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原则的法理研究

出版时间:2009-9  出版社:许玉镇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9-09出版)  作者:许玉镇  页数:211  

前言

许玉镇博士的学位论文经过修改即将出版,作为她的指导教师,我们极为高兴。许玉镇博士出身于教师家庭,自小受到良好的文化熏陶,养成勤奋好学的习惯。1992年她从辽宁省实验中学被保送进入吉林大学法学院学习。读本科时,我们就给她上过课,那时她总是早早来到教室,占据前排位置,以便听得清楚,并方便向老师提问。入学第一年期末考试,她就取得了全班第一名的成绩。1996年,她被保送到法学理论专业攻读法学硕士学位,其间逐渐显现出勤于钻研、善于思考的优秀素质。1999年考取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攻读博士学位。同年,留在吉林大学行政学院任教。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她较早地确定了研究方向,并进行了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在论文的最后写作阶段,她一边在北京进修意大利语,一边进行论文撰写,自然十分辛苦。她以坚强的意志完成了博士论文的写作,并顺利地通过了论文答辩。同年,又顺利地赴意大利深造。她的博士学位论文主题是公法上的比例原则。比例原则当时是公法、尤其是行政法学领域比较前沿的一个课题,国内外资料偏少,可以借鉴的研究成果更是寥寥无几,写作难度很大,她因其有良好的法理学理论素养,并善于把法理学原理与公法的基本原则融为一体,毅然攻下了这块硬骨头。比例原则的核心是调整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

内容概要

  许玉镇博士的学位论文经过修改即将出版,作为她的指导教师,我们极为高兴。许玉镇博士出身于教师家庭,自小受到良好的文化熏陶,养成勤奋好学的习惯。1992年她从辽宁省实验中学被保送进入吉林大学法学院学习。读本科时,我们就给她上过课,那时她总是早早来到教室,占据前排位置,以便听得清楚,并方便向老师提问。入学第一年期末考试,她就取得了全班第一名的成绩。1996年,她被保送到法学理论专业攻读法学硕士学位,其间逐渐显现出勤于钻研、善于思考的优秀素质。1999年考取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攻读博士学位。同年,留在吉林大学行政学院任教。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她较早地确定了研究方向,并进行了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在论文的最后写作阶段,她一边在北京进修意大利语,一边进行论文撰写,自然十分辛苦。她以坚强的意志完成了博士论文的写作,并顺利地通过了论文答辩。同年,又顺利地赴意大利深造。  她的博士学位论文主题是公法上的比例原则。比例原则当时是公法、尤其是行政法学领域比较前沿的一个课题,国内外资料偏少,可以借鉴的研究成果更是寥寥无几,写作难度很大,她因其有良好的法理学理论素养,并善于把法理学原理与公法的基本原则融为一体,毅然攻下了这块硬骨头。比例原则的核心是调整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

作者简介

许玉镇,(1973.8-),女,辽宁沈阳人,法学博士,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副教授、党委副书记。研究方向:法治政府、法律政治学。

书籍目录

导论(一) 私人利益对政府权力法律规制的可能——政府诚信的一种解读导论(二) 私人利益对政府权力法律规制的实践——意大利行政法的示范第一章 比例原则的概况与内涵界定一 比例原则的概况二 比例原则的内涵界定(一)妥当性原则(二)必要性原则(三)狭义比例原则第二章 比例原则的历史沿革与发展现状一 比例原则的历史沿革——理论与实践之分析(一)比例原则在理论上的起源与发展(二)比例原则在实践中的起源与发展二 比例原则在当今各国发展之比较(一)比例原则在法国的发展(二)比例原则在英国的发展(三)比例原则在美国的发展第三章 比例原则的基础理念与法律定位一 比例原则的基础理念(一)正义的理念(二)平等的理念(三)人权的理念二 比例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定位(一)比例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二)比例原则应该作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四章 比例原则的价值与功能一 比例原则的价值(一)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双赢(二)确立以非强制行政行为为主导的权力行使模式二 比例原则的功能(一)妥当性原则要求政府干预能够达到弥补市场缺陷的目的(二)必要性原则要求政府尽量采取对市场主体干预较小的手段(三)狭义比例原则要求政府干预遵循“成本一效益”的分析方法第五章 比例原则对我国“入世”后依法行政建构之意义一 WTO对依法行政的要求(一)推进经济市场化程度,保护国际贸易自由,促进公平竞争(二)规则导向型取代权力导向型(三)以服务导向代替传统的命令模式(四)加强宏观调控和微观保护二 WTO要求的行政司法审查(一)WTO规则对我国现行的行政司法审查的标准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二)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以进行司法审查(三)对政府的终局性行政决定可以进行行政司法审查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那么如何来判决行政机关陈述的理由能否使正常有理智的人接受呢?这将在下面论述,如果要更深一步地探讨行政机关是否应该选择一个虽不若行政机关之手段相同有效,但具有充分效果之较温和手段,也就是说,以其他较温和手段代替行政措施以致无法消除之残留危险,是否应该为了较多的个人自由而被容忍,这已非必要性原则审查之范畴,而应属于狭义比例原则之问题。2.最小侵害的考量认定在确定诸种手段具有相同有效性之前提后,如何审查诸种手段中何者对行政管理相对方伤害最小呢?这涉及如下几个问题。(1)首先是可供比较的手段的范围。即哪些手段应该进入司法审查的视野,一种观点为职权探知主义,它指法院原则上可以依职权调查是否有其他相同有效而伤害较小的手段存在。这种观点的优点是使必要性原则的适用非常彻底,比较的手段范围越广,必要性原则的独立控制自由裁量权的能力就越强。它的缺点主要是,如果司法机关依职权任意圈定手段的范围,那么就会侵害行政机关的手段选择的自由形成权。相比之下,第二种观点更妥当。它称为有限探知主义,指司法机关在手段比较的范围上仅限于原告主张以及在公共讨论(主要是专业)的范围内。在联邦德国宪法法院审理的“货车运输法”一案中法院明白表示“在审查法律目的是否可以通过更简单,相同有效却较少侵害的手段达成时,宪法法院得以诉愿人所主张者以及其在专业范围内被讨论的建议为限”。在联邦德国《货车运输法》中规定:经联邦参议院的同意,联邦交通部基于公共交通需要和公路交通安全的考虑,可以对供一般的长途货运以及家具长途货运之营业用的汽车设定最高数量……该法的目的在于抑制公路汽车货运,扶植铁路货运、维护联邦铁路之生存和功能,同时减轻公路交通流量并维护交通安全。

后记

这本书是在我的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比例原则”这个论文主题是我的导师崔卓兰教授向我推荐的,我对它一见钟情。因为我一直想寻找一个带有法学基础理论、行政法学、政治学、行政管理学交叉学科性质的博士论文选题。1999年我在吉林大学法学院获得法理学硕士学位后,留在了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政治学系(后来转到了行政管理学系)任教,主要承担行政法、法学基础理论等课程的教学。同年我考取了法学院法理专业的博士研究生。我希望博士论文的研究以及论文的后续研究能够在这些相关领域得以自由深入的进行。比例原则正是这样一个题目。它是带有宪法原则性质的行政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有些国家直接将比例原则规定为宪法原则,如德国),它的核心内容是研究“国家限制公民权益的限制”,是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博弈的游戏规则之一,特别是其中的狭义比例原则更是将国家利益与私人利益放在了同样举足轻重的地位。2002年年底,我顺利地通过了博士论文的答辩。但对这一主题的研究仍在继续。2003年10月至2004年9月我在意大利罗马第三大学做访问学者的研究,期间重点研究了意大利公法中调整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规则模式。意大利行政法中的“合法利益”是非常核心的概念,它体现的正是公民权益控制国家权力的法律态度。回国之后,正逢修宪,我国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使行政法学界兴起了研究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关系的热潮,我又系统思考了在立法领域中,私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关系。本书的导论(一)和导论(二)正是这两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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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毕业论文时用的,不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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