒙古乌兰巴托召开的东北亚次区域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可诉性研讨会。当时,笔者就主张将国际上使用的“.Justiciability”一词译为“可诉性”,原因是考虑到“可司法性”、“可审判性”等译法可能排除了国内层面上不具有司法性质的申诉机制的作用。

内容概要

经过十余年的努力,2008年6月18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终于通过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草案,从而完成了《公约》个人申诉机制的制度起草和设计工作,并即将在联合国大会获得审议。笔者相信,随着国际社会人权主流化的进一步发展,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进一步重视和倡导,该《议定书》在联合国大会的通过并最终获得超过十个缔约国的批准,从而真正生效将是确定无疑、指日可待的。同时,鉴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法律性质特别是可诉性问题在理论上存在争议,在实践中更具复杂性和挑战性,同样可以预见的是,《议定书》的缔约国数量不会很多,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可诉性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本书通过国际上著名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倡导者布鲁斯·波特先生和直接目睹和参与《议定书》起草工作的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秘书李万熙博士以及国内各位学者和专家的研究论文,揭示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可诉性问题的国际新发展、新趋势以及对相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思考和探讨。这里是国际和国内专家的对话,同时集中了老中青学者从国际法学、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劳动法学、环境法学等不同角度的研究成果。大家对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国内的实施,包括加强司法和申诉机制和措施的作用,具有广泛而深入的共识,同时对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可诉性的认识和理解也存在差异和不同。

作者简介

  柳华文,山东省栖霞市人。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科研外事处处长。1995年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1998年获北京大学国际法专业硕士学位,2003年获北京大学国际法专业博士学位。主要研究方向包括国际人权法(特别是儿童权利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和国际争端的解决。曾任《北大国际法与比较法评论》主编,《国际法论丛》(北京)第二卷编委,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国际法研究》编辑部主任。先后在挪威奥斯陆大学、瑞典隆德大学、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访学。在国内外发表论文多篇,其中包括英文论文《国家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下的义务》、《论儿童的出生登记权》等;出版专著《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下义务的不对称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实施机制》(与朱晓青研究员合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可诉性研究》(主编),译著《民权公约评注》(上、下卷,合译)等。

书籍目录

序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可诉性与有效救济权利:历史性的挑战与新机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其实施:国际标准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下的国家义务:国际标准与国内实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护的国际新趋势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国际人权申诉制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可诉性:欧洲区域组织的标准与经验实现经济和社会权利可诉性:一种中国的视角法院在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作用国际人权可诉性理论之缺失:中国人权司法保护之路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可裁决性:从健康权展开论福利权的司法救济民生问题的宪法权利之维试论宪法劳动权的双重性格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美国判例法的新近发展及其经验借鉴服务行政侵权的司法救济机制研究工作权及其司法救济制度研究关于经社文权利的可诉性问题附录一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附录二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英文版)

章节摘录

  预计到议定书可能遭遇的困难,委员会在1993年向世界人权会议提交的一份“分析报告”(analyt,ical paper)里强烈建议为公约设立申诉制度的同时,也详细分析了申诉制度的被动性质以打消缔约国的顾虑。这些意见包括:首先,公约的任何议定书将严格属于任择性质,只适用于那些明确通过批准或加入表明同意受其约束的缔约国;第二,依据国际程序的许可提交有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投诉已经成为同际人权保护的一般原则,而并非一种创新,就此,委员会提出了广泛存在于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机构内的申诉程序以及美洲和欧洲的类似做法作为例证;第三,上述机制和所有其他方面的申诉程序的经验表明没有理由担心议定书会导致大量申诉;第四,在议定书程序之下,由相关国家保留针对委员会的申诉意见的最终决定;最后,两套权利的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关联要在联合国的工作中得以贯彻,有必要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设立申诉制度以矫正两套权利在实施措施上的不平衡。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委员会关于起草议定书的讨论就主要周绕三个问题展开:申诉主体问题,即谁可以使用未来的申诉程序;申诉内容问题,即公约中的哪些权利受到侵犯可以提起申诉;以及结论性质问题,即申诉程序的实质走向和委员会申诉结论的执行问题。  申诉主体问题的主要矛盾在于是否在议定书中包含国家问申诉以及如果包括的话,其有效程度如何。设立个人申诉和群体申诉得到了普遍的赞同,虽然它们各自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个人申诉的适用可能引致大量的申诉,从而加重委员会的工作压力,而公约中则少有权利能明确地作为群体申诉的依据。申诉数量的多少取决于缔约国对于议定书的积极程度和缔约国国民对公约及其实施机制的了解情况,所以目前来说并没有明硅迹象表明大量个人申诉的产生。另外一方面,大量申诉在申诉程序设立之初也可能会是促使委员会职能改善的积极因素。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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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是介绍国际人权法的一部著作,分析的理论性、逻辑性都比较好
  •   省去我很多资料收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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