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论

出版时间:2011-3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作者:李凤梅  页数:280  

内容概要

  传统的教唆犯观认为,在教唆犯的场合,教唆者与被教唆者构成共犯关系,处罚教唆犯的一个重要理由就在于教唆者制造了被教唆者的犯罪决意并使得所教唆犯罪得以实施。对教唆犯的这种共犯性定位,似乎约定俗成,很少有人提出质疑。《教唆犯论--以独立构成说为视角的建构》认为,教唆者与被教唆者是否构成共犯关系,必须以其是否满足了共同犯罪的规格为要件。这一本源性的问题事关教唆犯在犯罪论中的定位、教唆犯的概念界定、处罚根据、教唆犯罪构成要件的设定以及教唆犯罪形态的建构等整个教唆犯体系的形成与完善。也正是基于此,《沈阳师范大学法学学术文库·教唆犯论:以独立构成说为视角的建构》通过对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关系的分析认为,共犯性的教唆犯具有一定的理论缺陷,应当坚持教唆犯独立构成说,将教唆犯认定为具有单独构成要件的独立犯罪。

书籍目录

导论第一节 问题的缘起第二节 研究现状第三节 研究动机及目的一 研究动机二 研究目的第一章 教唆犯的刑法学地位第一节 大陆法系刑法中的教唆犯地位一 刑事古典学派语境下的教唆犯地位二 近代学派语境下的教唆犯地位第二节 英美刑法中的教唆犯地位一 英国刑法中的教唆犯地位二 美国刑法中的教唆犯地位第三节 我国刑法中的教唆犯地位一 台湾刑法中的教唆犯地位二 香港刑法中的教唆犯地位三 澳门刑法中的教唆犯地位四 大陆刑法中的教唆犯地位结论:教唆犯独立构成性地位的确立是科学建构我国刑法犯罪论体系的妥当选择第二章 教唆犯概念的考查、建构及归类问题研究第一节 教唆犯概念的历史考查第二节 教唆犯概念的比较分析一 大陆法系国家中的教唆犯概念考查二 英美法系国家中的教唆犯概念考查第三节 教唆犯概念的应有之义第四节 相关归类问题的研究一 概然性教唆问题研究二 诱惑侦查问题研究三 陷害教唆问题研究四 网络教唆问题研究结论:一定研究范式下的教唆犯概念的界定及归类问题论略第三章 教唆犯构成论第一节 教唆犯罪主体方面的认定一 特定场合下教唆犯主体资格的界定二 教唆犯主体资格的扩张第二节 教唆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一 故意教唆的辨析二 过失教唆的证存三 认识错误的重构第三节 教唆犯罪客观方面的认定一 多视角的行为界定二 行为犯中的“行为”及其表现方式三 行为犯语境下的教唆行为第四节 教唆犯罪客体方面的认定结论:以传统构成要件为框架的独立构成说语境下的教唆犯罪的构成第四章 教唆犯处罚根据论第一节 共犯论语境下教唆犯的处罚根据一 观点概介二 评价及借鉴第二节 教唆犯独立构成说语境下的教唆犯处罚根据一 教唆者所具有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是对教唆犯予以刑罚处罚的主观根据二 教唆行为本身所具有的严重的法益侵害性是对教唆犯予以刑罚处罚的客观根据结论:缘于主客观方面的处罚根据的探寻第五章 教唆犯犯罪形态论第一节 教唆犯停止形态研究一 既遂形态二 预备形态三 未遂形态四 中止形态第二节 教唆犯共同犯罪形态研究一 主体方面二 主观方面三 客观方面第三节 教唆犯罪数形态研究一 教唆犯的想象竞合犯二 教唆犯的连续犯三 教唆犯的牵连犯四 教唆犯的结果加重犯五 教唆犯的吸收犯结论:犯罪形态的整体建构结语:远非结束的结束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其一,法律的规定性。对教唆犯概念的立法考查表明,在教唆犯的概念界定方面,有些国家采取了在立法条文中直接予以规定的方式,并由此有效划定了教唆犯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使教唆犯具有了立法概念这一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形式;有些国家以提示性手法,间接地在立法条文中规定了教唆犯的概念,从而实现了司法中的有据可循并为学理探讨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理论平台;有些国家以部分规定的方式,对立法者所关注的要素内容在立法条文中予以直接规定,而对概念圈内的其他要素,则出于或此或彼的理由而置之淡然;有些国家对教唆犯这一现象的存在,则采取了直接规定罚则的立法模式,至于教唆犯的存在样态、要素界定以及教唆犯外延扩展的临界等,则未予任何评介。  虽然自明代以来,我国在刑法总则中都存在关于教唆犯的直接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教唆犯概念,因而可以说,我国刑法事实上并未就教唆犯概念作出过规定,关于教唆犯概念的界定,是理论界在立法基础上所作的归纳与总结,是对立法原意的进一步解释与拓展。结合教唆犯独立性说的立场得出的结论是,作为独立犯而存在的教唆犯只能存在于分则的相关条文中,而对于内涵丰富的教唆犯而言,分则条文所具有的简明性是不可能对其予以直接规定的。因而,我国关于教唆犯概念的认定,不可能采取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而只能存在于学理研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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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统的教唆犯观认为,在教唆犯的场合,教唆者与被教唆者构成共犯关系,处罚教唆犯的一个重要理由就在于教唆者制造了被教唆者的犯罪决意并使得所教唆犯罪得以实施。对教唆犯的这种共犯性定位,似乎约定俗成,很少有人提出质疑。《教唆犯论--以独立构成说为视角的建构》(李凤梅)认为,教唆者与被教唆者是否构成共犯关系,必须以其是否满足了共同犯罪的规格为要件。这一本源性的问题事关教唆犯在犯罪论中的定位、教唆犯的概念界定、处罚根据、教唆犯罪构成要件的设定以及教唆犯罪形态的建构等整个教唆犯体系的形成与完善。也正是基于此,本书通过对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关系的分析认为,共犯性的教唆犯具有一定的理论缺陷,应当坚持教唆犯独立构成说,将教唆犯认定为具有单独构成要件的独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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