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过程中的公共参与

出版时间:2009-10  出版社:李林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9-10出版)  作者:李林 编  页数:437  
Tag标签:无  

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基本上是遵循以下理论逻辑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因此,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矢志不渝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强立法是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前提。而加强和推进民主立法,则既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方面,也是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环节。可以说,民主立法是人民民主与依法治国的重要结合点,民主立法坚持和实行得好坏,直接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成败。1978年以来,在我国的立法工作中,民主立法、立法民主化、立法坚持人民民主、发扬立法民主等理念早已有所体现,但“民主立法”这个词却是在进入21世纪后才正式使用的。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中,有关“民主立法”的提法大致是这样演进的: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的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力争做到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的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坚持立法为民,以人为本”;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的常委会工作报告的表述是:“立法质量不断提高,立法民主化迈出新步伐”;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的常委会工作报告使用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继续推进,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的提法。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的常委会工作报告指出:“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是做好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改革创新精神,积极探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有效形式……先后将物权法草案、劳动合同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和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各方面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5年立法规划进一步强调,“要继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除了不宜公开的以外。

内容概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基本上是遵循以下理论逻辑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因此,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矢志不渝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作者简介

李林,1955年生.1970-1980年,先后在工厂、部队、国家机关工作10年;1980-1990年,先后获得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硕士学位和法学博士学位。1993-1995年3月。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作访问学者并在哥大东亚研究所完成博士后研究项目。1984年到法学所法理学研究室师从吴大英先生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曾任法学研究所/政治学研究所所长助理兼科研处长、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副总编辑、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等职,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主任、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兼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国家建设部和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等。

书籍目录

民主立法与公众参与(代序)中国立法过程公共参与的理论与实践公众参与立法的实践及思考法案公开与公众参与立法从精英介入到草根参与论立法的技术路线健全立法听证程序对我国立法听证的反思  关于人大立法旁听制度的思考媒体中的公民立法参与论立法民主与公众参与的实现北京市地方立法中的公共参与  上海地方立法后评估中的公共参与  福建地方立法中公众参与的实践及其思考青岛市地方立法中的公众参与中国的行政立法听证制度关于提高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有效性的若干思考论中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完善社区公民参与立法的途径和程序社会组织参与立法工作的独特作用美国议会立法与公众参与美国立法和治理中的公众参与英国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形式瑞典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的机制与程序参与和比利时宪法立法与公民社会:公众立法提案与立法透明性Public Participation in Legislation and Governancein the US  Forms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the United Kingdom'S Legislative ProcessThe Learning State:Mechanisms and procedures for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in SwedenParticipation and the Belgian Constitution Legislation and Civil Society:Popular Legislative Initiative and Legislative ransparency

章节摘录

插图:本文探讨的民主立法不是直接民主体制下的人民直接立法,而是代议民主体制(代表制)基础上占全国人口总数极少的人民代表的代议立法和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参与立法。在代议民主制下,全体人民很难都有机会直接参加立法,绝大多数人在立法环节只能间接当家作主。为了弥补代议民主立法的缺陷,有些国家如瑞士,设计了全民投票、全民公决、立法的民主复议等制度,以在代议民主制下最大限度地贯彻人民主权原则,充分实现人民民主立法。在我国,正式立法程序中的立法主体(如人大代表、专门委员会成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等)是法定的直接立法主体,但相对于13亿人民而言,他们的人数是非常有限的,他们代表亿万人民行使民主立法权的民主性是非常有限的。在民主立法体制下,除法定立法主体之外的绝大多数人民,他们虽然人数众多、诉求强烈,但只能间接参与或者影响立法,是间接立法主体。对于我国法定立法主体——人大代表来说,民主立法主要从两个方面对他们提出要求:一方面,要求他们要真正树立以人为本、为民请命的民主意识,全面了解民情,真正代表民利,及时反映民意,尤其要了解、代表和反映所在选区人民群众的民意,以提出法案等方式为选民排忧解难;树立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宪法法律至上的法治意识,尊重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权利意识;另一方面,要求他们要具备并努力提高民主立法的素养、能力和水平,从构思立法议题,设计立法规划,提出立法议案,讨论、审议和表决法律草案等各个环节上,从立法原则、立法技术、立法内容、法律规范等各个方面,提出自己的真知灼见,把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具体、科学、合理、有效地贯彻落实到法律文本中。人大代表在立法审议时要敢于发表意见,敢于并善于讲真话;在立法表决时要勇于代表人民(具体选民)的意志,如果个人判断和组织要求不一致时,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允许人大代表按照个人意见表决投票。

编辑推荐

《立法过程中的公共参与》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

图书封面

图书标签Tags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


    立法过程中的公共参与 PDF格式下载


用户评论 (总计0条)

 
 

 

250万本中文图书简介、评论、评分,PDF格式免费下载。 第一图书网 手机版

京ICP备13047387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